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總承包實務問答

工程總承包實務問答

《工程總承包實務問答》是2020年3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朱樹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程總承包實務問答
  • 作者:朱樹英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20年3月
  • 頁數:528 頁
  • 定價:15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9742553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全面解讀
本書立足行業實際,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條文規定、立法本意、立法背景作了全面解讀,並就“設計單位牽頭工程總承包應當關注的十二個法律問題”進行逐項解析。
★答疑釋惑
堅持問題導向,以企業和專業人士可能遇到的各種實際問題作為基底,深入淺出,構建整個工程總承包模式運行的體系,並解析相應疑難。
★以案釋法
通過對富有代表性的案例的深刻解讀,提取、歸納工程總承包模式下核心的法律爭議,結合該辦法的立法本意、立法背景綜合解讀,賦予法律條文、法律邏輯以鮮活的靈魂。

作者簡介

朱樹英,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主任。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建設工程與房地產專業委員會主任;現任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常務理事兼專家委員會副主任,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築市場監管司法律顧問,“一帶一路”(中國)仲裁院副院長,贛江新區國際仲裁院副院長。擔任清華大學、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同濟大學、上海交通大學等多所大學客座教授。
朱樹英律師注重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研究,有三百多篇論文在國內外刊物和專題會議上發布,已撰寫《建設工程法律實務》《房地產開發法律實務》《工程契約實務問答》《墨斗匠心定經緯》《苦寒磨礪築方圓》等專著,主編或與他人合著作品有《工程建設契約與索賠管理》《住宅商品房交易與物業管理案件評析及法律實務》《法院審理建設工程案件觀點集成》《法院審理房地產案件觀點集成》等,均深得業內人士和廣大讀者的好評。
朱樹英律師曾在大型建築施工企業工作28年。自1992年起擔任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主任,至今承辦過近千件有關建築、房地產領域的非訴訟和訴訟案件,其中多為行業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在建設工程領域,朱樹英律師解決疑難複雜法律問題的能力首屈一指,他在非訴訟領域首*的全過程和階段過程服務模式,為拓展中國律師在建築房地產領域服務的廣度和深度作出了顯著貢獻。

