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家庭服務業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發展家庭服務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0〕43號)精神,結合實際,2012年1月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晉政辦發〔2012〕1號印發《關於加快發展家庭服務業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發展家庭服務業的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推進家庭服務業發展、加大對家庭服務業的政策扶持力度、維護家庭服務從業人員合法權益、加強發展家庭服務業工作的組織領導5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家庭服務業的實施意見
  • 文號:晉政辦發〔2012〕1號
  • 時間:2012年
  • 地點:山西
通知,正文,

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家庭服務業的實施意見
晉政辦發〔2012〕1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家庭服務業是以家庭為服務對象,向家庭提供各類勞務,滿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務行業。大力發展家庭服務業,是加快服務業發展的重要內容和有效手段,對於增加就業、改善民生、擴大內需、調整產業結構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實現我省轉型跨越發展的客觀需要。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發展家庭服務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0]4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快發展我省家庭服務業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正文

一、發展家庭服務業的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
(一)基本原則
1.堅持市場運作與政府引導相結合,大力推進家庭服務業市場化、產業化、社會化。
2.堅持政策扶持與規範管理相結合,積極實施扶持家庭服務業發展的產業政策,倡導誠信經營,加強市場監管,規範經營行為和用工行為。
3.堅持滿足生活需求與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相結合,通過發展家庭服務業,為家庭提供多樣化、高質量服務,帶動相關服務行業發展,擴大服務消費。
4.堅持促進就業與維護權益相結合,努力吸納更多勞動者尤其是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妥善處理好家庭服務機構、家庭與從業人員之間的關係,維護好從業人員合法權益。
(二)發展目標
1.到2015年,建立完善發展家庭服務業的政策體系,形成多層次、多形式共同發展的家庭服務市場和經營機構,家庭服務供給與需求基本平衡;健全發展家庭服務業的監管措施,制定家庭服務機構資質規範和家庭服務業市場準入制度,形成失信懲戒和守信褒揚機制;以非公有制經濟為主體,鼓勵各種資本投資創辦家庭服務企業,家庭服務企業數量由現在的700戶增加到1500戶,形成大中小企業協調發展的合理布局和服務網路;家庭服務從業人員數量由現在的6.5萬人增加到15萬人,職業技能水平不斷提高,權益保障機制逐步完善。
2.到2020年,惠及城鄉居民的家庭服務體系比較健全,能夠基本滿足家庭的服務需求,總體發展水平與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要求相適應。
二、推進家庭服務業發展
(三)扶植重點業態發展
重點發展滿足家庭基本需求的家政服務、養老服務、社區照料服務和病患陪護服務等業態。引導有條件的企業走規模化、網路化、品牌化的發展道路,在註冊登記、市場融資、連鎖經營、品牌推廣以及就業服務、技能培訓、社會保險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和優先扶持,形成示範帶動效應。到2015年,全省重點扶持10戶家庭服務企業做大做強,各市的家政服務、養老服務、社區照料服務和病患陪護服務等重點業態至少各有2戶龍頭企業。同時,要積極發展社區日間照料中心和專業化養老服務機構,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公辦養老服務設施的運營。因地制宜發展滿足家庭特色需求的家庭用品配送、親職教育等業態。鼓勵發展殘疾人居家服務。鼓勵家庭服務業向農村尤其是中心鎮發展。
(四)擴展家庭服務業市場
以非公有制經濟為主體,鼓勵各種資本投資創辦家庭服務企業。積極發展非營利性、公益性的家庭服務業。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和殘聯等組織利用自身優勢發展多種形式的家庭服務機構。鼓勵家務勞動社會化,積極擴大家庭服務需求。政府面向困難民眾提供的家庭服務類公共產品,要按照市場機制向社會購買。要大力培養家庭服務業市場,根據不同群體的服務需求,通過開展各類專項招聘活動,搭建供需平台,實現需求直接對接,滿足家庭服務員自由流動、自主擇業。
(五)完善家庭服務業標準化建設
開展家庭服務業服務標準制(修)訂工作,推行服務承諾、服務公約、服務規範等制度,提高服務質量。制定家庭服務機構資質規範,依法規範家庭服務機構從業行為。建立家庭服務業市場準入制度和家庭服務企業備案制度。大力開展家庭服務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家庭服務機構誠信經營教育和家庭守信教育,形成供需各方相互信賴、安全可靠的市場環境。健全失信懲戒和守信褒揚機制,在家庭服務機構資質評級以及日常監管、表彰獎勵中,要重點考核誠信經營情況,將家庭服務供需各方誠信納入社會信用體系,並與其他部門的誠信記錄聯網。
(六)建設公益性信息服務平台
設立統一的家庭服務電話呼叫號碼,實施家庭服務業公益性信息服務平台建設工程。利用平台的電話、網際網路等信息手段,為家庭、社區、家庭服務機構提供公益性服務,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依託平台整合各類家庭服務資源,對家庭服務機構的資質、服務質量進行監督評價,形成便利、規範的家庭服務體系。到2012年,各市的家庭服務業公益性信息服務平台全部建成、投入運行,並向下延伸服務。到2015年,建成覆蓋全省的網路信息平台,形成互聯互通、信息共享的服務網路。
