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鄉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員管理辦法》是山東省公安廳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鄉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員管理辦法
- 實施地區:山東省
《山東省鄉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員管理辦法》是山東省公安廳印發的辦法。
山東省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若干規定 (1988年11月19日)第一條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領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由省、市(地)、縣安全生產委員會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由公安機關主管。沿主要公路幹線的...
山東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辦法在1989.09.20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暢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
第一條 為了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有效控制交通違法行為,預防交通事故發生,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
2008年11月27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
山東省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 為切實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全力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堅決遏制當前道路交通事故多發的勢頭,根據國務院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的統一部署,決定從現在開始至2004年2月底,在全省集中開展...
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提高通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一)完善交通安全配套設施。認真貫徹執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時,應負責投資建設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防撞護欄及其他交通...
巫山縣鄉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按照《巫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巫山府辦發〔2012〕19號)精神,為切實加強鄉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預防和控制鄉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發生,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特...
第二條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員是指:按照本辦法的有關程式規定聘用的佩帶指定標誌和執勤證,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並在鄉鎮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內,負責協助鄉鎮政府管理轄區道路交通的公益崗位工作人員。第三條對交管員的管理按照...
第十六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根據轄區鄉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實際,負責對本鄉鎮鄉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考核辦法的制定和考核。縣公安局負責制定參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鄉鎮派出所(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考核辦法,並組織考核,考核結果及時通報鄉鎮...
第三條 本州行政區域內縣級(含)以下道路、場鎮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安監部門工作職責 由一名局領導負責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一)負責對各相關職能部門履行道路交通安全...
各鄉鎮交管辦要建立完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制度規範,包括辦公室工作職責、查糾交通違法管理暫行辦法、交通安全宣傳制度、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處置制度、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制度、趕場制度、道路交通信息採集上報制度、交管員管理辦法、交管...
《濰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已於2020年10月22日經濰坊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於2020年11月27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濰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辦法發布 慶陽市人民政府令 〔2014〕第9號 《慶陽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三屆第3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9月19日起施行。市長 欒克軍 2014年9月19日 辦法全文 慶陽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
加強對全縣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長效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場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四)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目標管理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五)監督各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主體責任。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現有幹部中選配3至5名幹部擔任專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員(不另加編制,具體人選由鄉鎮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