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區域
巴中市
意見全文
一、全面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
從2008年秋季學期開始,全部免除巴中城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學生學雜費。在接受政府委託、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民辦學校就讀的學生,按照當地公辦學校免除學雜費標準,享受補助。
免除學雜費的標準,按照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教育廳、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制定的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一費制”中雜費和信息技術教育費標準執行。
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因地震災害造成家庭困難的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並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寄宿學生補助生活費。
二、全面落實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資金
免除學雜費資金除中央財政按照一定比例安排的獎勵資金外,地方政府應承擔的資金實行省、市、區三級分擔,其中:省補助50%,市、區承擔50%.2008年秋季巴中城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免除學雜費資金全部由中央和省承擔;從2009年春季起,應由市、區兩級政府承擔的資金,實行各級負擔各級的原則,市級財政負擔市級學校,區級財政負擔區級學校。
為城市低保家庭和因地震災害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和補助貧困寄宿學生生活費,所需資金由市級財政負擔。
三、切實解決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就學問題
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以流入地為主、公辦學校為主解決。巴州區人民政府要將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公共教育體系,根據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流入的數量、分布和變化趨勢等情況,合理規劃學校布局和發展。
對符合政府規定接收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要按照相對就近入學的原則統籌安排在公辦學校就讀,免除學雜費,不收借讀費。
近年來,我市接收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較多,而現有教育資源又嚴重不足。巴州區政府要加大教育資源統籌力度,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改善學校辦學條件,加大對校長和教師配備工作的支持力度,保證學校教育教學的基本需要。
中央財政將對進城務工農民工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問題解決較好的地方給予適當獎勵。
四、狠抓落實,確保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工作順利實施
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是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一項重要惠民政策。巴州區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精心組織,加強宣傳,確保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工作落到實處。
學雜費直接向學生免除,不得先收後退,2008年秋季開學前已經預收的學雜費,要儘快全額退還學生。要加強預算管理,合理調度資金,要繼續足額安排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預算內公用經費,並確保學校運轉水平逐步提高。要健全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預算編制制度和預算資金支付管理制度,嚴格按照預算辦理各項支出,確保資金的規範和有效使用。嚴禁擠占、截留和挪用。
要加強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收費管理,規範收費行為,防止“一邊免費,一邊亂收費”。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後,不得再向學生收取雜費和信息技術教育費。其他收費項目和標準原則上按巴中市教育局、巴中市物價局、巴中市財政局《關於貫徹<四川省教育廳 四川省物價局 四川省財政廳關於在全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實行“一費制”收費辦法的意見>的通知》(巴教發[2004]43號)規定執行。學校服務性收費必須堅持學生自願和非營利原則,即時發生即時收取,據實結算。嚴禁學校強制服務強制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嚴禁任何部門和學校為學生統一訂購教輔資料和統一代辦保險,涉及防疫費用應由學生承擔部分由防疫部門直接收取。嚴禁捐資助學與入學掛鈎。學校收費必須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要求,進一步規範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各項收費的管理。
教育督導部門要強化監督檢查,把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等作為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
五、進一步強化政府對義務教育的保障責任
在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的同時,要進一步加大對農村義務教育的支持力度,經費投入要繼續向農村傾斜,重點落實好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各項政策,同時做好存在安全隱患校舍的維修加固工作,加強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增加對家庭經濟困難寄宿學生的補助,逐步解決好農村義務教育教師待遇和農村留守兒童在校學習生活問題。
要在全部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基礎上,統籌規劃,加大投入,逐步完善城市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要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保障教師合法待遇,逐步做到同一區域內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之間教師平均工資水平大體相當。要制訂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預算內生均公用經費基本標準,確保落實到位和逐步提高。要加大政府統籌力度,逐步使同一區域內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運轉水平基本相當。要在城鎮化和城市建設規劃中,統籌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用地和建設。公辦國小、國中學校校舍建設、維修改造資金由政府安排。要進一步擴大優質義務教育資源,逐步解決班額過大問題,加大城市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力度,縮小校際間差距。積極探索,逐步解決義務教育擇校問題。
對城市義務教育均衡發展、體制改革等相關工作,要從實際出發,循序漸進,在調研和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進。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