(七)發揮社區和協會作用
統籌社區內家庭服務業發展,將洗染、廢舊物質回收利用、家用電器修理、社區保潔、社區保全等需要就近提供服務的家庭服務站點納入社區服務體系建設之中;扶持社區內家庭服務業場所建設,通過社區服務設施改造建設、以獎代補等方式,為家庭服務機構提供場所設施;鼓勵不設服務場所的各類家庭服務機構與醫療服務機構、社區管理和其他服務機構等加強合作,增強可持續發展的能力;支持大型家庭服務企業運用連鎖經營等方式到社區設立各類便民站點。加快建立家庭服務業協會組織,發揮行業協會在溝通政府與企業、規範行業行為、反映企業訴求和加強行業自律等方面的作用。行業協會要在政府主管部門指導下,推動家庭服務機構開展規範化建設,擬定行業服務公約和家庭服務協定示範文本,開展服務質量評定、調解服務糾紛、調查處理違反行規行為,並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行業統計、制定行業服務標準和參與從業人員培訓。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大對行業協會的扶持力度,在經費、辦公場所、人員配置等方面給予支持。
三、加大對家庭服務業的政策扶持力度
(八)就業、創業政策
對自主創業從事家庭服務業的農民工、就業困難人員、高校畢業生和復員退伍軍人,提供創業培訓、創業服務、人事、勞動保障代理等“一條龍”服務。對家庭服務機構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以及就業困難人員在家庭服務業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按規定從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家庭服務企業招用符合條件就業困難人員的,可按規定給予一定的崗位補貼。對個人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從事家庭服務業自籌資金不足的,以及家庭服務企業招用符合條件人員的,可按規定申請人均5—1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最高額度不超過200萬元,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符合條件的,可享受2年的財政貼息。支持從事家庭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建立家庭服務業創業孵化基地,為入駐創業者提供免費或低價經營場地並免費提供相關創業孵化服務,促進入駐創業實體的快速成長、發展,實現企業做大做強,從業人員不斷增加。到2015年各市至少建成1個家庭服務業創業孵化基地。建立家庭服務業創業孵化基地的,按規定享受創業孵化基地的相關政策扶持。
(九)財政、稅收政策
充分利用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和引導資金,進一步加大對家庭服務業發展支持力度。將符合條件的家庭服務業企業納入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小企業創業基地和中小企業信息服務網路給予積極支持。各地政府安排民生工程的資金,要向發展家庭服務企業傾斜。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務企業,給予稅收優惠。中小型家庭服務企業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申請。中小型家庭服務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納稅的,可依法申請在3個月內延期繳納。對養老院和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免徵營業稅。對符合條件的員工制家政服務企業免徵一定期限(3年)的營業稅。對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家庭服務機構符合條件的,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減征營業稅的辦法,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十)工商政策
積極發展中小型家庭服務企業,支持一批家庭服務企業做大作強。對設立家庭服務企業不得提高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家庭服務市場要向外地企業開放,不得設定市場壁壘。支持有條件的家庭服務企業“走出去”,拓展家庭服務業發展空間。支持企業通過連鎖經營、加盟經營、特許經營等方式,整合服務資源,擴大服務規模、建立服務網點,除有特別規定外,企業設立連鎖經營門店可持規定的檔案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相關規定進入境內外資本市場融資。對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退役士兵以及畢業2年以內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凡自主創業從事家庭服務業的,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十一)職業技能培訓政策
把家庭服務從業人員作為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的重點,落實培訓計畫、培訓補貼等各項政策。探索符合家庭服務職業特點的鑑定模式,鼓勵從業人員參加職業技能鑑定或專項能力考核,經鑑定考核合格並獲得證書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鑑定補貼。做好家庭服務從業人員初、中、高級職業資格銜接工作,構建從初、中、高級工到技師、高級技師的發展通道,完善技能水平和薪酬掛鈎機制。各級財政要加大對培訓工程的投入,依託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加強家庭服務從業人員實訓基地建設,根據當地家庭服務市場需求和用工情況,開展訂單式培訓、定向培訓和在職培訓,並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將家庭服務業經營管理和專業人員培養納入專業技術人才中長期規劃並抓好落實。支持高等院校和技工院校開設家庭服務業相關專業,鼓勵院校與家庭服務機構合作建立人才培養基地和實習基地,培養從事家庭服務的經營管理人才、中高級專業人才和職業經理人。
