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市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慈善工作,推動慈善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豫政〔2016〕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陽市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 頒布時間:2017年4月20日
  • 實施時間:2017年4月20日
  • 發布單位:安陽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政府推動、社會實施、公眾參與、專業運作,充分發揮慈善事業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實做到鼓勵支持與強化監管並重,推動慈善事業與社會救助工作緊密銜接、與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統籌發展,進一步發展壯大各類慈善力量,努力形成慈善行為誠信規範、監管體系健全有效、扶持政策落實完備、具有安陽特色的慈善事業發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則。
突出扶貧濟困。鼓勵、支持和引導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在扶貧濟困、為困難民眾救急解難等領域廣泛開展慈善幫扶,與政府的社會救助緊密銜接、形成合力,有效發揮重要補充作用。
彰顯社會公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慈善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誠信、公開的原則,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堅持改革創新。在慈善事業體制機制、運行方式、慈善事業與社會救助對接等方面大膽探索,暢通社會各方面參與慈善和社會救助的渠道,使各類慈善資源、社會救助資源充分發揮作用。
確保公開透明。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社會力量開展慈善活動,要充分尊重捐贈人意願,依據有關規定及時充分公開慈善資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況。慈善組織要切實履行信息公開責任,接受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強化規範管理。依法依規對慈善活動進行監管,及時查處和糾正違法違規活動,確保慈善事業在法制化軌道上運行。加快完善相關法規政策,規範和引導慈善事業健康發展。
(三)發展目標。到2020年,全市慈善理念深入人心,扶持政策基本完善,體制機制協調順暢,慈善行為規範有序,慈善活動公開透明,社會捐贈積極踴躍,志願服務廣泛開展,全社會支持慈善、參與慈善的氛圍更加濃厚,形成較為完善的現代慈善事業的參與機制、運作機制、激勵機制、監督機制和協調機制,使慈善事業成為社會救助體系的有力補充,成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力量。
——慈善扶持政策落實完備。加大政府財政資金向慈善組織購買服務及福彩公益金支持慈善事業力度。全面落實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捐贈稅收優惠政策,建立健全慈善事業發展協調機制。
——慈善誠信體系基本建立。建立慈善組織自治、行業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相輔相成的慈善誠信體系,慈善行為規範有序,慈善活動公開透明。
——慈善文化全面普及。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指引,把慈善文化建設與各種文化建設相結合,推動慈善文化進機關、進單位、進企業、進社區、進校園,全社會支持慈善、參與慈善氛圍更加濃厚。
——慈善人才隊伍發展壯大。慈善行業從業人員素質明顯增強,慈善人才培養政策進一步完善,專兼職相結合的理論研究、高級管理、項目實施、專業服務和宣傳推廣等慈善人才隊伍明顯壯大。
二、重點工作
(一)加大扶持力度。
1.加強對慈善事業的財政支持。以扶貧濟困類項目為重點,加大政府財政資金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力度。要發揮公共財政購買慈善組織服務的導向作用,健全彩票公益金支持慈善事業發展制度,通過項目資助、契約委託、社會招標等方式支持慈善組織向社會提供公益慈善服務,引導扶持慈善組織發展。
2.落實慈善減免稅政策。落實企業和個人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公益性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對境外向我市依法設立的慈善組織無償捐贈的直接用於慈善事業的物資,依照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享受進口稅收優惠。
3.健全社會救助和慈善資源信息對接機制。各縣(市、區)政府要建立慈善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建立完善集行業管理、慈善信息公開、慈善項目發布和社會救助需求信息為一體的慈善綜合信息系統平台,形成社會救助和慈善資源信息共享、有效對接。社會救助信息和慈善資源信息應同時向審計等政府有關部門開放。
4.鼓勵社會各界參與慈善活動。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要廣泛動員幹部職工積極參與各類慈善活動,發揮帶頭示範作用。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要充分發揮密切聯繫民眾的優勢,動員社會公眾為慈善事業捐贈資金、物資和提供志願服務等。各全市性社會團體要發揮自身優勢,在公開透明、規範管理、服務困難民眾等方面作出表率。各類慈善組織要重點面向困難群體開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動。鼓勵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通過捐贈、支持志願服務等方式,開展形式多樣的慈善活動。鼓勵有條件的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依法依規開展慈善活動。
5.鼓勵開展形式多樣的社會捐贈。鼓勵和支持社會公眾通過捐款捐物、慈善消費和慈善義演、義拍、義賣、義展、義診、義賽等方式為困難民眾奉獻愛心。倡導社會力量興建公益性醫療、教育、養老、殘障康復、文化體育等方面的機構和設施,為慈善事業提供更多的資金支持和服務載體。提倡在單位內部、城鄉社區開展民眾性互助互濟活動。探索捐贈智慧財產權收益、技術、股權、有價證券等新型捐贈方式,鼓勵開展設立慈善信託試點。
