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彥淖爾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文明、美麗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彥淖爾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通過時間:2018年10月16日
  • 批准時間:2018年12月6日
  • 施行時間:2019年3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審查情況的報告,

條例全文

(2018年10月16日巴彥淖爾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8年12月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規定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適用於本市建成區,包括旗縣區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建成區以及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名勝區等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範圍由旗縣區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
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堅持政府統一領導、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逐步推行專業化管理和市場化運作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對損害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應當堅持教育引導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根據城市發展進程,增加市容和環境衛生公共設施投入,完善生活垃圾處理和雨污管網等市容和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將所需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體制,提高市容和環境衛生公共服務能力及均等化水平,逐步提高市容和環境衛生從業者待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從業者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其履行職責。
第五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財政、公安、水務、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文化旅遊和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日常監督管理,提高監督管理水平,並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愛護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有權對損害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投訴舉報方式,對應當並能及時處理的,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至投訴、舉報人。
第七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多種途徑積極開展市民文明教育宣傳活動,提高市民文明程度,鼓勵、引導公眾有序參與城市綜合治理。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涉及的有關單位,新聞媒體以及廣場、機場、車站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科學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增強公民自覺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意識。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第八條 本市實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經營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場所及其周邊的區域,合理劃定責任區範圍,具體明確責任人義務,並簽訂責任書。
第九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和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道路等公共區域,鐵路、公路、機場、車站、停車場及其管理範圍,公共廣場、公共綠地、公園、旅遊景區、文體娛樂等公共場所,商場、超市、賓館、集貿市場、會展場所、便民市場、店鋪、個體攤點等經營場所,由從業者或者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二)住宅小區由業主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居民居住區,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綜合治理,並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代表負責;
(三)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等單位,由本單位負責;
(四)建設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用地由產權單位負責;
(五)河道、溝渠、湖泊等公共水域及岸坡管理範圍,由管理單位負責。
責任區域不明確的,由旗縣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持責任區內市容整潔有序,無亂設攤行為;
(二)實行包門前衛生、包綠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三包”制度,保持責任區內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污跡、渣土、積雪等;
(三)按照規定擺放環境衛生設施,並保持完好、整潔;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一條 禁止擅自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加工作業、設攤經營、散發經營性宣傳單。臨街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及展示商品或者加工作業。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道路、廣場、建築物、公共綠地等場所堆放物品。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道路、廣場、建築物、構築物、公用設施以及桿線、樹木上塗寫、刻畫、張貼標語、宣傳品及廣告。
第十二條 禁止在臨街建築物、構築物迎街外牆上增設門、窗或者拆改門、窗。
禁止在臨街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和道路兩側設施、樹木上拉繩索、線纜、吊掛物品。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允許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在室外升掛的旗幟和公益性條幅,污損、褪色影響市容的,應當及時更換。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不得占用盲道。
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允許搭建的建築物、構築物的容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要求,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二)建築物頂部、外走廊、樓道等保持整潔,無堆放物;
(三)除依法批准設定的物品外,不得在建築物、構築物的頂部、外牆立面上安裝設施,放置、懸掛、搭建物品;
(四)安裝防護欄的,不得超出建築物牆體;
(五)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地區的建築物的頂部、陽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掛、晾曬物品,平台、開放式陽台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護欄的高度。
因特殊需要,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設定候車點、崗亭、報刊亭以及供電、通信、廣播電視、道路名牌等專用設施,應當按行業規範最佳化設定,便利通行,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並保持完好和整潔。
第十四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容管理要求和機動車停放狀況,可以在道沿石兩側施劃機動車停車泊位,標明停放位置和朝向,停車泊位不得占用盲道。
在道路兩側規定地點停放機動車,應當整齊有序,不得亂停亂放。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沿石兩側開放空間施劃、撤除、圈占停車泊位,或者採取設定地鎖、隔離樁墩等方式妨礙停車泊位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條 鼓勵臨街單位向社會開放使用內部停車場。
第十七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容貌標準明確各類施工圍擋的樣式、標準,並通過入口網站、新聞媒體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按標準設定施工圍擋,並將不低於三分之一的面積用於發布公益廣告。施工場地內堆放的物料不得超過圍擋高度。除涉及道路的施工項目外,施工圍擋不得占用道路和綠地。
