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巫山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巫山縣人民政府公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巫山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部門:巫山縣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重慶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巫山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縣政府工作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作為行動指南。堅決貫徹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的決定,按照科學民主決策、依法行政、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的工作準則,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三條縣政府組成人員要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以為民務實清廉為主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縣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按縣政府統一要求,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維護法制統一、政令暢通。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五條縣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縣政府黨組成員,縣政府工作部門的主任、局長,縣政府派出機構的主任。
第六條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副縣長、縣長助理、縣政府黨組成員協助縣長工作。
第七條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等,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八條縣長或副縣長、縣長助理、縣政府黨組成員代表縣政府參加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並報告工作;縣政府工作部門主任、局長和縣政府派出機構主任受縣政府的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匯報某一方面工作。
第九條常務副縣長在縣長領導下負責處理縣政府的日常工作;縣長外出期間,受縣長委託主持縣政府工作。
第十條副縣長、縣長助理、縣政府黨組成員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對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及時向縣長報告。受縣長委託,可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
副縣長、縣長助理、縣政府黨組成員在處理分管工作中涉及其他副縣長、縣長助理、縣政府黨組成員分管工作時,要及時溝通協商;對事關全局的重大問題要提交集體討論決定;對緊急或突發性重大事件,來不及召開會議而又必須及時處理的,經與其他副縣長、縣長助理、縣政府黨組成員協商處理後,向縣長報告。
第十一條縣政府工作部門主任、局長和縣政府派出機構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根據法律、法規和縣政府工作規則,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行使權力。
縣審計局在縣長和市審計局的雙重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二條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構、鄉鎮政府要加快轉變政府職能,規範行政審批秩序,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三條依法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鼓勵發展外向型經濟和區域經濟合作,促進縣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第十四條加強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規範市場執法,形成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五條加強社會管理,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加強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引導各類民間組織健康發展。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
第十六條增強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努力建設服務型政府。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七條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構要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完善民眾參與、專家諮詢與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要聘請高水平經濟社會發展顧問、法律顧問,形成專家顧問團隊,確保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
第十八條本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財政預算草案及執行情況、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要政策措施、重要社會管理事務、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有關政府投資建設和關係社會穩定及其他需要由縣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由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或經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報縣委或人大常委會、人民代表大會審定後實施。
第十九條縣政府各部門和派出機構提請縣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顧問團隊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鄉鎮(街道)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決策前應依法採取召開座談會、聽證、公示等方式徵求公眾意見。
第二十條縣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廣大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經集體討論決定,杜絕擅權專斷、濫用權力。對違反決策程式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重大決策跟蹤評估、責任追究制度和“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縣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鄉鎮政府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縣政府的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縣政府辦公室、督查室要加強督促檢查,必要時由縣監察局督辦,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條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構、鄉鎮政府要強化法治意識,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充分聽取法律顧問意見,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條提請縣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由相關部門組織起草,縣政府法制辦審查,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審定,及時報市政府法制辦及縣人大常委會備案。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規範性檔案,應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要定時對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
第二十五條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構、鄉鎮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國家的方針政策和縣政府的有關規定,不得違法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行政權力,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縣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要自發布之日起15日內報縣政府備案,由縣政府法制辦審查並定期向縣政府報告。制定規範性檔案的機關每隔兩年進行一次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
