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義務教育學校教師考評指導意見是為加強全省中國小教師隊伍建設,進一步推進素質教育深入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參照《教育部關於做好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績效考核工作的指導意見》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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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德為先,注重實績。完善考評內容,把師德放在首位,注重教師履行崗位職責的實際表現和貢獻。
激勵先進,促進發展。鼓勵教師全身心投入教書育人工作,引導教師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教育教學能力,促進教師專業發展。
客觀公正,簡便易行。堅持實事求是、民主公開,科學合理、程式規範,講求實效、力戒繁瑣。
(一)職業道德:主要考評教師遵守教育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教學行為規範,教師對職業的認同感、敬業精神和事業心,教師的榮辱觀、職業操守和以身作則情況,教師對學生的態度、方式和責任心,教師的大局意識和團結協作等方面內容。
(二)職業能力:主要考評教師實施教育教學的各項專業技能,包括教育能力、教學能力、教研能力和專業發展能力等方面內容。
1、教育能力:主要考評教師了解學生思想狀況、分析和解決學生問題的能力,組織德育活動的能力,與社區、家長和學生的溝通能力等。
2、教學能力:主要考評教師把握和使用教材的能力,運用教學語言、教學方法、現代教育技術手段實施課堂教學和組織其他有關教學活動的能力,開發校本課程、開設第二課堂或選修課、舉辦講座等課程開發的能力等。
3、教研能力:主要考評教師從事教育教學研究、改革和對教育教學實踐進行自我反思、評價的能力等。
4、專業發展能力:主要考評教師全面掌握和拓展本學科專業知識、提高自身綜合素質的能力,了解和運用教育新理念的能力等。
(三)工作表現:主要考評教師的履職行為,包括工作量、德育工作、教學常規、班主任工作等方面內容。
1、工作量:主要考評教師承擔教育教學工作任務、承擔班主任工作、出勤率以及其他管理工作的情況。
2、德育工作:主要考評教師結合所教學科特點在課堂教學中實施德育的情況,履行全員育人職責、幫助學習困難學生或品行偏差學生的情況等。
3、教學常規:主要考評教師的教學準備和教學實施情況,包括教師備課、課堂教學、作業設計和批改、輔導學生以及組織課外實踐活動和參與教學管理等。
4、班主任工作:主要考評班主任對學生的教育引導、班級管理、組織班集體和團隊活動及關注每個學生全面發展情況。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情況應作為考評依據之一。
(四)工作成效:主要考評教師完成崗位職責的效果,包括育人效果、教學效果和教研效果等方面內容。
1、育人效果:主要考評教師指導學生學習和道德行為習慣養成、身心健康發展,以及班風學風和學習困難或品行偏差學生進步情況等。
2、教學效果:主要以完成國家規定的教學目標和任務、學生達到基本教育質量要求和學生學業水平考試合格率為依據。
3、教研效果:主要考評教師參與校本教研、課題研究情況,教育科研論文發表、獲獎情況,以及輔導學生獲獎情況等。
學校考評工作以具有獨立事業法人資格的學校為單位組織進行,成立由學校領導、管理幹部和教師代表參加的考評審員會,其中教師代表比例不低於60%。
考評工作一般由學校按規定的程式與年度考核結合進行,也可採取形成性評價和階段性評價相結合的辦法進行。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均確定為不職稱:職業道德考評達不到基本要求的;以非法方式表達訴求、干擾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損害學生利益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的;從事有償家教以及其他有礙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等違規違紀行為的。
學校也可根據績效工資實施方案的要求,對考評稱職的教師,經評選進一步劃分為優秀、良好、一般三個或更多等次。
對考評為稱職的教師,全額發放基礎性績效工資,並視不同等次情況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根據評選出的優秀、良好、一般三個或多個等次,合理確定分配等次,堅持向骨幹教師和做出成績的教師傾斜,適當拉開分配差距。對有突出表現或做出突出貢獻的教師,在獎勵性績效工資發放上予以重點傾斜。
對考評不稱職的教師,不發放績效工資。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成立教師考評工作領導小組。省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考評工作的督導檢查。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考評實施工作的指導,具體負責本地學校教師考評組織實施工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進一步細化考評指標體系,制訂本地具體考評標準和實施辦法,同時指導學校制訂教師考評具體方案。
學校考評工作委員會要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校教師考評具體方案,根據學校隸屬關係,在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具體組織實施考評工作。教師考評實施方案要徵求教師的意見並經學校教代會通過。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切實做好深入細緻的教師思想工作,引導教師正確對待考評,以考評促進學校發展和教師專業發展。要嚴肅考評工作紀律,對工作不負責任,考評失真失實的,實行責任追究。
高中階段教師考評參照本意見執行。
普通中國小校校長、管理人員和教輔人員的考評辦法參照本指導意見制定。校長的考評辦法由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管理人員和教輔人員的考評辦法,由學校根據崗位目標在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