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中國小教學基本規範

為進一步深化基礎教育課程改革,促進我省中國小教學活動的有效開展,切實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基礎教育綜合改革的意見》(魯辦發〔2014〕55號),特制訂本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中國小教學基本規範
  • 實施區域:山東省
  • 發文字號:魯教基發〔2015〕6號
  • 發布時間:2015年2月17日
規範通知,規範全文,

規範通知

山東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山東省中國小教學基本規範的通知
魯教基發〔2015〕6號
各市教育局:
現將《山東省中國小教學基本規範》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山東省教育廳
2015年2月17日

規範全文

山東省中國小教學基本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基礎教育課程改革,促進我省中國小教學活動的有效開展,切實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基礎教育綜合改革的意見》(魯辦發〔2014〕55號),特制訂本規範。
第二條 教學是學校的中心工作,學校的一切工作必須服從和服務於教學。學校各部門要樹立教學中心思想,努力保障和服務教學活動,積極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
第三條 中國小教學應面向全體學生,尊重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尊重學生主體地位,尊重學生個體差異,遵循學科教學規律,科學有效地實施教學活動。
第四條 本規範包括課程管理、教學管理、教學實施、課外指導、教學評價、教學研究、組織保障等,是中國小教學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評估學校辦學水平、考核教師教學水平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課程管理
第五條 學校要根據辦學理念、育人目標、辦學特色和學校實際,科學規劃學校課程,制定並落實學校課程方案,包括課程目標、課程內容與結構、課程實施、課程評價、課程管理等。
第六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課程方案、課程標準開齊、開足、開好課程,不得以任何名義增加或縮減規定的課程、課時。
第七條 學校要重視藝術、體育、綜合實踐活動、傳統文化等課程,加強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書法教育等。
第八條 學校要加強實驗課教學,按照課程標準和教材要求開齊開足開好實驗課,指導、鼓勵學生課外實驗活動,提高學生動手實踐能力、自主設計實驗能力。
第九條 尊重教師專業自主權, 支持教師對國家、地方、學校課程進行整合,支持教師開發校本課程,鼓勵教師承擔學校特色課程教學和學生社團指導等工作。
第十條 尊重學生課程選擇權,義務教育學校設立自主選課學習日,高中學校擴大選修學分在學生畢業學分中的比重,促進學生個性發展。
第三章 教學管理
第十一條 充分發揮教學管理部門、年級組(部)、教研組(備課組)等管理職能,確保各項教學工作有序進行。
第十二條 設立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委員會由教師和教學管理人員組成,兼顧所有學科任課教師,一線教師不少於50%。委員會負責討論決定教學工作的指導思想、中長期規劃、重大改革舉措等。
第十三條 健全教學工作例會制度。校長至少兩周召開一次教學工作例會,學習教育教學理論和實踐成果,關注研究教育教學前沿動態,分析探討教學工作形勢和任務,反思解決教學中的問題。
第十四條 健全教學督查視導制度。定期檢查和總結教學計畫執行情況,根據需要調整和完善教學實施方案,確保計畫有效落實。校長定期參加學科集體備課等教研活動,經常深入課堂觀課,及時掌握教學動態,加強教學指導。
第十五條 健全教師專業發展制度。制訂教師中長期專業發展規劃,包括發展目標、發展措施、考核標準和辦法等,確保計畫的引領性、激勵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條 健全教師業務檔案。包括教學工作、教科研工作、進修培訓、業務考核、獎懲等情況,把業務檔案作為規範教師教學行為、引導教師專業成長、考核評估教師工作的有效手段和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規範教材和教輔資料管理。執行國家和省中國小教材教輔材料發行使用管理規定,不得推薦選用國家和省定目錄之外的教材和教輔材料。義務教育階段配套練習冊通過政府採購隨教材發行,普通高中教輔材料由學校選用工作委員會從目錄中按照每科1套的原則向學生推薦,學生自願購買。學校或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購買教輔材料。
第十八條 嚴格控制學生作業量。建立學生作業設計、布置、檢查、總量控制和質量監控機制。國小一、二年級不留書面家庭作業,其他年級語文、數學書面作業總量每天不超過1小時,其他學科不留書面家庭作業;國中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書面作業總量每天不超過1.5小時,其他學科不留書面家庭作業;高中作業布置每天總量不超過2小時。
教師要為學生布置可選擇的作業;禁止布置機械重複、照抄照搬的作業;禁止利用練習冊和各種複習資料不加選擇直接布置作業。
為保障學生睡眠時間,學生完不成作業的,家長出具證明,教師不得追究學生責任。
第十九條 建立教學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訂《學校教學事故鑑定與處理辦法》,對學生造成學業損失或身心傷害的教學事故予以追究。
