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是山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6年01月1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 發文字號:晉政發〔2015〕 52號
  • 發布日期:2016年01月11日
  • 發布單位:發布單位
檔案全文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慈善工作,充分發揮慈善事業保障和改善困難民眾民生的重要作用,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1號),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及發展目標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遵循“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政府推動、社會實施、公眾參與、專業運作,鼓勵支持與強化監管並重,推動慈善事業健康發展,努力形成與社會救助工作緊密銜接,在扶貧濟困、改善民生、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方面充分發揮作用的慈善事業發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則。
突出扶貧濟困。鼓勵、支持、引導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幫助改善老年人、殘疾人、困境兒童、低收入居民、受災民眾等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努力在扶貧濟困、為困難民眾救急解難等領域廣泛開展慈善幫扶,與政府的社會救助形成合力,發揮補充作用。
實行規範管理。政府依照法律法規支持和引導慈善事業發展,依法培育和監管慈善組織,規範慈善領域活動,及時查處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
注重公開透明。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社會力量開展慈善活動,要充分尊重捐贈人意願,依據有關規定及時公開慈善資源的募捐、管理和使用情況,自覺接受政府和社會各界監督。
鼓勵改革創新。積極探索有效募集慈善資源,暢通社會各方面參與慈善和社會救助的渠道,推動慈善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新機制、新方式。
(三)主要目標。
社會慈善意識普遍增強。加強慈善文化建設,弘揚慈善精神,不斷增強公民慈善意識和企業、社會組織的社會責任,形成慈善事業高尚的社會氛圍。
慈善組織體系初步建立。培育發展各類公益慈善組織,形成布局合理、類型齊全、分工明確、管理完善、作用明顯的公益慈善組織體系,使慈善救助服務覆蓋城鄉社區。
慈善工作隊伍和志願者隊伍發展壯大。把慈善工作隊伍建設納入社會就業總體規劃,鼓勵大學生和各類社會人才參與公益慈善工作;完善志願服務制度,廣泛開展青年志願服務、社區志願服務活動。
慈善救助能力明顯增強。公益慈善組織資源募集使用能力和社會公信力逐步提高,慈善救助活動的社會效益進一步彰顯,更多的困難群體得到救助。
監管體系健全有效。實行慈善信息動態監測和管理,做到政府監管責任明確,社會監督渠道暢通,責任追究真正落實。
到2020年,基本形成制度完善、作用顯著、管理規範、健康有序的慈善事業發展格局,慈善事業在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推動社會文明進步方面的作用明顯增強。
二、培育和規範各類慈善組織
(四)培育和發展各類慈善組織。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各類慈善組織,繼續實行慈善組織在民政部門直接登記,下延非公募基金會審批許可權,推行社區慈善組織備案制,對初創期慈善組織提供資金支持和能力建設服務,支持慈善組織健康發展;積極引導基層建立慈善組織,擴大經常性社會捐贈站(點)覆蓋範圍,方便公眾就近捐贈。探索建設“慈善超市”,創新運營機制,增強自身活力,提高社會效益;支持慈善行業性組織制定行業標準、進行行業自律、維護行業權益、開展行業監督和評估。推進政社分開,支持慈善組織在人、財、物方面獨立運作,加強自身能力建設;鼓勵有能力的慈善組織興辦醫院、學校、養老設施等社會服務機構。
(五)慈善組織依法開展募捐。慈善組織要重點圍繞扶貧濟困開展募捐活動。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面向社會開展的募捐活動應與其宗旨、業務範圍相一致;新聞媒體、企事業單位等不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以慈善名義開展募捐活動的,必須聯合具備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進行。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要制定募捐方案,明確活動目的、接收捐贈方式、所募款物用途等內容。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應向捐贈者開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捐贈票據,開展項目所需成本要按規定列支並向捐贈人說明。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引導和規範網路募捐、手機簡訊募捐等新型募捐方式。廣播、電視、報刊及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要對利用其平台發起募捐活動的慈善組織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包括查驗等級證書、募捐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慈善名義斂財。
(六)嚴格規範使用捐贈款物。慈善組織對募集的資金要專款專用。對募集的非貨幣財產應登記造冊,妥善管理。慈善組織募得的款物要依照法律、法規及章程規定,按照募捐方案或捐贈協定使用。要及時將募得款物用於相關慈善項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贈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誤。未經捐贈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倡導募用分離,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優勢的慈善組織將募得款物用於資助有服務專長的慈善組織運作項目。慈善組織要科學設計慈善項目,最佳化實施流程,努力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資源使用效益。
(七)加強公益慈善組織自身建設。各類公益慈善組織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加強人員監管,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強化項目運作論證和監督,努力提高慈善組織的社會公信力,擴大社會影響力。慈善組織要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完善決策、執行、監督制度和決策機構議事規則,加強內部控制和內部審計,確保人員、財產、慈善活動按照組織章程有序運作。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其他慈善組織的管理成本可參照基金會執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類別嚴格按民政部規定執行。捐贈協定約定從捐贈財產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約定執行。推動建立慈善組織行業協會,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約束、攜手發展、共建慈善”的行業自律機制。
(八)強化慈善組織信息公開。慈善組織應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組織機構代碼、登記證書號碼、負責人信息、年度工作報告、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和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捐贈款物使用、慈善項目實施、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以及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對於涉及國家安全、個人隱私等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和捐贈人或受益人與慈善組織協定約定不得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慈善組織不予公開的信息,應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慈善組織應及時公開款物募集情況,募捐周期大於6個月的,應當每3個月向社會公開一次,募捐活動結束後3個月內應全面公開。慈善組織可通過自身官方網站或批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認可的信息網站進行信息發布。慈善組織應對其公開信息和答覆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三、鼓勵和支持慈善活動