第十九條 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出現破損、殘缺的,由產權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及時修復。
道路兩側的建築物前需要分界的,應當選用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柵欄、綠籬、花壇、草坪等方式處理,並保持整潔、完好。出現破損、殘缺的,由產權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及時修復。
第二十條 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適當季節適當區域設定適當數量、規模的便民市場。設定的早市、夜市和季節性農副產品市場應當明確經營起止時間及環境衛生管理責任人。
設定便民市場涉及居民住宅區的,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提前發布公告。
第四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一條 禁止下列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菸頭、紙屑、口香糖、塑膠袋、玻璃瓶等廢棄物;
(二)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它物品;
(三)從建築物或者車窗向外拋棄物品;
(四)在垃圾收集容器內傾倒污水及帶明火的垃圾;
(五)在殯儀館和墓園外焚燒冥紙、冥幣等喪葬物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損害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從事車輛清洗和維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設定污水排放池,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廢油、廢液等污染路面,影響周圍環境。
第二十三條 臨街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廢棄物、污廢水、油污。不得將廢棄物、污廢水、油污倒入綠地、樹坑、雨水箅或者路面,不得將垃圾、污水混倒入污水收水口。
第二十四條 城市建成區內禁止飼養家畜家禽。因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飼養的,應當到環境衛生管理部門進行備案,並實行圈養,不得影響周圍環境衛生。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頂部、陽台外和窗外或者其他公共場所搭建鴿舍、雞棚等設施。
第二十五條 攜帶寵物出戶時,應當將寵物放入寵物籠或者束牽引帶,主動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並及時清理排泄的糞便。
禁止攜帶寵物進入國家機關辦公場所、醫療機構診療場所、教育機構辦學場所、圖書館、體育館、餐飲店等封閉的公共場所,但是動物醫療機構除外。
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區域和規定時間段內從事經營的臨時攤點或者舉辦的文化商貿會展等活動,經營者、管理者或者舉辦單位應當保持場所和周圍環境衛生整潔,不得污染、損毀路面和公共設施。
第二十七條 工業、醫療、屠宰、生物製品等產生的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
第二十八條 餐飲服務以及其他企業、機關、院校等單位的食堂、餐廳經營者應當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並交環境衛生專業單位進行運送、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九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規劃、組織建設公共廁所、生活垃圾轉運站等環境衛生設施。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
公共廁所、生活垃圾轉運站等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城市建設相關工程項目配套建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公共廁所、生活垃圾轉運站等環境衛生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移交衛生健康部門進行管理,並辦理移交手續。
第三十條 城市公共廁所應當按照公廁管理標準進行維護、保潔,保證環境整潔、配套設施齊全、功能完善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一條 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拆除公共廁所、生活垃圾轉運站等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規定設定車輛清洗設施和攝像頭等監控設備,進出口的路面實行硬化處理,防止車輛帶泥或者污物上路污染城市道路。
第三十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做出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職權,由市、旗縣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區域,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未履行規定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臨街的經營者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展示商品或者加工作業,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
(二)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在臨街建築物、構築物迎街外牆上增設門、窗或者拆改門、窗,不涉及承重結構和共用部分的;
(三)因特殊需要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設定的專用設施,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和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堆放的物品和搭建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和第十二條規定,吊掛的物品或者亂張貼、塗寫、刻畫留有聯繫電話的,通訊運營單位應當協助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查處。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在臨街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和道路兩側設施、樹木上拉繩索、線纜、吊掛物品,在室外升掛的旗幟和公益性條幅污損、褪色影響市容沒有及時更換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道沿石兩側未施劃停車泊位的區域停車,或者未按照標線要求停車的,責令改正,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擅自在道沿石兩側開放空間施劃、撤除、圈占停車泊位,或者採取設定地鎖、隔離樁墩等方式妨礙停車泊位正常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設定施工圍擋,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占用道路和綠地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堆放物料超過圍擋高度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並採取補救措施,並可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菸頭、紙屑、口香糖、塑膠袋、玻璃瓶等廢棄物,處50元以下罰款;
(二)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它物品,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三)從建築物或者車窗向外拋棄物品,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四)在垃圾收集容器內傾倒污水及帶明火的垃圾,處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五)在殯儀館和墓園外焚燒冥紙、冥幣等喪葬物品,處50元以下罰款;
(六)非因特殊需要飼養家畜家禽,處50元以下罰款;
(七)攜帶寵物出戶時未將寵物放入寵物籠或者未束牽引帶,未及時清理寵物排泄的糞便,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八)攜帶寵物進入國家機關辦公場所、醫療機構診療場所、教育機構辦學場所、圖書館、體育館、餐飲店等封閉的公共場所,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車輛清洗和維修的廢油、廢液等污染路面,影響周圍環境的;
(二)將垃圾、污水混倒入污水收水口的;
(三)在居民住宅樓頂部、陽台外和窗外或者其他公共場所搭建鴿舍、寵物禽類棚籠等設施的;
