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漢縣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員管理暫行辦法

宣漢縣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全縣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員(以下簡稱“交管員”)的管理,根據達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整治攻堅年行動的通知》(達市府發〔2013〕46號)的相關規定及達州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員管理暫行辦法,結合全縣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實際和交管員隊伍狀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員是指:按照本辦法的有關程式規定聘用的佩帶指定標誌和執勤證,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並在鄉鎮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內,負責協助鄉鎮政府管理轄區道路交通的公益崗位工作人員。
第三條對交管員的管理按照“統一使用、定崗定責、嚴格考核”的原則,採取“鄉鎮主管主責、相關部門協管使用”的辦法管理。
第四條交管員系鄉鎮公益崗位工作人員,其工資待遇、業務經費等按當地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聘用程式和條件
第五條交管員聘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高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
(二)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道德品質;
(三)熱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年齡在18周歲至50周歲;
(五)身體健康、體形端正,無殘疾、口吃、色盲,矯正視力在5.0以上;
(六)系鄉鎮公益崗位工作人員。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為交管員:
(一)曾受過治安、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或違法劣跡的;
(三)曾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
(四)有其它不良記錄和表現,且不宜從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
第七條各鄉鎮經嚴格審查聘用的交管員需報縣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指導辦公室審批、備案。
第八條交管員的崗前和業務培訓由縣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指導辦公室牽頭組織,日常政治業務培訓由各鄉鎮負責組織。
第三章職責和行為規範
第九條交管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維護轄區道路交通秩序,指揮、疏導交通,及時制止、勸阻和舉報導路交通違法行為;
(二)開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查糾工作,收集固定交通違法證據,按要求及時轉遞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三)協助公安交警部門保護交通事故現場,及時報告有關情況,救助被傷害民眾,保護國家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疏導交通,維護交通秩序,控制事態;
(四)定期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安全隱患排查、安全檢查整治等日常工作,並按要求統計上報相關資料;
(五)協助公安交警部門辦理本轄區補、換證等車駕管業務;
(六)對轄區內的車輛、駕駛人建立戶籍化管理台帳;
(七)從事交管辦的機關後勤保障、文秘管理、計算機管理等非執法性日常事務工作;
(八)完成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交辦的其他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務。
第十條交管員的行為規範: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紀律,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二)不謀私利,不徇私情;
(三)愛崗敬業,忠於職守,依法辦事,文明執勤;
(四)認真履行職責,熱心為民眾服務,積極維護轄區道路交通秩序;
(五)從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時,必須按要求著統一制式服裝,並隨身佩帶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發的《道路交通安全檢查證》。
第十一條交管員嚴格禁止下列行為:
(一)佩戴人民警察警銜、臂章、警號標誌;
(二)不按規定攔車檢查;擅自實施暫扣車輛、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等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當場處罰並收繳罰款;以交通民警名義製作、出具法律文書;
(三)執勤時,刁難駕駛員,或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收受交通違法當事人錢物;
(四)無證駕駛機動車輛;
(五)其它違法、違紀、違規行為。
第四章獎勵和處罰
第十二條各鄉鎮可根據交管員查糾交通違法的工作成效制定相關獎勵措施。
對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交管員,地方黨政可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交管員有本辦法第十一條或下列禁止行為的,予以清退;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一)超越職權,刁難、打罵民眾的,亂罰款,亂收費的,尋釁滋事的;
(二)無故連續曠工兩天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五天以上的;
(三)工作時間擅自離崗的;
(四)為交通違法人員通風報信逃避處罰的;吃、拿、卡、要或接受交通違法當事人錢物的;
(五)乘坐營運性車輛不付車費的;
(六)有賭博、嫖娼、賣淫行為或其它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行為的;
(七)違反其它管理規章制度和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五章教育管理責任
第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交管員隊伍的管理,縣農村道路交通管理指導辦公室負責業務指導。
第十五條各鄉(鎮)長為本轄區交管員管理的第一責任人,鄉鎮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
第十六條各鄉鎮要根據“交管辦“相關工作制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教育、管理和考核制度,組織經常性的政治業務學習,不斷提高交管員隊伍綜合素質,以適應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十七條交管員違規違紀造成不良影響的,要按照責任追究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宣漢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局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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