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現將《山西省政府部門行政職權運行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
山西省政府部門行政職權運行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六權治本”,進一步規範行政行為,強化對省政府各部門行政職權運行的監督管理,保障行政職權按照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正確行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職權,是指省政府部門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統稱省政府部門)依法作出的,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的行為,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檢查、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裁決以及其他行政職權。
第三條 行政職權運行監督管理內容,主要包括行政職權行使主體和調整行政職權事項依據的合法性,行政職權行使主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規範性,以及其他需要監督管理的事項。
第四條 行政職權運行監督管理對象包括省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對省政府部門行政職權運行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行政職權運行監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依規。堅持職權法定、依法追責,強化對行政職權的制約監督,把行政職權運行監督管理納入法治軌道。
(二)公開透明。權責清單向社會公布並逐步納入網上公開透明運行,接受社會監督。
(三)規範運行。嚴格遵守權責清單規定的權力邊界和行為準則,明確政府行政職權運行監督管理責任和責任主體。
(四)創新管理。深化行政審批改革,推行權力清單制度,創新行政職權運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 省政府各部門負責本部門行政職權運行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省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權責清單執行情況、行政職權運行情況的督促指導。
省政府督查部門負責行政職權運行的具體監督檢查。
省政務改革和管理部門負責各部門行政職權事項辦理、運行過程的管理、監督和服務。
省審計部門負責行政職權運行情況的審計監督。
省監察部門負責行政責任追究工作。
第八條 除涉密事項外,省政府部門應當按要求在本部門入口網站顯著位置公布權責清單以及行政職權運行流程圖和廉政風險防控圖。同時,應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以及便於公眾知曉的其他方式,公開發布本部門行政職權運行的有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行政職權運行流程圖應明確行政職權各個辦理環節的承辦機構、辦理要求、辦理時限等。同類行政職權運行流程基本相同的,可編制通用流程圖。
廉政風險防控圖應明確行政職權各個辦理環節的風險點、風險等級以及風險防控措施等。同類行政職權辦理環節、風險點、風險等級基本相同的,可編制通用廉政風險防控圖。
第九條 省政府部門應當對行政處罰事項,逐項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基準,規範行政執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報省政府法制辦審核備案。
第十條 省政府部門應當加強行政職權運行事中事後監督管理,對保留、取消、下放、轉移的行政職權事項,逐項或分類制定事中事後監督管理細則,明確監督管理對象、內容、方式、措施、程式、工作要求等。
第十一條 省政府部門應當健全內部監督制度,落實日常監督管理、監督檢查、專項整治等制度,加強對行政職權運行的監督。委託其他部門行使行政職權的部門,負責監督受委託部門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深入推進“兩集中、兩到位”,相對集中行政審批職能,推進行政審批流程再造。凡在政務服務視窗辦理的行政職權事項,實行“一個視窗”受理、“一站式”辦結。
第十三條 省政府部門應當按照省政府的有關要求將行政職權納入網上運行,推行網上辦事,最佳化運行流程,提高行政效率。
第十四條 省政務改革和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行政職權運行電子監察,明確監察職責和監察方式,對行政職權在辦事大廳以及網上運行情況進行實時監督、預警糾錯、投訴處理和追究問責。
第十五條 對省政府部門行政職權運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保留的和納入權力清單的行政職權事項,重點監督行政職權運行過程中依法辦理、最佳化流程、規範程式、辦理時限、公開公示、建立規範高效的行政職權運行機制等情況,行政職權運行流程圖、廉政風險防控圖、自由裁量基準執行等情況;
(二)對取消的和行使主體變更的行政職權事項,重點監督管理原行政職權行使主體是否繼續行使或變相繼續行使,以及信息公開等情況;
(三)對下放的行政職權事項,重點監督管理承接主體執行法定條件、程式、期限、要求,以及建立行政職權運行監督制約機制等情況;
(四)建立健全對行政相對人從事相關活動的監督檢查制度,以及對行政相對人依法有效實施監督檢查,落實監管責任的情況。
第十六條 對省政府部門行政職權運行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組織開展行政職權運行情況的全面檢查或者重點抽查;
(二)查閱行政職權運行形成的卷宗、檔案等資料;
(三)向被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四)對行政職權運行過程進行現場監督、網上督查;
(五)向行政相對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徵求意見、了解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方式。
第十七條 省政府部門應當拓寬社會公眾參與行政職權運行監督的渠道與方式,健全公眾參與監督的激勵機制,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省監察部門、省政務改革和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完善公眾投訴舉報受理和督辦機制,向社會公開接受舉報投訴的電話、電子信箱等信息,並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八條 建立行政職權運行考核評估制度。省政府部門行政職權運行情況列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作出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
(一)權責清單未按規定公開的;
(二)行政職權事項的設定依據已經發生變化,未按規定申請調整的;
(三)權責清單未按規定納入省政務服務平台統一運行的;
(四)權責清單未按規定納入網上運行的;
(五)未按規定製定並落實事中事後監管措施的;
(六)未按規定製定行政職權運行流程圖、廉政風險防控圖、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基準的。
第二十條 省政府部門行政職權運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直接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撤職處分:
(一)故意隱瞞或者遺漏行政職權事項和責任事項的;
(二)行政職權及其責任事項的設定依據已經發生變化,怠於申請調整,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或者由省機構編制部門審查提出的;
(三)違反規定擅自行使清單以外行政職權事項,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四)違法設定、擅自增加行政職權事項前置條件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按法定或者承諾期限受理、辦理、辦結行政職權事項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行政委託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應予以處理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省政府部門行使權力清單以外無法定依據的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法律、法規及規章對行政職權運行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設區市、縣(市、區)對本級政府部門行政職權運行監督管理,可參照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