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關於認真執行貨幣信貸政策積極支持山西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晉政辦發〔2000〕47號二000年六月一日)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關於認真執行貨幣信貸政策積極支持山西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關於認真執行貨幣信貸政策積極支持山西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
(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 2000年5月)
2000年是國企改革的攻堅之年,也是我省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的起步之年。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各項巨觀調控政策和貨幣信貸政策,確保2000年我省經濟發展目標的實現和經濟結構調整戰略的穩步實施,結合我省實際,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提出了關於認真執行貨幣信貸政策,積極支持山西經濟發展的二十五條實施意見,旨在督促、指導金融機構認真執行貨幣信貸政策,積極增加信貸投入,支持我省經濟發展和經濟結構的調整,並通過信貸支持工作的逐步深入,促進信貸結構的進一步最佳化。
一、合理把握信貸投入,進一步增加信貸投入,最佳化信貸結構,積極支持我省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一)認真貫徹落實貨幣信貸政策,適時有效地增加信貸投入,調整信貸投向,滿足經濟成長的合理資金需求
積極探索建立科學的信貸風險管理責任制和信貸投放激勵機制,緊緊圍繞我省經濟結構戰略調整的主攻方向,調整信貸投向,增加對優勢產業、優勢產品、優勢企業的信貸投入。對我省確定的潛力產品,在信貸資金的投入上要優先保證,促進和培育新的經濟成長點,實現信貸結構最佳化、經濟結構最佳化、國民經濟成長和金融機構盈利增長的良性互動發展。
(二)積極採取主辦銀行、銀團貸款、封閉貸款等多種信貸形式,增加對國有大中企業的信貸投入
各商業銀行要進一步推廣和完善主辦銀行制度,充分發揮金融的整體
功能,支持國有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的發展。對列入國家520戶重點企業、1000戶大型企業,要進一步落實授信額度管理辦法。要積極牽頭組織銀團貸款,以滿足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合理信貸資金需求。繼續做好封閉貸款的管理工作,切實落實後《封閉貸款管理辦法》,對虧損企業中有銷路、有效益產品生產所需流動資金,要積極給予支持;對封閉貸款使用效果好,能按期歸還本息的虧損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連續地給予貸款支持,促進國有工業企業逐步扭虧增盈,儘快走出困境。
(三)進一步改善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及時有效地增加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投入
積極運用信貸槓桿,引導中小企業向“小而專、小而精、小而優”的方向發展。對符合國家和我省產業發展方向,產品技術含量、附加值高,產品有銷路、有效益的中小企業要優先給以信貸支持。全年對小企業新增貸款幅度原則上不低於上年水平。
(四)加大對基礎設施、重點工程建設的信貸投入力度,擴大投資需求
各商業銀行要抓住國家開發西部和繼續加大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規模的有利時機,積極增加固定資產貸款,優先支持公路建設重點項目,提高公路骨架網等級,增加對電力、通信、環保、能源轉化高新技術的信貸投入。加大對在建項目的信貸投入力度,主動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繫與協調,根據具體情況及時安排信貸資金,促進在建項目早日建成投產。同時,要積極發放與國債資金項目相配套的固定資產貸款和財政貼息技術改造貸款。抓緊對新建重點項目的貸款評估,努力提高信貸評估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目前,對山西省交通建設開發總公司提出申請發行8億元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設債券問題,人民銀行在嚴格履行監管職責的前提下,以支持地方經濟建設作為工作重心,努力促成該債券的公開發行。
(五)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消費信貸業務的管理制度和辦法,實現消費信貸業務的穩定發展,擴大消費需求
