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山西省人社廳印發《工傷保險協定服務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工傷保險協定服務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山西省人社廳
2022年7月,山西省人社廳印發《工傷保險協定服務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2022年7月,山西省人社廳印發《工傷保險協定服務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內容解讀《辦法》規定 ,協定服務機構要有健全完善符合工傷保險服務協定管理要求的服務和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具備能夠為工傷職工提供聯網結算服務等基本條件。協...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晉政辦發41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各大中型企業:《山西省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
經辦機構按照費率浮動辦法,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對用人單位繳費費率進行浮動。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參加工傷保險繳費之日起30日內或者參加工傷保險繳費情況變更之日起15日內,在本單位公示...
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在2004.01.19由山西省人民政府頒布。引言 經2004年1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險制度、進城就業的農村居民社會保險制度和非從業人員社會保險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領取社會保險...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調整現行工傷保險費率政策,並在生育保險基金結餘超過合理結存的地區降低生育保險費率。《關於調整工傷保險費率的通知》明確了單位費率確定與浮動辦法。各統籌地區社保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
第二條 全國各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經辦工傷保險業務適用本規程。負責征繳工傷保險費的稅務機關應參照執行本規程的有關要求。第三條 本規程將工傷保險經辦業務劃分為工傷保險登記、工傷保險費征繳、工傷醫療康復...
第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經辦工傷保險業務(以下簡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傷職工的管理服務等工作。第二...
1、將第二十二條中“勞動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2、刪除第二十三條。 四、山西省實施《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號) 1、...
行業標準《工傷保險經辦服務規範》(LD/T 04-2021)規定了工傷保險經辦服務中參保繳費服務、工傷預防服務、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協定機構管理和費用結算、工傷醫療服務、工傷康復服務、工傷輔助器具配置服務、個人工傷待遇審核與支付服務、...
2、門診特殊慢性病。門診特殊慢性病數量、種類和報銷標準按《江西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辦法》執行。3、住院醫療。住院醫療費用設立起付線和封頂線,參保人員在一、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起付線分別為400元、500元和600元,年度內...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評估確定辦法。經辦機構按照評估確定辦法,與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簽訂服務協定,並向社會公布簽訂服務協定的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以下稱協定機構...
第五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第六條...
50 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 51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 52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附屬檔案:社會保險業務材料歸檔範圍與保管期限 53 關於印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暫行辦法》的通知 54 關於推進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 八...
第五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第六條...
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組織調整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及支付標準;擬定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組織實施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標準;組織實施協定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承辦工傷職工...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四)簽訂服務協定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定或者規定的;“(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二十、第五十八...
辦法全文 四川省工傷保險協定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等政策規定,規範我省工傷保險協定醫療機構、工傷康復協定機構、工傷...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與醫療機構或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簽訂服務協定,並向社會公布簽訂服務協定的機構名單。第二十三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以下簡稱工傷職工)醫療問題的規定 (...
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費由市、縣(區)經辦機構委託用人單位的開戶銀行代扣,存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工傷保險基金收入專戶,工傷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用於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鑑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工傷...
2021年6月1日,《廣東省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定機構管理辦法》正式施行。《辦法》明確,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實行“購買服務,協定管理”方式,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成立的醫療機構均可申請成為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定機構。符合規定目錄的工傷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