(十二)其他政策
1.政府制訂土地使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要充分考慮家庭服務業發展需要。搬遷關閉不適應城市功能定位的工業企業而退出的土地,要在供地安排上適當向養老服務等家庭服務機構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區要預留規劃面積,優先保障家庭服務業站點發展的需要。
2.完善價格政策,養老家庭服務機構要與居民家庭用電、用水、用氣、用熱同價,其他家庭服務機構要與工業用電、用水、用氣、用熱同價,降低家庭服務業企業運營成本。
3.支持商業保險機構開發家庭服務保險產品。推行家庭服務機構職業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等險種,防範和化解風險。
4.高校畢業生從事家庭服務業的,在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工作崗位時可視同基層工作經歷。
四、維護家庭服務從業人員合法權益
(十三)規範家庭服務機構與家庭及從業人員的關係
根據家庭服務用工主體和勞動內容的特殊性,研究制定適應家庭服務特點的勞動用工政策。招聘並派遣家庭服務員為家庭提供服務的家庭服務機構,應當與員工制家庭服務員簽訂勞動契約,與家庭簽訂家庭服務協定。以中介名義介紹家庭服務員但定期收取管理費等費用的機構,要執行員工制家庭服務機構勞動管理規定。引導家庭與通過中介組織介紹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員工制家庭服務員簽訂雇用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其他家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契約,執行勞動法律法規一般規定。
(十四)維護家庭服務員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等權益
有關部門要定期公布家庭服務員工資指導價位,促進工資水平逐步提高,家庭服務機構支付給員工制家庭服務員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家庭服務機構及家庭應當保障家庭服務員休息權利,具體休息或補償辦法可結合實際協商確定。家庭服務機構及其員工制家庭服務員應當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員工制城鎮戶籍家庭服務員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自願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非員工制農業戶籍家庭服務員可以自願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自願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險種要針對家庭服務員特點,實行靈活便捷的參保繳費方式,並做好轉移接續工作。
(十五)建立維護家庭服務從業人員權益綠色通道
處理家庭服務機構與家庭服務員之間的勞動爭議,應遵循“鼓勵和解、加強調解、加快仲裁、銜接訴訟”的原則。建立包括企業調解、基層調解、區域性調解和社會調解的工作網路,將簡單爭議化解在基層。不斷提高仲裁效率,促進裁審銜接。加大監察執法力度,依法查處家庭服務機構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堅決取締非法職業中介。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和殘聯組織要發揮各自優勢,通過政策諮詢、法律援助、維權熱線等方式,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家庭服務從業人員權益維護工作。
五、加強發展家庭服務業工作的組織領導
(十六)建立工作協調機制
建立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省殘聯等有關部門參加的發展家庭服務業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發展家庭服務業的重大問題,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規定。聯席會議辦公室作為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機構,要搞好統籌協調,抓好各項工作落實。其他有關部門也要做好涉及家庭服務從業人員的文化生活、公共衛生、計畫生育、黨團和工會建設等各項工作。縣級以上政府要根據本地實際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部門協調機制,加強領導,充實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
(十七)加強統計調查和信息交流
研究建立家庭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充實統計力量,增加經費投入,規範統計標準,完善統計調查方法和指標體系,及時掌握行業發展情況,為巨觀調控和制定規劃、政策提供依據。促進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信息交流,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借鑑吸收國外發展家庭服務業促進就業的成功做法。
(十八)進一步加強宣傳工作
大力宣傳發展家庭服務業的方針政策,宣傳家務勞動社會化的新觀念,宣傳家庭服務從業人員的社會貢獻,積極引導家庭和從業人員轉變思想觀念,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關心和支持。及時總結推廣各地區、各部門創造的新經驗,對做出突出成績的家庭服務從業人員予以表彰,並在各級勞模評選中安排一定的名額。定期開展“家庭服務明星企業”、“家庭服務明星”評選活動,並給予獲獎單位及個人一定獎勵。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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