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行政獎勵表彰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獎勵表彰行為,激勵和調動全市各行各業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根據《國家公務員獎勵暫行規定》和《山東省行政獎勵表彰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行政獎勵表彰的事項,應具有全局性、綜合性、典型性,能夠產生較大的社會影響,有利於促進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第三條 行政獎勵表彰的給予機關為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
第四條 行政獎勵表彰的對象主要是本市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團體及其工作人員。獎勵表彰工作要面向基層,重點放在一線幹部職工,市管幹部一般不列入獎勵表彰範圍。
第五條 各級人事部門是行政獎勵表彰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對行政獎勵表彰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審核和管理服務。
第二章 獎勵種類和批准許可權
第六條 行政獎勵表彰分為個人獎勵和集體獎勵。
個人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
集體獎勵分為:授予“先進集體”稱號、記集體三等功、記集體二等功。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集體和個人記二等功及以下獎勵;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可以給予集體和個人記三等功及以下獎勵。
第八條 除上級政府工作部門統一部署的獎勵表彰事項外,市政府工作部門一般不單獨進行行政獎勵表彰工作。確需獎勵表彰的,由主辦部門與人事部門聯合報市政府批准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三章 表彰周期和數量
第九條 以政府名義開展的綜合性獎勵表彰活動,一般每5年進行一次。因重要事項完成、重大項目建設、突發事件處理需要及時進行表彰的,可採取一事一報的辦法進行。
第十條 表彰先進集體,一般不超過參評單位的10%,在一次表彰活動中最多不超過100個;表彰先進個人,一般不超過參評人員的1.5%,在一次表彰活動中最多不超過200人。
第十一條 在一次表彰活動中,對先進個人的獎勵須有兩個以上獎勵種類。其中高層次的獎勵種類名額,一般不超過受獎人數的30%。
第四章 評選條件和報批程式
第十二條 獎勵表彰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要政治合格,業績突出,有廣泛的民眾基礎。行政獎勵表彰應參照年度考核結果進行。具體評選條件依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單位和部門的實際制定。
第十三條 以市政府名義開展獎勵表彰活動,各主辦部門應於當年3月底以前將獎勵表彰計畫報送市人事局,經市人事局匯總審核並報市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後,由主辦部門會同市人事局組織實施。重大表彰事項評選情況,須經市長辦公會研究確定後予以表彰。
第十四條 辦理推薦上級政府表彰或上級政府工作部門與人事部門聯合表彰的事項,由政府主辦部門與人事部門轉發評比通知後實施。其中,推薦給予市政府工作部門或市政府工作部門領導幹部獎勵的,主辦部門須寫出請示,經組織、紀檢監察機關審核同意後按程式辦理。
第十五條 重點工程、重點項目的獎勵表彰,須經政府審計部門出具審計報告後方可進行。
第五章 相關待遇
第十六條 對獲得獎勵的個人,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獎金數額一般按以下標準掌握:
對獲得記二等功獎勵的個人,給予600元獎金;
對獲得記三等功獎勵的個人,給予300元獎金;
對獲得嘉獎獎勵的個人,給予100元獎金;
對獲得獎勵的集體,可視情況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對貢獻突出的集體和個人,經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予以重獎。
第十七條 以政府名義開展的獎勵表彰活動(不含對中央和省屬駐濟單位以及企業的獎勵),獎勵經費由同級財政支付。
第十八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獎勵資金,獎勵資金經費根據本級國家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編制總人數,按每人每年15元的標準提取。獎勵資金經費主要用於獎勵在年度考核中成績突出的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以政府名義表彰或由主辦部門與人事部門聯合推薦的表彰事項,主辦部門和人事部門須組成評選表彰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擬定評選表彰方案,審查評比結果。
第二十條 獲獎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獲得的獎勵:
(一)偽造事跡,騙取獎勵表彰的;
(二)申報獎勵表彰時隱瞞錯誤或嚴重違反規定程式的;
(三)獲得榮譽稱號後,受到開除處分、勞動教養或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 撤銷獎勵,由原申報機關報請審批機關批准。特殊情況下,原審批機關可以直接撤銷其獎勵。獎勵撤銷後,審批機關要收回其獎勵證書和獎章,停止其享受的有關待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