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暫住人口管理辦法

《太原市暫住人口管理辦法》是1991年2月2日頒布施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暫住人口管理辦法
  • 生效日期:1991-02-0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1-02-02
  • 發布單位:80404
檔案內容
太原市暫住人口管理辦法
(1990年10月26日太原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1991年2月2日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暫住人口管理,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常住戶口不在本市而來本市下列地區居住的暫住人口,均應遵守本辦法。
(一)南城區、北城區、河西區;
(二)其他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
(三)城鄉交錯地區的部分鄉、鎮。
第三條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地區以外的其他地區的暫住人口,按有關規定管理。
第四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城建、勞動、房管、銀行、計畫生育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互相配合,共同搞好暫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戶籍登記管理
第五條暫住人口在本市居住三日以上的,應按規定申報暫住登記。
凡暫住時間擬超過三個月的十六周歲以上的人,須申領《暫住人口登記證》。
第六條申報暫住登記和申領《暫住人口登記證》,須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暫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暫住人或戶主持戶主的《戶口簿》和暫住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接受公安派出所委託的居民(村民)委員會辦理。
來本市投親靠友的十五周歲以下的暫住人,由戶主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接受公安派出所委託的居民(村民)委員會辦理。
(二)暫住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由所在單位人事保衛部門審查其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協助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三)暫住在旅店、賓館、飯店、招待所的,應認真履行旅客住宿登記手續,由旅店、賓館、飯店、招待所審查其居民身份證成其他有效證件,協助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四)暫住在建設工地、工棚的,應向工程發包單位交驗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由工程發包單位編造花名冊,協助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五)從外地招收的契約工、輪換工和臨時工,由用工單位審查其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編造花名冊,協助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六)租賃公私房屋暫住的,由暫住人持經房管部門審查同意的租賃契約和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到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七)外地來本市參加培訓和學習的人員,由接收單位審查其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持批准舉辦培訓或學習的手續和花名冊到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八)暫住在醫院就診的病人和陪侍人,由所在醫院審查其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協助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九)外地駐本市的辦事機構,應持批准檔案和暫住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到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第七條保外就醫或因事請假回本市暫住的勞改、勞教人員,由本人持所在勞改、勞教部門的證明於當日向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登記。
第八條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的暫住登記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暫住人口申報的暫住期滿需延長暫住期的,須向原登記處申報延期登記。
在暫住期內需變動暫住地的,應向原登記處辦理註銷手續,併到新住地申報登記。
第十條暫住人口離開本市時,應向原登記處辦理註銷手續;領有《暫住人口登記證》的,應向原發證機關交回原證。
第十一條《暫住人口登記證》在本市發證地區為有效的暫住證件,除公安機關依法扣押和註銷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押、轉借、塗改和偽造。
第三章 從業登記管理
第十二條暫住人口來本市從事經營、勞務活動的,都應履行從業登記手續,領取合法證件,服從有關管理部門的管理。
第十三條經省市勞動部門批准從農村招收的契約工、輪換工和臨時工,由用工單位憑批准檔案,編造花名冊,到勞動部門辦理務工登記,領取《務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或家庭雇用外地人員,由雇用者持被雇用者原籍證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證,到勞動部門辦理務工登記,領取《務工許可證》。
第十五條成建制進入本市的建設施工企業、裝卸搬運企業和非成建制的建築、搬運隊伍,須持原籍縣以上人民政府的證明和營業執照,到城建、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進行資質審驗,領取《承包工程許可證》、《裝卸搬運許可證》。非成建制的建築、搬運隊伍還應到勞動部門辦理勞務登記,領取《務工許可證》。
零散勞務人員,還應持原籍證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到勞動部門辦理勞務登記,領取《務工許可證》。
第十六條凡來本市開辦私營、個體企事業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須持原籍證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以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按行業管理規定,經本市縣級以上有關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第四章 計畫生育管理
第十七條暫住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條塊結合,分工負責的辦法。凡經商、務工的個體戶及從業人員由發照單位協助計畫生育管理部門進行管理;施工企業,搬運裝卸企業和輪換工、契約工、臨時工及其他務工人員由用人單位負責管理;不從事任何職業的閒散人員由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負責管理。
第十八條暫住人口中的已婚育齡婦女,擬在我市居住半年以上的,須持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的生育節育證明書和計畫生育契約書,到暫住地的計畫生育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未落實節育措施或計畫外懷孕的暫住已婚育齡婦女,暫住地的計畫生育管理部門應令其落實節育措施或補救措施,費用自理。
第二十條暫住人口要求生育的,須持原戶籍所在地頒發的《準生證》,經暫住地縣(市、區)計畫生育管理部門審查核准後,方可生育。
第五章 日常管理職責
第二十一條暫住人口在本市暫住期間,有關部門和單位應依據各自的職責,負責對暫住人口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加強對暫住人口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住宿在居民家中或租賃公私房屋的非從事勞務和經營活動的暫住人口、家庭服務人員,由住地公安派出所負責管理。
第二十三條住宿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暫住人口,由單位人事保衛部門協助公安派出所進行管理。
第二十四條被招用的輪換工、契約工和臨時工,由用工單位統一管理。
第二十五條成建制的外來施工企業和裝卸搬運企業,由用工單位協同城建、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管理。
外來企業的負責人應和住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保衛責任書》,並在內部建立治安保衛組織。公安派出所應根據《治安保衛責任書》的內容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非成建制和零散的勞務人員,分別由城建、交通、勞動部門管理。
第二十六條從事個體經營、私營企業和其他經營活動的暫住人口,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十七條暫住人口在經營活動中須由銀行管理的開戶及存取、匯兌等資金來往,由銀行依據國家金融法規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六章 處罰
第二十八條不按本辦法規定進行暫住登記或領取《暫住人口登記證》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並追究留住人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不按本辦法進行資質審檢、勞務登記、工商核准,並領取有關證件而從事勞務和經營活動的,由勞動、城建、工商行政管理、銀行等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並追究工程發包單位、用工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暫住人口違反計畫生育有關規定的,依照《山西省計畫生育條例》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暫住人口不依本辦法接受管理,無理取鬧,侮辱謾罵、毆打、傷害管理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事實和情節,依法懲處。
第三十二條負責管理暫住人口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必須依法履行職責,對拖延辦理有關手續、故意刁難暫住人口的,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對濫用職權索賄受賄、敲詐勒索、徇私舞弊的,視情節給予降級以上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申請複議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第二條第三項所指的城鄉交錯地區的具體鄉、鎮,由太原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五條對務工經商的暫住人口收取治安管理費。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由太原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製定,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太原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經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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