在繼續推進個人住房、汽車等消費貸款的基礎上,大力發展助學貸款、耐用消費品貸款和農用機具貸款,增加消費信貸品種,逐步擴大消費貸款比例,實現消費信貸業務的穩定發展。在消費貸款中,對於經濟發展和消費者最具發展潛力的是個人住房貸款,因此,各商業銀行在拓展消費信貸品種的同時,要始終把個人住房貸款作為發展消費信貸的重點,積極支持。
(六)支持外貿企業擴大出口,拓寬引進外資渠道,提高出口對我省經濟成長的貢獻率
各金融機構要積極支持我省重點商品出口,擴大焦炭、煤炭、生鐵等商品的出口份額。加大對“出口收匯榮譽企業”的信貸支持,銀行貸款利率可在人總行貸款利率的基礎上適當下浮,最高下浮幅度為10%。要立足我省交通、電力、礦產和成套設備安裝等優勢,支持機電、建築材料、工程設備等附加值高、創匯率高的產品出口。對外商投資企業開辦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業務,可用於流動資金和固定資產投資。對暫時虧損,但有訂單、還款有保證的外貿企業,也可發放封閉貸款。
(七)增加對高科技產業的信貸投入,促進經濟結構的調整,提高經濟運行質量
各金融機構對列入我省優勢產業中的高科技產業要在信貸投入上予以積極支持,促進高科技成果的推廣實施和向商品化、產業化發展。對市場前景好、技術含量高、經濟效益好的科技推廣和技術改造項目,要加大貸款支持力度。只要符合貸款條件,能提供合法可靠的擔保,不論是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科研生產或民營科技企業,銀行均可優先發放科技貸款與技改貸款予以支持。對地方財政出資,以資本形式專項用於電子、新型材料、生物技術、清潔能源、光電一體化等高技術項目,各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要積極給予貸款支持。進一步增加技改貸款投入,支持傳統行業和企業改進工藝水平和生產設備,實現技術進步。
(八)進一步加大住房信貸投入,支持住宅產業發展
各商業銀行要積極配合住房制度的改革,加大住房建設的信貸投入,逐步增加住房貸款的比重。進一步擴大住房信貸業務範圍,積極支持經濟適用住房、城鎮普通住宅建設及配套開發與銷售,支持居民個人購建、裝修普通自用住宅。切實解決經濟適用住房貸款擔保難的問題,對開發商已完成項目總投資30%以上在建項目,經有關部門登記、公證後,商業銀行可發放抵押貸款。
(九)支持企業進入資本市場,拓寬融資渠道
各商業銀行要在切實維護金融債權的前提下,積極支持我省的優勢企業利用發行企業債券、出售股票、兼併、聯營、合資等多種形式,實現低成本擴張和規模經營。支持企業加快資本的最佳化組合,通過股票市場直接融資,以拓寬企業的融資渠道,促進國有企業轉變經營機制。同時,對大型企業集團,要督促其更好地籌措內部融通資金,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要為其組建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提供儘可能的金融服務。
(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企業債轉股工作,降低國有大中型企業的融資成本
各商業銀行要積極配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企業,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在全面掌握整體情況、防止債務和貸款“縮水”的基礎上,做好不良資產剝離和國有企業的“債轉股”工作,重點做好國家經貿委核准的25戶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債權轉股權,以降低國有大中型企業的融資成本。同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認真做好不良貸款的認定和接受工作,嚴禁優質貸款轉股權的行為。
(十一)認真落實各項優惠政策,積極支持下崗職工再就業
各商業銀行要積極支持困難職工生產自救和再就業工作。對產品有市場、有效的生產自救項目,以貧困職工家庭戶均貸款3000元為計算額度,由貧困職工向所在企業的再就業中心提出要求,經再就業中心匯總後,統一向開戶銀行提出貸款申請,銀行要按貸款審批程式積極發放貸款,企業再就業中心負責承貸償還。
(十二)大力組織支農資金,繼續加大對農業的信貸投入力度
要深入農村、農戶,認真開展調查研究,及時了解農戶和農村生產的基本情況,及時了解其對信貸資金的合理需求。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新增農業貸款的比重,以及農村信用社用於種(養)植業的貸款和對農戶的貸款應不低於有關比例要求。
(十三)積極拓展信貸支農領域,加大信貸投入,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的調整及技術進步
