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出內容
包括經常性公用經費與資本性公用經費。按照相關檔案規定[1],具體支出範圍涵蓋教學業務與管理、教師培訓、教學實驗、文體活動、水電、取暖、交通差旅、郵電、儀器設備及圖書資料購置、房屋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修維護等,但是不得用於人員經費、基礎建設、償還歷史債務。
經費來源
上世紀至本世紀初,義務教育學校公用經費主要通過向學生收取學雜費來保障。2005年12月,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通知》,決定實施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開始將農村義務教育經費全面納入財政預算,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擔。2008年8月,國務院印發《關於做好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工作的通知》,全部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學生學雜費,由省級財政予以安排。
高中階段學雜費仍然是公用經費的重要來源。高校公用經費支出則相對靈活,沒有定額標準,支出的隨意性較大。
支出規模
義務教育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不低於國家標準的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
2009年,國家出台並落實了統一的義務教育學校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小學生均300元/年、國中生均500元/年;2010年和2011年先後兩次提高定額至:中西部小學生均500元/年,國中生均700元/年;東部小學生均550元/年,國中生均750元/年[2]。
近年來中央政府不斷增加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公用經費補助額度,2011年中央財政安排補助資金達471.7億元。
近年來各級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支出規模總體不斷增長,歷年情況如下[3]:
年份 | 普通國小 | 普通國中 | 普通高中 | 普通高校 |
額度(元) | 增長率(%) | 額度(元) | 增長率(%) | 額度(元) | 增長率(%) | 額度(元) | 增長率(%) |
2005 | 166.52 | | 232.88 | | 363.54 | | 2237.57 | |
2006 | 270.94 | 62.71 | 378.42 | 62.50 | 449.15 | 23.55 | 2513.33 | 12.32 |
2007 | 425.00 | 56.86 | 614.47 | 62.38 | 509.96 | 13.54 | 2596.77 | 3.32 |
2008 | 616.28 | 45.01 | 936.38 | 52.39 | 698.28 | 36.93 | 3236.89 | 24.61 |
2009 | 743.70 | 20.68 | 1161.98 | 24.09 | 831.99 | 19.09 | 3802.49 | 17.51 |
2010 | 929.89 | 25.04 | 1414.33 | 21.72 | 1071.78 | 28.88 | 4362.73 | 14.73 |
存在問題
教育公用經費支出的問題主要存在於義務教育階段。表現為以下四個方面:
1.經費結構不合理。辦公費、設備設施購置費及政策性支出等所占比例過高,與教育教學直接相關的支出比例太低。在學校教育事業費中,人員經費與公用經費的比例不合理,且存在將公用經費挪用作人員經費的情形。
2.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公用經費保障水平總體偏低,儘管近年來公用經費支出規模不斷增大,但對學校而言尚處於維持運轉的水平。農村住宿制學校的運行成本和北方農村學校取暖費用尤其偏高。
3.地域差距較大。按照法律規定,地方可以制定不低於國家標準的生均公用經費標準。因此各地公用經費定額標準差距懸殊。如上海在2011年小學生均公用經費定額就達到1600元,國中達到1800元,遠高於中西部欠發達地區。
4.農村義務教育學校財權受限。實施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新機制後,財政部、教育部要求對農村中國小實行“校財局管”。財政管理權的上移造成學校公用經費管理自主權的削弱,容易打消學校辦學積極性。
[1] 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