第二十六條完善行政執法程式,規範行政執法環節、步驟,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體、期限明確。加強執法機關的執法協調,健全行政執法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大力推進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從源頭上解決多頭執法、重複執法、執法缺位問題。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對行政裁量權予以細化,能夠量化的予以量化,並將細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標準予以公布、執行。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罰沒收入全額繳入國庫,納入預算管理。
第二十七條嚴格實行執法責任制、執法過錯追究制和行政執法行為事後分析、監督管理制度,加大行政執法監察力度,切實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對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違反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實施行政行為的,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加強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暢通行政複議渠道,改進行政複議審理方式,綜合運用書面審查、實地調查、聽證、和解、調解等手段辦案,依法公正做出行政複議決定;認真做好行政應訴工作,積極倡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構要自覺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和裁定以及司法建議,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六章 推行政務公開
第二十九條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構、鄉鎮政府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規範建設電子政務,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條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縣政府制定的政策,除需保密的外,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民眾廣泛知曉的事項及法律和縣政府規定需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公報、政府公眾信息網、政務通報、新聞發布會及報紙、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一條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強縣行政服務中心建設,著力推進鄉鎮(街道)公共服務中心、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全覆蓋。按照“集中辦公、縣鄉村聯動、統一受理、分類辦理、專人承辦、限時辦結”的方式,簡化審批程式、縮短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積極推行網上審批、諮詢、查詢和投訴等服務方式,最佳化工作流程,降低行政成本,做好市民網抗訴求和電話訴求的快速處置,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
第三十二條縣政府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由縣政府新聞發言人或縣政府授權的專門發言人定期統一對外發布。政府新聞發布會原則上每半年舉行一次。對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或縣政府出台重大政策等公眾迫切需要了解的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公眾信息網、《巫山報》、巫山新聞網、巫山縣(有線)廣播電視台或召開專題會等形式予以發布;對全縣重大事件(活動)等需要縣內外廣泛知曉的信息,採取邀請中央、重慶市媒體來巫或到重慶等地舉行新聞通報會予以發布;對縣內發生的突發性事件需要及時告知公眾的信息,採取記者招待會、情況通報會、吹風會、散發新聞稿、接受採訪等形式,分階段、分層次發布。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三十三條縣政府要依法自覺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認真負責地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詢問或質詢,按要求辦理議案和建議;自覺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向其通報工作,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按要求辦理提案。
第三十四條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構、鄉鎮政府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自覺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監督,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各工作部門、派出機構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整改並及時向縣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構、鄉鎮政府要接受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的監督。要完善民眾舉報投訴制度,拓寬民眾監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民眾對行政行為實施監督的權利。對人民民眾檢舉、新聞媒體及網民反映的問題,要認真調查、核實及時依法處理、回應並向縣政府報告;對社會影響較大的問題,及時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構負責人要親自閱處重要的民眾來信。對打擊、報復檢舉、曝光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責任。
第八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六條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構、鄉鎮政府要增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根據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的部署,以及縣長辦公會作出的工作安排,結合各單位工作實際,科學安排、有序推進各項工作,確保實現縣政府年度和階段工作目標任務。
第三十七條縣政府提出年度及季度重點工作目標,確定縣政府年度、季度及當前工作的重點任務,形成縣政府工作安排布局,下發執行。
第三十八條縣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鄉鎮政府要認真落實縣政府全年及季度工作安排布局,並在季末向縣政府辦公室反饋完成情況,年末向縣政府報告執行情況。縣政府各位副縣長要加強對分管工作的督促檢查,按縣政府統一部署推進落實。縣政府辦公室、督查室要加強對縣政府工作安排部署的督查考核,適時予以通報。
第九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九條縣政府實行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制度。
第四十條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政府組成人員組成,縣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的重要決定;
(二)研究貫徹縣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決定、決議事項;討論審查提交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財政預案草案及專項工作報告;
(三)決定和部署涉及全局的縣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報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及重要工作;
(五)討論其他需要縣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縣政府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1至2次。根據需要,可安排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及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人、縣政府法律顧問列席會議;可邀請縣委、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縣法院、縣檢察院、縣人武部領導和縣委有關部委以及有關民眾團體、新聞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必要時可邀請縣屬重點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十一條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縣政府黨組成員、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由縣長或者縣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召集和主持會議。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上級黨委和政府以及同級黨委、人大的重要決議、決定的貫徹實施;