要積極支持農業生產結構的調整,加強對“種子工程”的信貸支持力度。支持農業綜合開發和農副產品深加工,促進農產品加工轉化升值。加大對農業科技推廣進步和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的支持力度,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加強對農業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建設的信貸投入,增強農業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積極探索完善農業小額貸款的規範運作體系,認真解決農戶貸款難的問題,充分發揮小額貸款業務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的積極作用,幫助農民發展生產,增加收入。
二、充分運用貨幣政策工具,加強視窗指導,積極調控信貸總量
(十四)靈活運用人民銀行再貸款,及時緩解金融機構的流動性支付壓力
對商業銀行票據清算臨時頭寸不足的,人民銀行要及時予以流動性支持,對資信狀況良好且符合條件的城市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可適當發放再貸款,支持其增加對中企業的貸款投入和擴大消費信貸。用好支農再貸款,支持農村信用社及時滿足農民春耕生產以及全年農業生產的資金需求。同時,要進一步加強支農再貸款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確保支農再貸款的專款使用和按期收回。
(十五)加大再貼現資金的投入,嚴格把握資金投向,積極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經濟結構調整的支持力度
根據國家產業政策、貨幣信貸政策和我省產業發展政策,進一步最佳化再貼現投向,對優勢產業、優勢產品、優勢企業,特別是潛力產品的再貼現要優先予以支持。2000年貼現、再貼現餘額占金融機構各項貸款餘額的比例,要在去年的基礎上有所提高。積極穩妥地發展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貼現與再貼現業務,加快企業的資金周轉速度。按時完成我省第一批試點企業的推薦和商業票據貼現視窗的篩選和設立工作。對經人民銀行天津分行批准的試點企業所簽發承兌的商業承兌匯票,要積極辦理再貼現,幫助企業減少貨款拖欠,加快資金周轉,努力為企業的發展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
(十六)積極創造有利條件,促進擴大內需政策的有效實施
人民銀行要積極協助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建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基金和個人住房貸款擔保機構,切實解決中小企業和個人消費貸款擔保難的問題。努力創造條件積極組建票據貼現中心。積極做好轄區資金融通工作,探索建立區域性的貨幣市場。在自願的原則下,幫助有條件的中小金融機構成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成員;幫助轄區金融機構,特別是中小金融機構搞好資金融通,改善資產結構,促進其業務創新與發展。
(十七)嚴格執行利率政策,幫助企業切實減輕利息負擔
各商業銀行要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的客觀需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要根據浮動利率政策和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利率浮動幅度。對信用等級高、符合國家和我省產業政策,貸款風險較低的企業,以及一些目前效益欠佳,但增加潛力較大或扭虧增盈有望的企業,要儘量少上浮甚至不上浮;對列入國務院確定的512戶大型國有企業的我省企業,在不上浮的基礎上,要儘量下浮,最低下浮幅度為10%。
三、加強調查研究,強化貨幣信貸政策的信息反饋,積極為地方政府提供決策依據
(十八)深入開展貨幣信貸政策調查和研究,積極為地方政策提供決策依據
人民銀行作為巨觀調控部門,要及時向地方黨政部門報告經濟金融運行情況,提供金融統計數據,強化貨幣信貸政策執行情況的調研和信息反饋。各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與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企業的聯繫制度,加強對國有企業,特別是對國家520戶和1000戶國有大中型企業政策、發展提供有效信貸支持的調查研究;密切關注本系統、本部門在支持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支持潛力產品發展中的工作動態,針對落實貨幣信貸政策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及時向地方政府和上級行反映,提出建議。
(十九)進一步完善銀行信貸登記諮詢制度建設,為金融監管、防範金融風險、落實貨幣信貸政策提供決策服務