6.加大社會支持力度。鼓勵企事業單位為慈善活動提供場所和便利條件、按規定給予優惠。倡導金融機構根據慈善事業的特點和需求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積極探索金融資本支持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渠道。支持慈善組織為慈善對象購買保險產品,鼓勵商業保險公司捐助慈善事業。完善公益廣告平台管理辦法,鼓勵新聞媒體為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提供幫助支持和費用優惠。積極探索培育網路慈善等新的慈善形態,引導和規範其健康發展。
(二)培育慈善組織。
1.鼓勵興辦慈善組織。各縣(市、區)政府要創造條件,為社會組織充分發揮作用給予政策支持和引導,加快培育一批獨立公正、行為規範、運作有序、公信力強的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發揮行業示範和引領作用。要優先發展具有扶貧濟困功能的各類慈善組織,創新發展造血型慈善組織,廣泛發展各類專業慈善組織,整合資源探索建立慈善行業聯合會,充分發揮聯合會的慈善行業代言人、慈善事業助推者、慈善秩序守望者的作用,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穩妥推進公益慈善類、社區服務類慈善組織在民政部門直接登記。
2.鼓勵開展志願者服務。各縣(市、區)政府要發揮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作用,為社會救助對象等貧困群體提供社會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導等專業志願者服務。要鼓勵更多民眾參與志願服務,構建形式多樣、內容豐富、機制健全、覆蓋城鄉的志願服務體系,為開展志願服務提供便利條件。要支持學校、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與慈善組織合作開展志願服務,促進志願服務常態化。
3.加強慈善捐助服務網路建設。要以城鄉社區服務中心、企事業單位、社會福利機構、慈善超市、賑災濟困服務中心為依託,廣泛設立社會捐助站點,建立慈善捐助網路。要充分發揮城鄉社區服務中心、慈善超市作為經常性社會捐助網路樞紐的作用,引導社會公眾積極捐贈家庭閒置物品,方便民眾就近就便開展捐贈;加強慈善項目展示推介,方便困難民眾獲取慈善救助信息。
4.切實加強慈善事業人力資源建設。要完善慈善人才培養政策,將慈善人才納入社工人才隊伍建設,著力培養一支高素質的慈善工作隊伍。加強慈善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保護和職業教育培訓,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從業人員職稱評定、信用記錄、社會保險等為主要內容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合理確定慈善行業工作人員工資待遇水平,促進慈善工作隊伍專業化、職業化。
(三)規範慈善行為。
1.切實加強慈善組織自我管理。慈善組織要建立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內部治理結構和自我約束機制,完善決策、執行、監督制度和決策機構議事規則,加強內部控制和內部審計,確保人員、財產、慈善活動按照章程有序運作。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其他慈善組織的管理成本可參照基金會執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類別按民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捐贈協定約定從捐贈財產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約定執行。
2.依法依規開展募捐活動。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面向社會開展的募捐活動應與其宗旨、業務範圍相一致;新聞媒體、企事業單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以慈善名義開展募捐活動的,必須聯合具有公募資格的組織進行;廣播、電視、報刊及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對利用其平台發起募捐活動的慈善組織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包括查驗登記證書、募捐主體資格證明材料。慈善組織要加強對募捐活動的管理,向捐贈者開具有效捐贈票據,開展項目所需成本要按規定列支並向捐贈人說明。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假借慈善名義或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產,或從事其他非法活動。禁止假借宗教名義開展聚斂錢財或其他不正當活動。
3.鼓勵開展聯合勸募活動。積極倡導並推進募用分離,制定激勵扶持政策,支持專業性或較小的慈善組織根據需要組成統一的募捐聯合體,通過各種便捷的募款方式聯合開展募捐活動,降低募集成本,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金效率,充分發揮不同類型慈善組織的積極作用。
4.嚴格規範慈善財產的使用管理。慈善組織應當按照募捐方案或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捐贈財產,及時用於相關慈善項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贈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誤。未經捐贈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要科學設計慈善項目,最佳化實施流程,開展績效評估,努力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資源使用效益。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優勢的慈善組織將募得款物用於資助有服務專長的慈善組織運作項目。慈善組織不得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不得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條件的贈與。
(四)健全監管體系。
