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縣政府性債務管理暫行辦法

巫山縣政府性債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性債務的監督管理,規範政府及其部門舉借政府性債務行為,完善政府債務管理體制,防範和化解政府債務風險,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關於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2〕463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政府性債務風險管控工作的意見》(渝府發〔2010〕81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性債務指由縣政府及部門為提供基礎性、公益性服務直接舉借或通過合法擔保形式形成的債務。
第三條舉借政府性債務應當遵循“舉借有度,償還有方,管理有序,監控有力”的原則。
第四條建立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項目效果和影響的績效評價制度。
第二章舉債申報與審批
第五條縣政府依據全縣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及相關經濟指標控制債務總規模。
第六條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主體包括縣級部門、融資平台等單位(以下統稱舉債單位)。
第七條政府性債務資金申報範圍:
(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交通運輸、農林水、城市公用基礎設施等建設;
(二)發展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衛生、環保、扶貧等公益事業;
(三)自然災害救助;
(四)其他需要由政府償還的債務。
第八條舉債單位在舉借政府性債務前應向縣政府申報債務舉借計畫。
第九條經縣政府審批後,舉債單位應向縣財政部門提供下列資料備案:
(一)舉借政府債務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項目名稱、內容、舉借債務數額、來源、期限和利率,明確還款時限,還款來源與逾期還款、不還款的責任,以及配套資金落實情況。
(二)經批准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負責本單位債務工作的財務人員和分管領導名單。
(四)其他應當提供的資料。
第十條舉債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債務舉借計畫,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借款申請,在簽訂《借款契約》後15個工作日內將契約副本報縣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主體不得擅自舉債和越權舉債,不得擅自提供擔保,不得向國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外的任何單位及個人舉債。
第三章使用與管理
第十二條縣財政部門為全縣政府性債務管理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債務統計、評價、預警、管理、控制等工作,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
第十三條建立政府性債務報備機制,舉債單位每月5日前以書面形式將本單位的借款、債務資金使用以及還款情況報縣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舉債單位的政府性債務資金使用,實行“專款專用、專賬核算”。
第十五條舉債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性債務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十六條舉債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債務資金,不得挪作他用;確需變更用途的,應當報縣政府審批。
第十七條通過競爭性或者市場化行為可以替代的投融資項目原則上不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確需使用的,應當報縣政府批准。
第四章償還責任
第十八條政府性債務償還,實行“誰使用、誰償還”的原則。
第十九條經縣政府批准,確需財政預算資金償還的債務,應當由縣財政列入年度預算。
第二十條舉債單位其法定代表人為償債主體責任人,對償還政府性債務承擔領導責任。舉債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新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組織償還全部政府性債務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一條舉債單位應當按照借款協定或契約償還到期的政府性債務,其中屬於轉貸的,轉貸機構應當按照轉貸協定履行償還債務的義務;屬擔保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舉債單位實行重組、改組或者變更經營範圍、貸款地點的項目,應當由新成立的單位承擔相應的債務或擔保責任。
第二十三條舉債單位破產,應當按照相關法律程式確定債務人或擔保人。
第二十四條由縣財政直接借款或者轉貸的項目,應當通過縣財政償還。最終舉債單位應當按照還款計畫,按期將還款資金存入縣財政局指定的還款賬戶。
第二十五條舉債單位的還款資金不能按時到位的,縣財政部門可以凍結其財政撥款或其他財政資金等辦法籌集資金,代其償還債務。
第二十六條縣財政出具承諾或擔保的項目,由最終舉債單位負責直接向貸款人償還。
第二十七條建立政府性債務償債準備金,由縣財政設立償債準備金專戶進行管理,單獨核算,保證用於政府性債務資金本息的償還。未經縣政府批准,償債準備金不得調出或改變資金用途。
第五章風險控制
第二十八條舉債單位應當努力降低舉借政府性債務的風險,不得違規舉借融資成本較高的貸款、信託、BT、承諾固定收益的BOT和融資租賃。
第二十九條舉債單位應當在縣財政部門的指導下建立政府性債務償債準備金,用於政府性債務資金本息的償還。
第三十條縣政府應當根據政府性債務的償還需要,確定政府性債務償債準備金的規模。每年償債準備金數額一般為當年公共財政預算收入的2%—4%。
第三十一條縣政府建立償債準備金應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經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二條下列資金可以作為政府性債務償債準備金的來源: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政府性債務資金銀行存款利息淨收入;
(三)提前收回的政府性債務資金;
(四)最終債務人繳存的償債準備金;
(五)其他可以用作還款來源的資金。
第三十三條縣財政部門應當對全縣的政府性債務進行科學、合理和有效的規模和風險控制,建立政府性債務預警管理機制,及時跟蹤分析政府性債務風險情況,制定有效的防範和化解措施及應急預案。
第三十四條建立債務風險查處機制。縣監察局牽頭每年對部門的債務管控情況及效果進行一次專項檢查和處理,同時將檢查和處理結果納入部門領導幹部年度工作實績考核。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舉債單位應當接受縣監察局、審計局、財政局的監督,年終向監督部門報送政府性債務資金使用報告和償債計畫落實情況報告。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原則和程式舉借政府性債務的;
(二)未按償債計畫及時歸還政府性債務的;
(三)虛報項目,騙取政府性債務資金的;
(四)截留、擠占、挪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
(五)截留、擠占、挪用償債資金的。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予以處罰、處理、處分。
第七章附 則
第三十八條向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舉借或以擔保方式形成的政府性債務,按照國家和市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一律不得舉債和提供債務擔保。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巫山縣財政局負債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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