各金融機構要按照人民銀行的具體安排和有關要求,加快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建設步伐,擴大系統履蓋範圍。嚴格信貸登記諮詢系統的安全管理,完善信貸登記諮詢制度管理辦法,加大檢查、處罰力度。充分發揮諮詢系統的功能和效用,加強對企事業單位信貸情況的監控、提高金融系統防範信貸風險的整體能力。
四、深入開展金融創新,加強金融監管,積極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確保全省金融秩序穩定和金融業的健康發展
(二十)正確處理支持經濟發展與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關係,推進經濟、金融共同發展
各金融機構要認真學習《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充分認識支持國企改革和經濟發展的重大意義。在貫徹落實工作中,要堅持兩個原則,一是堅持金融對經濟的支持原則,正確處理支持經濟發展和防範金融風險的關係,既要防範金融風險,又要積極支持國企改革、經濟結構調整和地方經濟發展;二是堅持經濟結構調整和最佳化信貸結構的互動原則,實現經濟結構調整和信貸結構最佳化的有機結合,以增加信貸投入,最佳化信貸結構的方式支持經濟結構的調整,通過經濟結構的調整促進信貸結構的進一步最佳化。地方政府在指導經濟金融發展的過程中,要堅持金融企業與工商企業平等互利的原則,依法維護國有工商企業與國有金融企業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的關係,支持和幫助金融機構維護合法權益,促進經濟金融的健康穩定發展。
(二十一)嚴格履行信貸監督管理的職能,加強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信貸監督
對重複建設、嚴重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項目,以及產品沒有市場,又未及時採取改進措施,扭虧無望的企業,要停止貸款。對不講信用,長期惡意拖欠銀行貸款本息和利用改制或最佳化投資組合之名逃廢銀行債務的企業,要堅決給予同業制裁,切實維護金融債權。要進一步加大依法收息力度,既要積極減輕國有企業負擔,更要注重信貸資金周轉流動和資產質量的提高。
(二十二)切實加強金融監管,積極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人民銀行要認真履行金融監管職責,督促、指導金融機構依法規範經營。及時向地方政府匯報金融風險情況,積極取得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支持與配合,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積極、穩妥地安置中小金融機構風險,確保金融秩序特別是支付秩序的穩定。密切關注到期企業債券兌付資金的到位情況,加強與政府、發債企業和承銷商之間的情況溝通,形成合力,防範和化解債券兌付風險。繼續積極配合地方政府抓好治理金融“三亂”工作,嚴厲查處一切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嚴厲打擊各類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並協助做好債權清理和支付工作,努力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
(二十三)加強內控制度建設,確保金融業務的規範經營和有序競爭
各金融機構要合理調整機構布局,改進經營管理機制,提高經營效益,並認真制定降低不良貸款比例和增盈減虧經營目標,努力提高信貸資產質量。要嚴格按照《商業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嚴格規範經營行為,堅持杜絕高息攬儲、違規貸款、違規開證、帳外帳經營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合規經營。
(二十四)積極推進金融創新,拓展支持經濟發展的領域,增強支持經濟發展效力
各金融機構要積極適應經濟結構調整的需要,在改進和鞏固傳統業務的同時,大力推進金融創新,通過金融創新,提高支持經濟發展的能力。一是負債業務的創新,通過多樣化的負債業務,奠定支持經濟發展的資金基礎;二是資產業務的創新,重點是要推進貸款業務創新,如銀團貸款、併購貸款等;三是積極進行服務功能的創新,拓展服務領域和服務手段。
(二十五)嚴格把握政策依據,正確引導和支持金融機構開展金融創新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是矛盾的統一體,兩者既相互矛盾,又相互促進,要正確處理支持金融創新與加強金融監管、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關係。人民銀行積極引導金融機構開展金融創新,對金融創新可能帶來的潛在風險要通過加強監管,改善調控,適當引導並加以防範和控制。要增加金融監管工作的主動性和靈活性,嚴格區分金融違法行為和金融創新活動,對有利於經濟發展的金融創新要堅決支持。對風險較大的金融創新活動進行必要的限制,以減輕金融創新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