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關於審批全省各類煤礦礦權資源有關事項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對全省煤礦資源的開發、申請資料等實施審批以及不同年代的煤礦做了整頓和詳細劃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政府關於審批全省各類煤礦礦權資源有關事項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4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4-01-24
【生效日期】1984-01-24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審批全省各類煤礦礦權資源有關事項的通知
(1984年1月24日晉政發〔1984〕13號)
為了加強全省煤炭資源的統一管理,嚴格煤炭資源開採的審批手續,特作如下通知:
一、全省範圍內煤炭資源的開發,統一由省煤炭資源管理委員會審批,未經批准,任何地方和部門都不得占有和動用國家資源。
二、凡申請開礦,申請單位須報送下列資料:所申請開發地點的地形地質圖,煤層底板等高線和儲量計算圖,並說明所申請地點的地理位置,井田範圍及與四鄰礦的關係,開採煤層、儲量和井田面積以及擬定的井口座標和方位。對於勘探程度較低的社隊小礦點,可按實際情況對待。
三、上述資料完備後,由開辦單位提出申請報告,逐級審查行文上報省主管廳、局,由主管廳、局行文報省煤炭資源管理委員會審核批准,由省煤炭資源管理委員會發給動用煤炭資源開發許可證。
如在統配礦生產井田或規劃區內開礦,須徵得所在統配局(礦)和省煤炭廳的同意;在非統配國營煤礦(包括二輕系統集體所有制礦和軍辦礦)生產井田和規劃區內開礦,須徵得所在礦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和省地方煤管局的同意;統配、非統配國營煤礦如需向社隊煤礦規劃區內擴大其開採範圍,應徵得省社隊企業局的同意,並報省煤炭資源管理委員會批准,違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規劃區界限以省政府晉政發〔1984〕14號文附屬檔案劃定的為準)。
四、未經省煤炭資源管理委員會批准,領取動用煤炭資源開發許可證者,計畫部門不得列入計畫,銀行不予貸款。批准開採後,要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式辦事。
五、礦井建成投產前,由省主管廳、局按有關標準驗收,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由省主管廳、局發給開採許可證;無證開採者,工商行政部門不得發給工商營業執照,煤炭運銷部門不予運銷,銀行不予辦理財務結算。
六、嚴禁私開煤礦。私開煤礦者,按破壞國家資源論處,由各級政府和法務部門追究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七、一九八三年底以前根據省人民政府有關檔案已批准開採的礦井,在適當的時候由省煤炭資源管理委員會統一發給煤炭資源開發許可證。
已投產但尚未辦理審批手續的礦和已經批准但礦界還有矛盾的礦,由主管部門負責進行整頓。經過整頓,符合條件的儘快補辦審批手續,不符合條件的要關閉,該關不關的按私開礦論處。
八、凡煤炭資源枯竭需要報廢或因故停辦的各類煤礦,由省級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報省煤炭資源管理委員會備案(大型礦井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九、已經批准的礦井開採權,不得自行轉讓,如需轉讓,須經省煤炭資源管理委員會批准。
十、此文從發布之日起生效,省人民政府晉政發〔1981〕4號文《關於開辦社隊煤礦審批權歸省地煤局的通知》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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