(二)需提請縣委常委會或縣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
(三)涉及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行政區劃、縣政府工作機構的設定和變更,以及縣級財政預決算安排、調整及執行情況等需提請縣人大及其常委會、主任會議審定,或縣政協協商的有關事項;
(四)以縣政府名義出台的政策性、規範性檔案;
(五)縣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大問題:
1.縣政府年度工作目標任務的制定、分解及落實;
2.重點項目推進及專項資金的計畫、申報、安排和使用;
3.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制定及相關政策協調處理問題;
4.涉及政府舉債、融資和向經濟主體入股,國有資產的購置、經營和處置,城市規劃區的土地出讓、聯合開發問題;
5.本級財政實施的稅收返還以及稅務部門在本轄區內實施的稅收減、免、緩,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問題;
6.按有關規定應該公開招投標或採購,因應急搶險、重大安全等法定或特殊情況不通過公開招投標或採購的項目;
7.縣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負責人任免、考核和獎懲中的重大問題;
8.涉及安全穩定及其他問題。
縣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2次。根據需要,可安排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和人武部、監察局、政府法制辦、審計局、政府督查室等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及縣政府法律顧問列席;還可以邀請監督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列席。
第四十二條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縣長或縣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召集和主持會議。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市政府或市政府有關部門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精神;
(二)研究縣政府工作中事關全局、需要統籌安排的事項;
(三)總結通報上季度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工作,安排部署本季度及當前工作;
(四)研究處理縣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體事項。
縣長辦公會議不定期舉行。根據需要,可安排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負責人,以及與議題有關的鄉鎮政府負責人列席會議。還可以邀請監督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
縣長辦公會議主要應經下列程式:
(一)調查研究。圍繞重大問題,廣泛深入地開展調查研究,掌握基本情況,形成較為成熟的建議意見。
(二)提出方案。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重大問題進行綜合論證,提出一個或多個決策方案。根據需要,可組織專業機構或專家進行分析論證、風險評估或法律分析。
(三)聽取意見。方案提出後,按涉及範圍進行協商並充分討論。
(四)協調審核。會議議題涉及多個部門和單位的,主辦部門應在會前進行協調,縣政府有關部門和派出機構提出的協調意見應由該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經主辦部門協調,意見仍不一致的,報分管副縣長協調或由分管副縣長委託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協調,協調後部門間意見仍有分歧的,主辦部門應在會議上列明分歧意見,並提出傾向性意見。
第四十三條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決策重大問題前,應充分聽取各方意見,聽取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予以公示或召開聽證會,並聽取縣人大、縣政協以及人民團體和社會各界的建議意見。
第四十四條會議決策重大問題時,必須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確定議題。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議題由縣政府分管領導協調或審核後提出,由縣政府辦公室匯總後報縣長確定。
(二)準備材料。會議所需檔案、材料及音像資料等,由縣政府辦公室組織有關單位提前準備。有關會議材料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三)醞釀意見。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一般應提前通知與會人員。與會人員要認真熟悉會議材料,充分醞釀,做好發言準備。
(四)充分討論。議題由分管副縣長或有關單位負責人作簡要說明,與會人員應就議題充分討論並發表明確意見。討論時,會議主持人應聽取其他與會人員的意見後再表明自己的意見。
(五)逐項表決。會議實行逐項表決。議題經充分討論後,意見比較一致時,可進行表決。
(六)作出決策。會議主持人參考表決結果作出最後決定。
(七)形成紀要。會議應指定專人負責會議記錄,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紀要由縣長簽發。縣政府有關部門、派出機構領導參加的工作會議,由該會議議題牽頭部門或縣政府辦公室聯繫該項工作的副主任核報分管副縣長批准。
第十章 公文審批
第四十五條縣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鄉鎮政府向縣政府報送公文和縣政府審批簽發公文,應當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公文運轉程式》以及縣委、縣政府的有關規定,遵守公文規則,注重公文效用。
第四十六條公文審簽制度
(一)下列公文由縣長審簽:縣政府上報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廳的公文;縣政府報送市級相關部門涉及全縣性重大影響的公文;縣政府報送縣委的請示、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向縣政協通報重大情況的公文;縣政府下發的涉及全局性、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公文;其他涉及重大事項的公文。
(二)除應由縣長審簽以外的縣政府公文,屬於一位副縣長分管工作範圍內的,由分管副縣長審簽;涉及兩位以上副縣長分管工作的,經有關副縣長會簽提出意見後,由縣長或負責縣政府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審簽。
(三)涉及全縣性、重要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政府工作事項,並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公文,由分管副縣長審簽;縣政府辦公室工作通報由副縣長或辦公室主任審簽。
(四)黨政聯合行文,按縣委、縣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五)縣政府辦公室向市政府有關部門辦公室和其他區縣(自治縣)政府辦公室商洽工作的公文,縣政府辦公室對有關事項回復的公文,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或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審簽,或核報分管副縣長審簽;涉及文秘、會議、活動、督查、調研、值班、政務信息、行政事務、辦公室管理等內容的縣政府辦公室公文,由分管副主任審簽,涉及重要內容的報辦公室主任審簽。
(六)縣政府法制辦承辦的規範性檔案,報分管有關業務工作的副縣長和負責縣政府法制工作的副縣長審核後,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縣政府出台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檔案,由縣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經分管有關業務工作的副縣長會簽後,報負責縣政府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審簽。
(七)縣長另有專門交待的公文的辦理,按縣長交待的程式審簽。
第四十七條縣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鄉鎮政府報送縣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其主要負責人審簽,並由縣政府辦公室按程式辦理。除領導同志要求的特殊情況外,不得直接報縣政府領導同志個人。
第四十八條請示事項如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主辦部門應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協辦部門應積極配合,協調形成一致意見後,經主辦和協辦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報送縣政府。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意見。
第四十九條以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公文,除涉密檔案以外,原則上應予公開,並在政府公報、政府公眾信息網以及新聞媒體上刊登公布。縣政府各部門印發的公文,也應參照前述予以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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