(四)將廢棄物、污廢水、油污倒入綠地、樹坑、雨水箅或者路面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四項行為,造成路面損壞、污染或者樹木、花草死亡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並可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設定臨時攤點或者舉辦文化商貿會展等活動,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及時清除廢棄物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工業、醫療、屠宰、生物製品等產生的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排放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單獨收集、存放餐廚垃圾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按規定將餐廚垃圾交環境衛生專業單位運送、無害化處理,隨意傾倒、拋灑、堆放的,責令改正,對單位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擅自改變公共廁所、生活垃圾轉運站等環境衛生設施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擅自拆除公共廁所、生活垃圾轉運站等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屬於經營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屬於非經營行為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建築工程工地進出口道路沒有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清洗設施、安裝監控設備、硬化路面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對施工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出示自治區有關部門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的;
(二)未使用行政執法法律文書和罰沒專用票據的;
(三)野蠻、粗暴執法的;
(四)對應當受理的投訴事項不予受理或者應當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及時、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嫌犯罪的,依法向有關部門移送。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環境衛生設施,是指城市公共衛生設施和維護城市環境衛生作業的專業設施,包括公共廁所、廢棄物收集容器、環境衛生專用標誌、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及其停車場、廢棄物轉運站、廢棄物處理廠、投訴舉報提示牌和環衛工作間等。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巴彥淖爾市人大常委會委託,現就《巴彥淖爾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是維護城市正常運行的基礎性工作,與人民民眾工作、生活密切相關。隨著我市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領域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一是在衛生責任區制度落實、道路兩側市容市貌管理、停車秩序管理、生活垃圾管理等方面問題日趨突出,民眾反映強烈,社會關注度高;二是執法過程中,仍然有小部分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事項面臨無法可依的情形;三是上位法有罰則條款,但未明確處罰標準,在行政執法中出現執行困難的問題。因此,制定本條例對進一步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創造整潔、文明、美麗的城市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條例的制定過程
在市委的領導下,按照常委會年度立法計畫,市人民政府委託臨河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起草條例草案。2018年8月初,市政府經常務會議討論,由市長簽署後,正式提請市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2018年8月30日,常委會對該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之後,通過媒體向社會各界廣泛徵求意見和建議,同時先後組織召開了8個層面的12次座談會,徵求了旗縣區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顧問、基層立法聯繫點、部分從事城市管理工作的市人大代表、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從業者的意見,還專門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相關委員會徵求了意見。在此基礎上,法工委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多次修改。為了進一步提高修改質量,還聘請了北京市匯源律師事務所呼和浩特分所的專家團隊對條例修改內容進行了論證諮詢。在對各方面反饋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了篩選、匯總後,經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統一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統審稿。在2018年10月16日召開的市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並表決通過。三、主要內容
條例共分為六章四十九條,約6700字,包括總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一)關於總則
主要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基本原則、經費保障、部門職責、監督檢查、社會共治的內容。明確了市建成區的具體範圍。確立了堅持政府統一領導、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按照中央對地方立法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確立了堅持教育引導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各級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鼓勵、引導公眾有序參與城市綜合治理。
(二)關於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主要規定了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這一項基本制度。結合我市城市管理的實際情況,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做出界定和劃分,規定了責任人應當履行的職責。
(三)關於城市市容管理
針對城市市容管理的具體問題,主要對擺攤經營、堆放物品、破牆開店、懸掛張貼、私搭亂建、停車秩序、車位管理、施工圍擋、公共設施、便民市場等行為,依據上位法做了較為完備的規定。(四)關於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針對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具體問題,主要是對環境衛生、汽車修理、洗車排污、寵物飼養、商貿展銷、公廁建設、垃圾轉運、餐廚垃圾、環衛設施、施工場地配套設施、城市生活廢棄物管理等行為,依據上位法做了較為完備的規定。
(五)關於法律責任
嚴格依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巴彥淖爾市實際,對違反本條例中禁止性行為的,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均在上位法規定的範圍之內。
(六)關於附則
主要對條例中所規範的環境衛生設施進行了具體的界定性表述。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查。

審查情況的報告

主任會議:
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於2018年12月4日,分組審查了巴彥淖爾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巴彥淖爾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美麗、文明的城市環境,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意本次會議批准該《條例》。同時,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根據組成人員審查意見和各方面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與巴彥淖爾市人大常委會進行了座談研究。12月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常委會會議及法制工作委員會審查意見,對《條例》進行了統一審查。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巴彥淖爾市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將審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建議將《條例》第二條中“本條例適用本市建成區”修改為“本條例規定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適用本市建成區”。
二、將《條例》第四條中“完善市容和環境衛生基礎設施”修改為“完善生活垃圾處理和雨污管網等市容和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
三、將《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合併,修改為:“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四、將《條例》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二款互換。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巴彥淖爾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議(草案)》,建議主任會議提請本次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
以上審查情況的報告,連同決議(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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