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縣應急物資儲備管理辦法(試行)》是為切實加強全縣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工作,構建規模適度、結構合理、管理科學、運行高效的應急物資儲備體系,而制定的一項規定,於2016年1月6日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巫山縣應急物資儲備管理辦法(試行)
- 公文字號:巫山府辦發〔2016〕2號
- 實施日期:2016年1月6日
- 發布機構:巫山縣政府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職責分工,第三章物資儲備,第四章物資調用,第五章經費保障,第六章責任追究,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全縣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工作,構建規模適度、結構合理、管理科學、運行高效的應急物資儲備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重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重慶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重慶市應急物資儲備管理辦法(試行)》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的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民兵預備役部隊按其規定做好相應的應急物資儲備工作。
第三條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工作堅持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分類儲備、統一調配、資源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應急物資,是指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五條縣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統一領導全縣應急物資儲備工作,負責研究建立全縣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制度,確定縣級應急物資儲備工作分工和統籌全縣應急物資調配,協調與周邊區縣的應急物資儲備合作,必要時請求重慶市人民政府支援應急物資,指導全縣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督促檢查各單位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制度建設情況、物資儲備情況和工作機制建立情況。
第七條縣發展改革委等縣級應急物資儲備重點部門和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分別承擔縣級應急物資儲備任務,並按照國家、市政府、上級部門以及縣政府規定,建立本單位或本系統的應急物資儲備標準和管理制度。指導並督促檢查本系統內相關單位做好相關應急物資儲備工作。
(一)縣發展改革委負責將應急物資儲備納入全縣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負責成品油儲備。
(二)縣經濟信息委負責電力、天然氣儲備,負責通信保障應急物資的儲備。
(三)縣城鄉建委負責處置房屋建築和城鎮基礎設施工程事故所需應急物資的儲備和處置其他突發事件所需大型建築施工機械設備的儲備。
(四)縣交委負責公路、水上搶險保通機械和交通事故處置等應急物資的儲備,負責應急運力的調配。
(六)縣商務局負責糧食、食用油、豬肉、食糖等城鎮生活必需品和速食麵(飯)、便當、餅乾、礦泉水、牛奶等應急救援基本生活物資的儲備。
(七)縣公安局負責治安防控、反恐、防爆等應急物資儲備。
(八)縣交巡警大隊負責交通事故處置應急物資儲備。
(九)縣消防大隊負責消防搶險救援應急物資儲備。
(十)縣民政局負責帳篷、衣物、棉被、應急燈等受災人員生活救助所需應急物資的儲備。
(十一)縣國土房管局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應急物資的儲備。
(十二)縣環保局負責環境污染事件監測、調查、處置應急物資的儲備。
(十三)縣市政園林局負責縣城道路、排水、橋樑、縣城照明和環衛設施等市政基礎設施維護管理所需應急物資的儲備。
(十四)縣水務局負責防汛抗旱和水利設施搶險救援應急物資的儲備,督促鼎誠水務公司儲備城鎮供水基礎設施維護管理所需的應急物資。
(十五)縣衛生計生委負責應急藥品、救護設備、疫苗等應急物資的儲備。
(十六)縣安監局負責煤礦事故、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物資的儲備,負責煤炭儲備。
(十七)縣林業局負責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控、陸生野生動植物疫源疫病監測與防控等應急物資的儲備。
(十八)縣民防辦負責防空通信警報預警、處置人防工程事故等應急物資的儲備。
(十九)巫山海事處負責長江水上交通事故救援、船舶防污等應急物資的儲備。
(二十)縣氣象局負責災害性天氣監測預警應急物資的儲備。
(二十一)縣科委負責地震監測應急物資的儲備,負責地理信息服務應急物資的儲備。
(二十二)縣鹽務局負責食鹽的應急儲備。
(二十三)縣供電公司負責電力保障應急物資的儲備。
其他縣級部門和有關單位應根據自身職責和承擔的應急工作任務,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
第八條鄉鎮(街道)負責本區域應急救援應急物資儲備。
第三章物資儲備
第九條應急物資儲備以政府儲備和社會儲備相結合。政府可以購買相應數量的應急物資進行儲備,也可以與供貨企業、專業倉儲企業,特別是保供企業等代儲單位簽訂代儲協定,由代儲單位儲備應急物資;或者與生產企業簽訂協定,生產企業確保一定規模的生產能力儲備,確保緊急情況下應急物資的生產和供給。政府儲備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實施。
倡導全社會積極參與應急物資捐贈、捐助,家庭和個人應根據實際條件進行應急物資儲備。
第十條縣人民政府應建立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動態資料庫,同時開放數據接口,供市政府應急平台調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政府應急辦書面報告上一年應急物資儲備及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承擔應急物資儲備任務的單位應具有符合有關規定的物資儲備庫,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制度,嚴格入庫、出庫流程,建立應急物資台賬檔案。
第十二條承擔應急物資儲備任務的單位應對應急物資實行動態管理,採取以物易物、折價處理、返廠輪換、技術改造等方式,對失去使用價值、超過儲存期限的應急物資進行定期輪換,對損耗物資及時補充,確保足量夠用、安全有效。
第十三條應急物資因無法輪換等原因報廢,應按有關規定銷毀。報廢的應急物資屬於國有資產的,應按國有資產處置有關規定實施報廢處置。達到規定限額的,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第四章物資調用
第十四條應急物資調用按照“先近後遠、先主後次、保障急需”的原則,合理選擇應急物資調用地點和物資種類。通常情況下,各單位自行調用本單位或本系統的應急物資;緊急情況、需要調用多個單位的應急物資或需要統一調用應急物資時,由縣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按政府要求統一調用。
第十五條縣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接到應急物資調用指令後,應立即調撥,不得拖延貽誤。
第十六條應急物資使用完畢或報廢處置後應及時歸庫或補充,確保應急物資處於滿庫狀態。
第十七條縣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整合資源,建立各類交通工具和應急隊伍的資料庫,調動各方面運輸能力,形成以陸地、水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立體運輸網路,根據運輸任務、地形特點、氣象條件等情況,充分發揮各種運力的優點,確保應急物資運輸及時、高效。
第十八條需要徵用社會物資時,可以實行“先徵用、後返還、合理補償”的辦法,向社會徵用應急物資。被徵用的物資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結束後,應及時返還;物資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依法給予補償。
第五章經費保障
第十九條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採取有效措施,保障應急物資儲備和相關資料庫建設所需資金。屬於財政經費保障範圍的,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由財政負擔應急物資儲備經費。
第二十條應急物資儲備相關經費應按規定程式撥付使用,嚴格用於應急物資的購買、補貼、儲備、運輸及儲備庫建設等,嚴禁挪用或占用。監察、審計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經費使用情況。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由縣人民政府或者縣應急管理辦公室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按要求儲備應急物資;
(二)應急儲備物資管理混亂,賬目不清;
(三)應急物資遺失、損壞,更換不及時;
(四)延誤應急物資調用;
(五)弄虛作假,截留、擠占、挪用應急物資儲備資金;
(六)其他違反有關規定的情形。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法律、法規對應急物資儲備管理相關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6年1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