圖書目錄

前言超前、務實、至誠、優質
——建緯律師事務所“八字所訓”何以成為專業發展之源泉
上篇實務交流
綜述:建築產業要轉型升級,行業律師須與時俱進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以及設計單位應注意的12個操作問題
第一部分江西豐城電廠“11·24”坍塌特別重大事故及當前工程總承包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江西豐城電廠11·24坍塌特別重大事故基本情況
二、當前工程總承包法規制度存在缺陷的具體表現
三、“11·24”坍塌特別重大事故反映當事人對工程總承包模式存在認知障礙
四、工程總承包案件的複雜性反映其履約風險
第二部分對工程總承包進行專門立法是推進建築業發展的必然要求
——國家住建部和發改委《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解讀
一、《總承包管理辦法》出台的來龍去脈及其重要意義
二、熟知《總承包管理辦法》是落實管理和開展業務的前提
第三部分設計單位牽頭工程總承包應當關注的12個法律問題
一、《總承包管理辦法》總則關於工程總承包的內容中未包含勘察階段,體現了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基本原則
二、《總承包管理辦法》第5條關於發展改革部門的監督管理許可權應當引起工程總承包單位的關注
三、工程總承包項目應當在建設項目完成項目審批、核准、備案後進行發包,即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發包應當根據項目性質的不同在完成初步設計或可行性研究後進行發包
四、承包人需同時具有與項目規模相適應的設計與施工雙資質或聯合體才能承包工程總承包項目;特、一級施工企業與相對應專業的設計甲級資質互認應注意構建相應的管理體系
五、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諮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不得作為工程總承包單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檔案編制單位及其評估單位有條件的可以作為工程總承包單位
六、超出約定幅度的市場漲價、法律法規政策變化、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及發包人原因導致的費用、工期變化風險由發包人承擔;其他風險原則上由承包人承擔,但雙方可以另行約定
七、工程總承包原則上應當採用固定總價方式,除契約約定的調整條件外,契約價格不應變更
八、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任職條件
九、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法律法規關於設計、施工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十、對於必須招投標的項目,建議參考住建部工程總承包契約示範文本完善契約文本;對於非必須招標項目,建議直接採用住建部工程總承包契約示範文本作為契約條款使用
十一、工程總承包模式下禁止低價中標和墊資施工,異常低價可以認定為低於成本價,契約無效;政府投資項目中,發包人要求墊資施工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十二、工程總承包單位必須自行完成承包項目的設計、施工義務中的主體工程部分,不能將主體工程部分進行分包
中篇實務問答
綜述:實操問題將層出不窮,答疑解惑遇重大考驗
一、關於總則
1. EPC是設計—採購—施工總承包,PC是採購—施工總承包,施工總承包契約也含有材料採購的契約條款,EPC的採購和施工總承包的採購有什麼不同?為什麼要把採購提高到和設計、施工並列的高度?
2.朱老師剛才的解答使我茅塞頓開,那我繼續追問一個問題。既然設備供應問題如此複雜,在這種前提下,又該怎么理解工程總承包人對設備供應的管控機制?
3. 朱老師,您好。住建部和國家發改委共同發布了正式的《總承包管理辦法》,按照《總承包管理辦法》的定義,是否意味著僅同時包含施工、設計的模式才能稱為工程總承包?其他模式均不能稱為工程總承包?
4. 我想順著剛才那個問題繼續請教。《總承包管理辦法》將規制範圍限定為僅同時包含設計、施工的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原因是什麼?是否意味著其他模式不適用《總承包管理辦法》?
5. 《總承包管理辦法》第5條增加了一款規定:“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依據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這是否要求工程總承包項目都要去發改部門審批?
6. 我是專業從事鐵路工程的。《總承包管理辦法》第2條將適用範圍規範為“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實施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由於其中並未提及“其他行業參照執行”,請問鐵路項目的工程總承包項目是否受該規定的約束?
7. 朱老師您好,我想問的問題是:《總承包管理辦法》中有好幾個條款涉及“政府投資項目”,請問政府投資項目如何界定?鐵路總公司獨資項目、鐵總和地方政府合資項目怎么判斷是否為政府投資?國有資金投資是否會參照執行?
8. 朱老師,您好!我來自一家建設單位,《總承包管理辦法》第3條【工程總承包的定義】規定:“本辦法所稱工程總承包,是指承包單位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契約,對工程設計、採購、施工或者設計、施工等階段實行總承包,並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既然承包單位全面負責,是否意味著在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等方面,建設單位自己就不用承擔責任了呢?
9. 《總承包管理辦法》第5條明確了發展改革部門的管理職責,具體包括“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依據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依據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我們工程總承包單位以往和住建部門打交道比較多,和發展改革部門打交道比較少,請問發展改革部門履行管理職責的依據包括哪些規定?
二、關於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發包和承包
10. 在什麼情況、什麼前提下才可以發包工程總承包項目?
11. 《總承包管理辦法》第6條【工程總承包方式的適用項目】共有兩款,第1款為“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情況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選擇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第2款為“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項目,適宜採用工程總承包方式”。但這兩款都沒有提到工程總承包方式適用於哪一個具體類型的項目,請問您對此如何理解?
12. 《總承包管理辦法》第8條第1款規定:“建設單位依法採用招標或者直接發包等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請問哪些項目必須招標?哪些項目可以直接發包?