1.建立完善慈善信息披露等相關制度。建立完善慈善捐贈信息記錄和統計制度、慈善信息披露制度。慈善組織應當通過自身官方網站或批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慈善綜合信息網站,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組織機構代碼、登記證書號碼、負責人信息、聯繫方式、年度工作報告、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和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捐贈款物使用、慈善項目實施、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以及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回應捐贈人及利益相關方的詢問,並對其公開信息和答覆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慈善組織應當及時公開款物募集情況,募捐周期大於6個月的,應當每3個月向社會公開1次,募捐活動結束後3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應當及時公開慈善項目運作、受贈款物的使用情況,項目運行周期大於6個月的,應當每3個月向社會公開1次,項目結束後3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信息公開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於涉及國家安全、個人隱私等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和捐贈人或受益人與慈善組織協定約定不得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慈善組織不予公開的信息,應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民政部門要通過慈善綜合信息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開慈善事業發展和慈善組織、慈善活動相關信息,具體包括各類慈善組織名單及其設立、變更、評估、年檢、註銷、撤銷登記信息和政府扶持鼓勵政策措施、購買社會組織服務信息、受獎勵及處罰信息、本行政區域慈善事業發展年度統計信息以及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2.強化慈善行業自律。要推動建立慈善領域聯合型、行業性組織,制定完善行業標準和行為準則,增強行業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能力。鼓勵第三方專業機構根據民政部門委託,按照有關的評估規程和評估指標,對慈善組織內部治理、業務活動、信息公開、誠信建設等方面開展評估。相關政府部門要將評估結果作為政府購買服務、評選表彰、享受政策優惠的參考依據。
3.加強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民政部門要嚴格執行慈善組織年檢制度和評估制度,圍繞慈善組織募捐活動、財產管理和使用、信息公開等內容,建立健全並落實日常監督檢查制度、重大慈善項目專項檢查制度、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製度,並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財政、稅務部門要依法對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享受稅收優惠和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4.加強社會監督。暢通社會公眾對慈善活動中不良行為的投訴舉報渠道,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慈善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有關慈善領域聯合型、行業性組織投訴,或向民政部門及其他政府部門舉報。相關行業性組織要依據行業自律規則,在職責範圍內及時協調處理投訴事宜。相關政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及時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要依法查處。捐贈人對慈善組織、其他受贈主體和受益人使用捐贈財產持有異議的,除向有關方面投訴舉報外,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支持新聞媒體、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對慈善組織、慈善活動進行監督。
5.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民政部門作為慈善事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慈善組織按照“誰登記、誰管理”的原則,由批准登記的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違規開展募捐活動、違反約定使用捐贈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開責任、資助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由民政部門依法吊銷登記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慈善組織或其負責人的負面信用記錄,要予以曝光。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以慈善為名組織實施的違反法律法規、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和無正當理由拒不兌現或不完全兌現捐贈承諾、以誹謗造謠等方式損害慈善組織及其從業人員聲譽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依法及時查處。對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敷衍塞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五)建設慈善文化。
1.加大宣傳引導力度。要弘揚慈善文化,培育全民的慈善意識、慈善理念和社會責任感。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和網際網路,以民眾喜聞樂見的多種方式,引導社會公眾關心慈善、支持慈善、參與慈善。
