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進和加強暫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見
- 頒布時間:2015年10月5日
暫住人口管理工作不力,登記、發證率達不到95%以上的,取消單位和個人當年的評先資格並通報批評;登記、發證率達不到80%,嚴重漏管失控,甚至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紀追究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1] 參考資料 1.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進和加強暫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見 .中國法院網[引用日期2015-10-05]...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6年5月27日 山西省暫住人口治安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暫住人口的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暫住人口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暫住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到本省行政區域內其他...
在同一街道、鄉、鎮內變動暫住地址的,須到登記機關進行變動登記。第十四條 在本市從事勞務、經營活動和外地駐本市的派出機構工作的暫住人口,須交納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費。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費收費辦法按照山西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 留住暫住人口三個月以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與住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暫住人口治安管理...
太原市暫住人口管理辦法 (1990年10月26日太原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1991年2月2日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暫住人口管理,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的決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13年3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3年3月31日《山西省暫住人口治安管理條例》。地方性法規(類別)V百科往期回顧 詞條統計 ...
1989年6月2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發布 1998年1月4日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發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治安防範管理,維護正常的治安秩序,預防和打擊犯罪,根據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省境內所有單位及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各級人民...
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山西省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 2008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4年5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市建設和管理的決定 (晉政發〔1994〕1號1994年1月10日)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城市是經濟、政治、科學、文化、教育的中心,是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基地。在加快改革開放、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形勢下,促進城市建設與經濟建設、...
《山西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在2001.09.29由山西省人民政府頒布。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規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批准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和《山西省計畫生育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公安部《關於在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前進行戶口整頓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自1990年第四次全國人口普查以來,我國的人口和社會情況發生了一些變化。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2014年省人民政府重點工作目標責任分解的通知 發生地點 山東省 性質 檔案通知 發布時間 2014年1月28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2014年省人民政府重點工作 目標責任分解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現將山西省人民政府2014年重點工作目標...
人口發展與人口計生事業發展規劃,是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性規劃,是全省“十一五”重點專項規劃之一。根據《中共山西省委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和《山西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編制和實施山西省“十一五”人口發展與人口計生事業發展規劃。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行業、各單位的暫住人口管理貫徹“誰主管誰負責、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落實管理責任制。勞動、工商行政、城建、房管、民政、交通、衛生、計畫生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暫住人口管理工作。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暫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管理網路,做好檢查、考核和協調工作。第...
外國人,港、澳、台同胞來本省暫住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旅館暫住的外來人員,按照旅館業的有關規定登記管理。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做好暫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公安機關是暫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機關,公安派出所負責轄區內暫住人口的登記、發證和管理工作。工商、稅務、勞動、城建、衛生...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暫住人口管理,適用本規定。在旅館投宿的人員,適用《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暫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領導。市、縣(市)、區公安機關是暫住人口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暫住人口登記、核發《暫住證》及有關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勞動、工商行政、教育、計畫生育...
第一條 為加強暫住人口管理,保障暫住人口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暫住人口的登記、辦證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暫住人口,是指下列人員: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暫住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的人員。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暫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公安機關是暫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機關,公安派出所負責暫住人口的登記、發證等管理工作。企業事業單位、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暫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外國人;港、澳、台同胞來本省暫住的,按照旅館業的有關規定登記管理。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做好暫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公安機關是暫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機關,公安派出所負責轄區內暫住人口的登記、發證和管理工作。工商、稅務、勞動、城建、衛生、教育、民政、計畫生育等有關部...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暫住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市、縣城、建制鎮暫時居住的人員。第三條 暫住人口的管理,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用工、誰負責,誰留宿、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治安責任制。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暫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公安機關是...
勞動、工商行政管理、衛生、計畫生育、民政、房產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暫住人口管理服務工作。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暫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指導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工作。第六條 暫住人口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除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收繳或者吊銷暫住證以外,任何單位...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暫住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來本市暫時居住並從事各種職業的人員。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暫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領導,做好檢查和協調工作。公安機關是暫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機關。勞動、工商、城管、民政、房管、衛生、計畫生育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暫住人口管理工作。居民...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暫住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來本市暫時居住並從事各種職業的人員。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暫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領導,做好檢查和協調工作。公安機關是暫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機關。勞動、工商、城管、民政、房管、衛生、計畫生育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暫住人口管理工作。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