(九)廣泛開展慈善宣傳教育。廣泛開展慈善文化、慈善精神宣傳教育活動,在全社會樹立以善為美、助人為樂思想。教育部門要將傳播慈善文化理念、培養志願服務精神納入中國小德育內容,將志願服務情況納入中小學生綜合評價內容。引導社會公眾轉變傳統慈善觀念,從大災大難時的集中式愛心奉獻向常態化、點滴化、普及化參與慈善轉變,逐步使投身慈善、奉獻愛心成為現代公民的自覺意識和生活方式。
(十)鼓勵開展形式多樣的社會捐贈和志願服務。鼓勵和支持社會公眾通過捐款捐物、慈善消費和慈善義演、義拍、義賣、義展、義診、義賽等方式為困難民眾奉獻愛心。探索捐贈智慧財產權收益、技術、股權、有價證券等新型捐贈方式,鼓勵設立慈善信託,抓緊制定政策措施,積極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開展試點。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志願服務,構建形式多樣、內容豐富、機制健全、覆蓋城鄉的志願服務體系。倡導社會力量興辦公益性醫療、教育、養老、殘障康復、文化體育等方面的機構和設施,為慈善事業提供更多的資金支持和服務載體。加快出台有效措施,引導社會公眾積極捐贈家庭閒置物品。廣泛設立社會捐助站點,創新發展慈善超市,發揮網路捐贈技術優勢,方便民眾就近就便開展捐贈。支持企業、機關、學校、醫院等成立的志願服務組織以及其他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到社區開展志願服務。
(十一)落實和完善減免稅政策。落實企業和個人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公益性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對境外向我省依法設立的慈善組織無償捐贈的直接用於慈善事業的物資,在有關法律及政策規定的範圍內享受進口稅收優惠。同時,根據慈善事業發展需要,進一步調整、完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認定程式,簡化捐贈人辦理稅收優惠政策的手續,切實保護捐贈人的合法權益和捐贈熱情。
四、強化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的監督管理 
(十二)強化政府部門監管。民政部門要圍繞慈善組織募捐活動、財產管理使用等內容,建立健全日常監督檢查制度、重大慈善項目專項檢查制度、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製度,並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嚴格執行慈善組織年檢和評估制度,通過民政部門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各類慈善組織名單及其設立、變更、評估、年檢、註銷、撤銷登記信息和政府扶持鼓勵政策措施、購買社會組織服務信息、受獎勵及處罰信息、本行政區域慈善事業發展年度統計信息等。財政、稅務部門要依法對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享受稅收優惠和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十三)加強社會監督。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制,暢通社會監督渠道。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任何組織或個人在慈善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該組織或個人所屬的慈善領域聯合型、行業性組織投訴,或向民政部門及其他政府部門舉報。相關行業性組織要依據行業自律規則,在職責範圍內及時協調處理投訴事宜。相關政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及時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要依法查處,切實保障捐贈人對捐贈財產使用情況的監督權。捐贈人對慈善組織、其他受贈主體和受益人使用捐贈財產持有異議的,除向有關方面投訴舉報外,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支持新聞媒體對慈善組織、慈善活動進行監督,對違法違規及不良現象和行為進行曝光,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十四)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慈善組織按照“誰登記、誰管理”的原則,由批准登記的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違規開展募捐活動、違反約定使用捐贈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開責任、資助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對於慈善組織或其負責人的負面信用記錄,予以曝光;對借慈善名義組織實施違反法律法規、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和無正當理由拒不兌現或不完全兌現捐贈承諾、以誹謗造謠等方式損害慈善組織及其從業人員聲譽的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屬地管轄原則,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及時查處;對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敷衍塞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五、加強對慈善工作的組織領導
(十五)建立健全組織協調機制。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視慈善事業發展,將其作為社會建設和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民政部門要認真履行推動慈善事業發展的職責,完善指導、服務、協調和監管機制,確保善款全部用於各類社會救助和公益事業。
(十六)完善慈善人才培養制度。依託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大型慈善組織,加快培養慈善事業發展亟需的理論研究、高級管理、項目運作、專業服務、宣傳推廣等各類人才。依法規範慈善工作人員勞動契約管理,加強慈善工作者勞動權益保護和職業教育培訓,逐步健全以慈善工作人員職業職稱評定、績效管理、社會保險、信用記錄等為主要內容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合理確定慈善工作人員工資待遇水平,促進慈善工作隊伍專業化、職業化。
(十七)落實慈善表彰激勵制度。依據國家及省委、省政府有關獎勵規定,對為我省慈善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社會影響較大的個人、法人和組織或者項目予以表彰。慈善組織要廣泛吸納有較大貢獻的企業代表和個人擔任慈善組織相關職務,推薦其參評“中華慈善獎”等各級各類評獎活動。建立慈善捐贈回饋機制,對參與慈善捐贈和慈善公益活動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在其單位職工、個人家庭成員發生特殊困難時,應予以優先資助。受到表彰的社會組織,政府在購買服務時,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考慮。
(十八)加大對慈善工作的宣傳力度。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和網際網路,以民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大力宣傳各類慈行善舉和正面典型,以及慈善事業在服務困難民眾、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等方面的積極貢獻,引導社會公眾關心慈善、支持慈善、參與慈善。要著力推動慈善文化進機關、進企業、進學校、進社區、進鄉村,弘揚中華民族團結友愛、互助共濟的傳統美德,為慈善事業發展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各地要根據本實施意見要求,結合實際,於2016年上半年制定落實配套措施。省直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部門職責研究制定具體落實措施。省民政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實施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附屬檔案:重點任務分工及進度安排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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