2.發揮先進典型示範帶動作用。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慈善表彰獎勵制度,舉辦“安陽慈善獎”評選表彰活動,對為慈善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社會影響較大的個人、法人或組織予以表彰。建立完善志願者志願服務記錄、嘉許和回饋制度,鼓勵更多的人參加志願服務。
3.融入社會實踐活動。要將慈善文化建設納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創建和學校德育課程。倡導各類企業將慈善精神融入企業文化建設,把參與慈善作為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方面。著力推動慈善文化進機關、進企業、進學校、進社區、進鄉村,為慈善事業發展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機制。各縣(市、區)政府要將發展慈善事業作為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結合全市“十三五”規劃,編制慈善事業發展規劃,加強慈善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使慈善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要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組織協調機制,市政府建立慈善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一協調解決慈善事業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和問題,指導、推動慈善事業健康發展。
(二)加強協調配合。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落實責任、形成合力。民政部門要認真履行推動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職能;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通信和網際網路管理等部門要鼓勵和支持對慈善事業的宣傳;財政、稅務、海關等部門要認真落實政府購買服務、稅收優惠政策,配合做好慈善組織培育發展和監管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慈善評選表彰項目的立項工作,監督、指導慈善組織落實勞動契約、薪酬、人事和社會保險等法律、法規、政策,切實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公安、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門要配合民政部門查處非法募捐活動;工會、共青團、婦聯、僑聯、工商聯、殘聯等群團組織要積極支持和參與有關慈善活動,共同推進慈善事業發展。
(三)加強督促落實。各縣(市、區)要將貫徹落實本實施意見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精心組織,全面部署,制定相關工作方案,列出任務清單、責任清單,明確工作時限,狠抓貫徹落實。要切實保障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所需的人員和經費。市民政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實施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各縣(區、市)政府要根據本意見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制定配套落實政策。市政府相關部門要根據本部門職責研究制定具體政策措施。

解讀

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國務院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61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豫政〔2016〕7號),結合安陽實際,我局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起草了《安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送審稿)》,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過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慈善事業發展。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對支持發展慈善事業作出了重要部署。黨的十八大提出“健全社會福利制度,支持發展慈善事業”,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完善慈善捐助減免稅制度,支持慈善事業發揮扶貧濟困積極作用”。2014年11月24日出台了《國務院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1號)(以下簡稱為《意見》),對加強和改進慈善工作、統籌慈善和社會救助兩方面資源,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民生改善,明確了總體要求和政策措施。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為慈善事業健康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和遵循。
近年來,我市慈善事業蓬勃發展,各類慈善活動積極踴躍,在扶貧賑災、扶老助殘、助學助醫、生活幫扶、環境保護等領域發揮了積極作用,成為黨和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不可或缺的重要補充。發展慈善事業,引導社會力量開展慈善活動,是補上社會建設“短板”,可以有效彌補政府社會保障之不足,是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舉措。
我市慈善事業發展仍處於初級階段,面臨參與渠道不夠暢通、扶持措施不夠系統、慈善活動不夠規範、社會氛圍不夠濃厚、監管措施不夠完善、與社會救助銜接不夠緊密等問題,慈善事業的作用沒有得到應有發揮,還遠遠不能適應社會需求,我市慈善事業發展面臨著困境,迫切需要市政府出台規範性檔案,明確慈善事業發展總體要求、重點舉措和保障機制,促進我市慈善事業健康發展。
經徵求各縣(市、區)民政部門、市慈善總會、市民政局相關科室以及報請市法制辦徵求市委宣傳部、發改、財政、人社等26個部門意見,及時進行修改完善,形成最後的報審稿。
二、《實施意見》的框架和主要內容
