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校優秀科研創新團隊建設管理辦法

《山東省高校優秀科研創新團隊建設管理辦法》是山東省為加強對高校優秀科研創新團隊(以下簡稱“高校優秀科研創新團隊”)的建設和管理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高校優秀科研創新團隊建設管理辦法
  • 施行日期:2013年1月1日
  • 有效期:2015年12月31日
  • 發布單位:省教育廳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山東省高校優秀科研創新團隊(以下簡稱“高校優秀科研創新團隊”)的建設和管理,根據山東省教育廳、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高校優秀科研創新團隊建設計畫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教科字〔2012〕5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校優秀科研創新團隊是指以科技領軍人才或高層次技術專家為核心,以團隊協作為基礎,以高水平創新平台為依託,以山東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科技問題為目標,開展研發活動的創新群體。
第三條 創新團隊建設計畫的主要內容是:以支持山東經濟社會發展的創新需求為導向,遵循“擇優選拔,滾動發展,目標考核,動態管理”的原則,“十二五”時期培育和建設25個左右在省內外有較大影響和發展潛力的科研創新團隊。
第二章範圍與條件
第四條 申報範圍:全省直屬普通本科高校中,具有國內一流水平、能夠為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的人才與成果支撐,以及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急需、具有省內領先水平、發展潛力巨大的創新群體。
第五條 基本條件
(一)創新團隊研究的領域屬於國家、省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的重點領域或重大科技前沿問題,服務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和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發展。
(二)創新團隊以省部級及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山東省“十二五”高校強化建設重點實驗室以及國家重點(培育)學科、省級特色重點學科等科技創新平台為依託。
(三)團隊帶頭人應有較高學術造詣和創新性學術思想,在相關研究領域有較大影響,有較強組織協調能力和合作精神,應為本省高校科研和教學一線全職員工,近五年獲省部級及以上相關人才計畫資助或主持過省部級及以上重大科研項目,年齡原則上不超過55歲的非現任校領導。
(四)創新團隊應是在長期合作基礎上形成的研究集體(8人及以上),專業結構和年齡結構合理,具有相對集中的研究方向、合作研究的科研課題。已獲得省部級及以上優秀創新團隊計畫資助的團隊不在本計畫範圍之內。
第三章申報與評審
第六條 創新團隊實行帶頭人牽頭申報制。帶頭人應根據申報要求,如實填寫《山東省高校優秀科研創新團隊申報書》等申報材料,由學校學術委員會審議通過,學校批准後報省教育廳。
第七條 省教育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及資格審查,確定進入評審環節的團隊名單。有以下情況的不予受理:
(一)不具備申報條件;
(二)未按照有關規定填寫申請書;
(三)所提供的申報材料不完備。
第八條 對進入評審環節的團隊,省教育廳在全省範圍內選聘相關領域知名專家,按學科專業、研究領域成立專家評審小組,進行分組評審。
第九條 省教育廳根據評審結果,提出高校優秀科研創新團隊建議名單,向社會公示。
第十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對異議事項調查後認定仍符合入選條件者,確定為高校優秀科研創新團隊,由省教育廳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四章資助與管理
第十一條 省財政設高校優秀科研創新團隊建設專項經費,一次核定,分年度下撥。獲資助創新團隊所在高校應將高校優秀科研創新團隊建設專項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並按不低於1∶1比例進行配套。
第十二條 獲資助高校優秀科研創新團隊所在學校需建立和完善高校優秀科研創新團隊建設專項經費管理責任制,明確科研、財務等部門及團隊負責人在專項經費使用與管理中的職責與許可權,確保專項經費科學、合理、有效使用,不斷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十三條 獲資助高校優秀科研創新團隊所在學校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對資助經費單獨建帳,專款專用,由獲資助高校優秀科研創新團隊統一支配,其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剋扣或挪用。團隊負責人為專項經費的責任人,負責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專項經費預算、支出和決算,並對專項經費的管理以及經費開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建設期內,省教育廳將組織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對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專項經費,存在截留、挪用等違反財經紀律現象的單位或個人,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或終止經費資助;對科研活動中存在弄虛作假等違反學術規範現象的單位或個人,參照相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並追究高校優秀科研創新團隊帶頭人的責任。
第五章驗收與考核
第十五 條高校優秀科研創新團隊建設計畫由省教育廳組織實施,所在學校具體實施。建設期內,所在高校要對創新團隊建章立制,進行科學管理,及時了解、掌握獲資助創新團隊的工作情況,協助解決遇到的問題,為團隊建設和科研活動創造良好環境。
第十六條 高校優秀科研創新團隊獲批後,要制定《山東省高校優秀科研創新團隊建設計畫任務書》(見附屬檔案),經所在學校審查後,報省教育廳備案,作為高校優秀科研創新團隊驗收依據之一。
第十七條 高校優秀科研創新團隊要填寫年度進展報告,經所在學校審查後,於當年12月31日前報送省教育廳。
第十八條 高校優秀科研創新團隊應加強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資助期內高校優秀科研創新團隊成員發表、出版與本資助有關的論文、著作、學術報告,以及申報成果獎勵等,均應標註“山東省高校優秀科研創新團隊計畫資助”(英文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Scientific research innovation team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of Shandong Province)字樣。
第十九條 高校優秀科研創新團隊帶頭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職責時,所在高等學校應及時向省教育廳提交調整的書面報告,經省教育廳審查後再行決定是否繼續實施。
第二十條 有關高校應按照本辦法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校的優秀科研創新團隊建設計畫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高校優秀科研創新團隊建設周期為4年。在團隊建設期中和期滿,省教育廳將組織專家考核小組,採取適當方式進行績效考核,重點對團隊的標誌性創新成果進行評估。對創新成果顯著、發展潛力大、創新氛圍好的創新團隊繼續下一輪支持,並優先推薦申報教育部創新團隊。對建設成效差、驗收不合格的,取消高校優秀科研創新團隊稱號。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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