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農業局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巴音郭楞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新黨廳字〔2011〕43號),設立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農業局(以下簡稱自治州農業局),掛自治州鄉鎮企業局、農業產業化發展局、農產品加工局的牌子,為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指導管理鄉鎮企業、農業產業化發展、農產品加工業職責。
(三)增加農業農產品品牌建設,農產品市場開拓和農產品外銷平台建設職責。
(四)增加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許可審核、申報職責。
(五)加強農產品產需調控,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強化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六)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設施農業、外向型農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自治州農業和農村經濟工作及鄉鎮企業、農業產業化、農產品加工業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擬訂自治州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及鄉鎮企業、農業產業化、農產品加工業政策、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自治州農業、鄉鎮企業發展政策,參與制定自治州涉農財稅、價格、金融保險等政策,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二)承擔完善自治州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自治州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自治州農牧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指導、扶持自治州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指導糧食、棉花、特色作物、水果、蔬菜等自治州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棉花、特色作物、水果、蔬菜等自治州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自治州農業產業結構合理調整和農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指導鄉鎮企業名牌戰略實施、品牌創建和質量體系建設。提出自治州農業、鄉鎮企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自治州農業農村發展和鄉鎮企業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准後與財政部門共同制定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擬訂自治州農業、鄉鎮企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財政部門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四)提出自治州農業產業、鄉鎮企業保護政策建議。制定自治州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提出促進自治州大宗農產品流通和進出口的政策建議。指導有關鄉鎮企業、農業產業化、農產品加工業市場體系建設。指導自治州農業農產品品牌建設、農產品市場開拓和農產品外銷平台建設。組織、協調自治州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肥料、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的許可及監督管理。管理自治州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及鄉鎮企業、農業產業化、農產品加工業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及鄉鎮企業、農產品加工業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和鄉鎮企業、農業產業化、農產品加工業統計有關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及鄉鎮企業、農業產業化、農產品加工業信息,負責自治州農業信息體系和鄉鎮企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和鄉鎮企業信息服務。
(五)承擔提升自治州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自治州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自治州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組織自治州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自治州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組織、監督區域內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
(七)承擔自治州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八)制定自治州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國家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實施科教興農戰略,根據分工組織實施農業科研重大專項。指導鄉鎮企業、農產品加工業科技創新。組織實施自治州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自治州農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農業先進技術,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自治州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監督管理。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自治州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和鄉鎮企業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指導鄉鎮企業、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農產品加工企業職工教育培訓、職業技能鑑定,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和鄉鎮企業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加強指導休閒農業、觀光農業等農村二、三產業發展,引導農村富餘勞動力向二、三產業轉移。
(十)組織自治州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擬訂自治州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制定並實施自治州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指導自治州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的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一)指導鄉鎮企業集聚和園區建設,引導農產品加工企業集中連片發展。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結構升級,推進農產品精深加工業發展。負責農產品加工業研發中心、創業基地建設。指導鄉鎮企業、農業產業化、農產品加工業體制機制創新。引導企業發展外向型經濟,組織開展區域間經濟技術交流合作。
(十二)負責國家、自治區和自治州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評審、上報、認定和監測工作。負責農業產業化評價體系建設。負責鄉鎮企業、農業產業化、農產品加工業項目管理、財政專項扶持資金、績效考核和項目庫建設。指導鄉鎮企業協會、農業產業化研究會工作。
(十三)指導協調地方國有農場(園藝場)的經濟社會發展工作。
(十四)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州農業局(鄉鎮企業局、農業產業化發展局、農產品加工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等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修志、信息、信訪、保密、政務公開、新聞發布等工作。承辦局機關、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資福利、老幹部管理、社會團體的相關工作;承擔農業職業技能開發、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的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
擬訂自治州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農產品行銷促銷發展規劃,承辦國際國內、區內農業會展;擬訂農產品質量安全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方面的規章制度。
負責自治州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農業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農業統計、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及監督管理,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建設。
指導全州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工作;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組織開展農業農村經濟重大問題調研、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建議;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牽頭農業標準化工作;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
(三)科技教育科
擬訂自治州農村環境保護與能源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農民從業技能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承擔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推廣、新品種保護、農業轉基因、農業資源與環境保護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業教育、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物種資源保護管理、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工作。承辦農業科技創新體系、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和外來物種管理的相關工作。
(四)種植業管理科
擬訂自治州種植業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承擔耕地質量管理、發展節水農業、種子(種苗)審批、肥料農藥登記及監督管理工作;承辦農作物遺傳資源保護、州內和進出境植物檢疫、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事宜;發布農情信息;組織抗災救災和救災備荒種子等生產資料的儲備及調撥。
(五)園藝特產科
擬訂自治州設施農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特色農作物、蠶桑、養蜂、花卉、藥材等生產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設施農業生產和基地建設,提出發展設施農業的政策建議;指導特色農作物、蠶桑、養蜂、花卉、藥材等生產及結構布局的調整。
(六)鄉鎮企業科(農場管理科)
擬訂自治州鄉鎮企業、國有農場經濟社會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經濟體制改革方案並監督實施;擬訂休閒農業、觀光農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國有農場基本建設立項計畫;承擔鄉鎮企業項目管理;負責所屬農場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鄉鎮企業產業和產品結構調整、體制機制創新、集約發展和園區建設、國有農場農業資源開發利用的相關工作;參與、指導農村二、三產業發展工作。
(七)產業化發展科
擬訂自治州農業產業化經營、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產品結構調整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工作;負責農業產業化評價體系、農業產業化項目、農業品牌、農產品加工業項目、農產品加工業研發、創業基地建設等相關工作;組織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評審、上報、認定和監測工作。
(八)計畫財務科
擬訂自治州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年度計畫;提出農業農村經濟發展、農業農村發展的信貸與保險、主要農產品進出口的政策建議;承擔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准後與財政部門共同制定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工作;承擔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農業援疆受援綜合協調工作;指導、監督局系統的財務、國有資產、政府採購、內部審計和農業項目工作;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的有關工作;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和遙感監測工作;引導農業結構調整。
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 負責局機關、所屬單位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等工作。

人員編制

自治州農業局(鄉鎮企業局、農業產業化發展局、農產品加工局)行政編制25名,機關後勤服務事業編制2名。其中:縣級領導職數4名(含紀檢組長),科級領導職數12名。

其他事項

自治州農業局(鄉鎮企業局、農業產業化發展局、農產品加工局)履行的發展“一村一品”相關職責,由自治州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局承擔。

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中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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