公益性是慈善事業的本質屬性,公眾參與是慈善事業發展的基礎,公信力是慈善事業的生命線。《實施意見》突出體現慈善事業的公益性、公眾性和公信力這3個特點,緊緊圍繞慈善事業自身屬性和慈善事業發展規律,緊緊圍繞《意見》精神,共分為3個部分。第1部分是總體思路和目標,第2部分為推動我市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主要措施,從加大扶持力度、培育慈善組織、規範慈善行為、健全監管體系、建設慈善文化6個方面,明確了我市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具體措施。
(一)關於總體思路和目標。一是在指導思想部分。提出進一步發展壯大各類慈善力量,努力形成慈善行為誠信規範、慈善監管體系健全有效、扶持政策落實完備、具有安陽特色慈善事業發展新格局。二是在基本原則部分。在《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表述的基礎上,進行了部分修改,“突出扶貧濟困”修改為“突出精準扶貧”、“堅持改革創新”修改為“鼓勵改革創新”,更能體顯和發揮慈善事業的作用。三是發展目標部分。將目標具體化為扶持政策落實完備、慈善誠信體系基本建立、慈善文化全面普及、慈善人才隊伍發展壯大四個方面的內容,具有更強的操作性。
(二)關於推動我市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主要措施
1.關於加大慈善事業扶持力度。《實施意見》提出加大對慈善事業的財政支持、落實慈善減免稅政策、健全社會救助和慈善資源信息對接機制、鼓勵社會各界參與慈善活動、鼓勵開展形式多樣的社會捐贈、加大社會支持力度6個方面扶持措施。在實施主體方面,明確了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團體、慈善組織、宗教場所、城鄉社區以及家庭、個人的角色和作用;在參與方式方面,既大力提倡傳統的捐款捐物、志願服務,又鼓勵探索近年來出現的股權捐贈、慈善信託等新形式;在工作機制方面,提出建立社會救助信息和慈善資源信息之間的對接機制,統籌社會救助和慈善力量,共同幫扶困難民眾;在社會支持方面,鼓勵社會各界特別是市場主體為慈善組織、慈善活動提供資金、物資和服務等支持。
2.關於培育慈善組織。《實施意見》提出了鼓勵興辦慈善組織、鼓勵開展志願服務、加強慈善捐贈捐助服務網路建設、切實加強慈善事業人力資源建設4條措施。在鼓勵興辦慈善組織方面,優先發展具有扶貧濟困功能的各類慈善組織,創新發展造血型慈善組織,廣泛發展各類專業慈善組織,整合資源探索建立慈善行業聯合會,充分發揮聯合會的慈善行業代言人、慈善事業助推者、慈善秩序守望者的作用,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穩妥推進公益慈善類、社區服務類慈善組織在民政部門直接登記。在慈善捐贈服務網路建設方面,提出了以城鄉社區服務中心、慈善超市為依託,加強基層公益慈善綜合服務平台建設,發揮其作為經常性社會捐助網路樞紐的作用,開展慈善項目的展示推介,引導社會各界進行捐贈,方便困難民眾獲取慈善救助。在切實加強慈善事業人力資源建設方面,加強慈善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保護和職業教育培訓,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從業人員職稱評定、信用記錄、社會保險等為主要內容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合理確定慈善行業工作人員工資待遇水平,促進慈善工作隊伍專業化、職業化。
3.關於規範慈善行為。《實施意見》明確了加強慈善組織自我管理、依法依規開展募捐活動、鼓勵開展聯合勸募活動、嚴格規範慈善財產的使用管理4個方面措施。在加強慈善組織自我管理方面,慈善組織要建立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內部治理結構和自我約束機制,完善決策、執行、監督制度和決策機構議事規則,加強內部控制和內部審計,確保人員、財產、慈善活動按照組織章程有序運作。在依法依規開展募捐活動方面,規定了公開募捐的資格條件、信息媒體的需要履行的責任、以及慈善組織對募捐活動的管理。在鼓勵開展聯合勸募活動方面,建立“聯合勸募機制”,鼓勵開展聯合勸募活動,發揮專業募集資金優勢,合理分配社會資源。
4.關於健全慈善事業的監督體系。《實施意見》提出構建由行政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綜合監管體系,並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確保慈善事業健康發展。在行政監管方面,民政部門要執行慈善組織年檢制度、評估制度、日常監督檢查制度、重大慈善項目專項檢查制度、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製度、抽查審計制度、慈善信息公開等7項制度;財政、稅務、審計以及其他相關部門也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在行業自律方面,推動建立慈善領域聯合型、行業性組織,建立健全行業標準和行為準則,增強行業自我約束和管理能力。在慈善組織信息公開方面,對公開內容、公開時間、公開內容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在社會監督方面,暢通社會公眾對不良慈善行為的投訴舉報渠道,鼓勵捐贈人對捐贈財產的使用進行監督,支持新聞媒體開展輿論監督。還提出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社會反應強烈的違規開展募捐、違約使用捐贈款物、拒絕公開信息、假借慈善名義開展違法活動、諾而不捐、惡意誹謗慈善組織,以及政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5.關於建設慈善文化。《實施意見》從加大宣傳引導力度、典型表彰示範帶動、融入社會實踐活動3個方面提出具體措施,來打造我市的慈善文化建設。加大宣傳引導力度,通過多種媒體和宣傳形式,培育全民的慈善意識、慈善理念和社會責任感。典型表彰示範帶動,設立了“安陽慈善獎”, 建立完善志願者志願服務記錄、嘉許和回饋制度,鼓勵更多的人參與慈善。融入社會實踐活動,將慈善文化建設納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創建和學校德育課程,為慈善事業發展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三)關於切實加強對慈善工作的組織領導。
《實施意見》從完善工作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加強督促落實、3個方面提出多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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