13. 《總承包管理辦法》中多次涉及“政府投資項目”“企業投資項目”,但是《總承包管理辦法》並未對“政府投資項目”“企業投資項目”給出明確的定義,請問什麼是“政府投資項目”?什麼是“企業投資項目”?
14. 我們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有好多地方都要求勘探也包括在總承包範圍內,甚至政府投資項目也如此要求。由於我們中標時地勘、物勘都情況不明,現在項目實施困難重重。工程總承包的範圍可以包含勘探嗎?
15. 我順著剛才那位聽眾的提問還有問題。我們在山東有個項目情況也是這樣,當初總承包範圍包括勘探,而且契約總價包死,現在工程實施了不到一半,由於地下基礎工程大大超過我們自己的預算,按總價款眼看無法完成工程。我們應該如何應對?
16. 請問老師:我們承擔的一個工程總承包項目,承包範圍雖然不包括勘探,業主也提供了勘探成果,但契約約定由總承包方負責勘探不到位或探點不夠時的補勘。請問什麼是補勘?補勘的費用應該由哪一方來承擔?
17. 接著剛才的問題,我還想再提一個有關的問題,現在這個項目因為補勘發現地下有暗河需要處理,整個項目增加的費用預計高達7000多萬元。這可以要求業主承擔嗎?
18. 現在有好多地方的檔案規定工程總承包的發包範圍可以包含勘探的工作內容,這些地方規定符合國家規定嗎?如果不符合,我們已經簽訂的這樣的契約怎么處理?
19. 作為工程總承包的投標人,因勘探問題的約定不明確,中標時往往已經吃了“藥”,即便經辦人已經看到裡面有“藥”去問領導,領導一般都會說先投了再說。請問,如果中標了,作為項目實施負責人,我該怎么說?說什麼?
20. 朱老師,您好!我是青島建工集團的。諮詢一個問題,關於業主EPC工程招標,在設定同類工程業績時對設計的同類工程業績和施工的同類工程業績能否同時要求具備?如果可以,我們投標人應如何應對?
21. 您講課介紹的內蒙古某熱電廠工程總承包糾紛,是由於設備供應商牽頭工程總承包,因不能確保工程設計標準和質量而引起質量糾紛。請問設備供應商可以牽頭實施工程總承包嗎?
22. 接著上一個問題,我還想問:如果確實是因為建設單位對設備供應有特殊的要求,最終確定由設備供應商牽頭工程總承包,設備供應商作為總包人應當如何確保工程設計和施工的質量和進度?
23. 現在有的施工企業為拓展工程總承包業務,往往採取收購設計單位的方法,請問施工企業收購設計單位要注意什麼問題?
24. 老師好,我想諮詢有關工程總承包的招投標問題。某地出台了關於建築業改革發展的政策,其中有一項內容是“國有企業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其控股或被控股的企業依法能夠提供設計、施工、材料設備和諮詢服務的,可以將項目設計、施工、材料設備和諮詢服務直接發包給控股企業或被控股的企業”。請問:這是否和現行的招投標法律法規相違背?
25. 老師好,我也想問有關工程總承包招投標中的問題,但是問題可能比較具體。我發現很多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招投標檔案中會列明總承包服務費,費率標準一般是3%~5%,請問這個費率有沒有法律或者規範的依據?
26. 《總承包管理辦法》要求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初步設計完成之後才可發包,是否意味著企業投資的工程總承包項目不再有前期工作深度的要求?
27. 朱老師,我想問的問題也和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總承包管理辦法》第7條對不同項目進行了區分,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發包前完成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程式。採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在核准或者備案後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採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後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報批檔案和審批程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完成相應的投資決策審批後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請問這樣規定是基於什麼樣的考慮?
28. 朱老師您好,剛才的問題涉及《總承包管理辦法》第7條關於發包階段和條件,我的問題同樣和這條內容有關,這條第1款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報批檔案和審批程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完成相應的投資決策審批後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我想問,什麼樣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報批檔案和審批程式?
29. 朱老師您好,我的問題是關於工程總承包項目審計的問題。這個問題其實也和政府投資項目有關,因為按照《審計法》,政府投資項目最後都是要過審計的。住建部第一次對《總承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時,在第17條【契約價格形式】第3款對項目審計就有規定:“除雙方契約明確約定外,建設單位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我的問題是:最終出台的《總承包管理辦法》取消了“除雙方契約明確約定外,建設單位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的內容,這應該如何解讀?
30. 您剛才已經分析了《總承包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初步設計完成後發包是為了銜接《政府投資條例》的相關規定,那么如果我們在《政府投資條例》施行前已經承接了一個項目,這個項目是初步設計還沒完成的政府投資的工程總承包項目,請問《總承包管理辦法》或者《政府投資條例》對此類契約是否有影響,是否會導致契約無效?
31. 剛才這位聽眾提到的問題,您認為契約簽訂於《政府投資條例》正式施行以前,契約原則上不受影響;如果是在《政府投資條例》正式施行後某工程總承包項目未完成初步設計審批而發包,是否會導致契約無效?
32. 《總承包管理辦法》第10條第2款規定:“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的,應當根據項目的特點和複雜程度,合理確定牽頭單位,並在聯合體協定中明確聯合體成員單位的責任和權利。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總承包契約,就工程總承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請問對該條款應如何解讀?
33. 實踐中,EPC群體項目的契約條文,工程支付節點會約定“單位工程完工支付”“竣工後支付”“工程備案”“工程決算完支付”“工程竣工結算經審計完”等,請問這幾個節點的準確含義以及它們之間有什麼區別?
34. 《總承包管理辦法》第11條中規定:“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檔案編制單位及其評估單位,一般不得成為該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單位。”請問,這裡的“編制單位及其評估單位”具體是指哪些單位?是否僅指相關的設計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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