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行政人員獎懲暫行條例

山東省行政人員獎懲暫行條例,根據山東省臨時參議會決議制定,1941年1月頒行。共十三條。規定:凡行政人員工作積極、能切實完成任務或能創造新的工作方式方法成績優良者,分別給予嘉獎、記功、提升等獎勵;凡工作消極、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違犯政令者,分別給予申斥、記過、免職等懲處;凡違法瀆職者,除免職外,移送司法機關依法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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