第二十條 發揮家長委員會作用。支持、鼓勵家長積極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課程教學活動,監督學校教育教學行為;每學年為家長開設不少於8課時的親職教育課程;支持家長委員會組織家長對學校、教師進行滿意度評價。
第二十一條 建立教育教學公開制度。在學校網站、公示欄或區域教育網站等實行學年、學期教學工作十大公開:教學管理制度公開、學校課程方案公開、學科教學計畫公開、學科評價方案公開、課外活動方案公開、教師教學研究和學科研究情況公開、教師教學活動評價方案公開、學校考試安排公開、學生節假日安排公開、學生作業和作業量公開。
第二十二條 完善教學管理制度。結合自身實際和學段學科特點,制訂《學科教學常規》《實驗課教學規範》《教師課堂行為規範》《學生課堂行為規範》《作業設定與批閱規範》等規章制度,使教學工作有規可依,有章可循。
第四章 教學實施
第二十三條 制訂教學計畫。教學計畫包括學校、教研組(備課組)和教師教學計畫。
學校教學計畫包括學年教學計畫和學期教學計畫,旨在對學校主要教學安排、教學改革、教研活動做出統籌安排。教研組(備課組)教學計畫包括:本學科各年級各項教學研究、課題研究等具體安排。教師教學計畫包括:(1)學期教學計畫。研究課程標準和教材,明確本學期課程教學任務、學段間及年級間教材內容銜接,熟悉教材編寫意圖、特點、整體結構及具體教學內容,明確各章節在教材中所處的地位及聯繫,擬定教學進度、教學措施,不得盲目追求教學進度;(2)課堂教學計畫和課外實踐活動教學計畫。
第二十四條 備課。包括集體備課和個人備課。
研究課程標準、教材及其他資源,分析學生的認知基礎和情感基礎,準確把握教學重點難點,預測學生的認知障礙等。教學目標設計做到明確、具體,可操作、可測評、可達成;課堂作業、課外練習設計具有針對性、層次性、差異性;重視教學活動的預設與生成;選擇恰當的教學手段、學生學習方式和教學組織形式等。
規範教案撰寫。教案應包括課題、教學目標、教學重點難點、學情分析、教學活動及時間安排、教學準備、教學過程、板書設計、作業設計、教學反思等內容。禁止抄襲現成教案和課件。
第二十五條 上課。堅持立德樹人,尊重學生的學習主體性。處理好預設與生成的關係,創造性地使用教案,因材施教。面向全體學生,實施啟發式、討論式、參與式教學,倡導自主、合作、探究式學習,重視對學生動手操作、製作、演示與示範的指導,尊重學生經驗,促進學生生活和學習經驗與教材文本的連線。合理運用掛圖、標本、錄音、投影、錄像等教學媒體輔助教學,積極探索現代教育技術與課堂教學的深度融合,實現教學信息化。加強反饋矯正教學環節,注重目標達成。
認真開展演示實驗和學生分組實驗教學,禁止以講實驗、畫實驗、看掛圖、看視頻等代替學生動手做實驗。
第二十六條 作業。作業設計應符合學科課程標準規定的範圍和深度,增強作業的開放性、探究性和實踐性。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增強作業的層次性、適應性和可選擇性,滿足學生的不同需求,鼓勵學生自己設計作業。
作業批改要及時、準確,書面作業要全批全改。禁止給學生家長布置作業或讓學生家長代為評改作業。
對學生作業中反映的問題要做歸因分析,有針對性地對每位學生進行指導,加強矯正性教學。
第二十七條 規範教師教學行為。教師要提前候課,站立講課。上課衣著得體,舉止文明、親切、自然、大方。上課講國語,語言要精煉、準確、生動、富有啟發性和吸引力;板書清楚,書寫工整,用字規範,布局合理,重點突出。上課關閉手機,不得遲到早退,不得中途離開教室,不得拖堂。嚴格按課程表上課,不得隨意調課、缺課。禁止酒後上課。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羞辱學生。
第二十八條 堅持教學反思與總結。教師要定期對課程資源開發、教學設計、課堂教學、考試、學生學習與生活指導等教學活動進行反思,剖析、總結教學得失。
第五章 課外指導
第二十九條 科學協調課堂教學和課外活動安排,組織和指導課外活動要做到有目的、有計畫、有實效。
第三十條 加強學生課外學習活動指導。將學生課外學習和實踐納入教師教學計畫,指導學生制定節假日、雙休日學習與生活計畫,指導學生課外讀書、學科拓展和社會實踐活動。
第三十一條 積極開展藝術、體育、科技、文學等興趣小組和專業社團活動。引導學生利用校外圖書館、科技館、博物館、自然與人文環境等資源,廣泛開展讀書交流、自然觀察、社會考察、科學探究、參觀遊學等自主學習和實踐活動。支持學生自主策劃課外活動。
第三十二條 積極開展家庭訪視活動。了解學生的學習和生活環境、習慣,加強與家長的溝通,不斷提高對學生學習與生活指導的實效性。
第六章 教學評價
第三十三條 教學評價要尊重學科特點。不同學科採用不同的評價方式。鼓勵採用開卷考試、實驗操作、聽力測試、辯論、情景測驗、成果展示、小論文以及面試答辯等多種評價方式,充分發揮評價的診斷、矯正和激勵作用。
第三十四條 教學評價要採取科學方式。倡導定性評價與定量評價相結合,過程評價與終結評價相結合,規定內容與自選內容相結合,書面測試與口頭測試、動手測試相結合,學科測試與特長測試相結合。
第三十五條 教師應具備科學命題能力。加強考試命題研究,建立命題、審題制度。各類考試命題要嚴格依據國家學科課程標準,試題要加強與社會實際和學生生活經驗的聯繫。在考查學生掌握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的基礎上,重視考查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以及實驗操作等方面的能力,準確反映學生的學習程度。認真考核評價學生實驗能力,考核評價結果計入學生學業成績。
第三十六條 嚴格規範日常考試。學科單元測驗由任課教師或教研組進行命題(也可採用學生自主命題)並組織實施,每個學科每個單元可進行一次測驗。義務教育階段期中和期末考試作為階段性考試,由學校命題並組織進行。國小不組織期中考試,國中階段期中考試一般安排在學期中間;國小、國中期末考試一般安排在學期末放假前一周。普通高中模組考試(學分認定考試)由學校自行組織,嚴禁各地統一組織周考、月考。
第三十七條 科學呈現教學評價結果。學科單元測驗實行無分數評價。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以等級形式呈現;考查科目分為合格、不合格。高中模組考試(學分認定考試)以學分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檔案、高中學生學業水平考試以等級或合格、不合格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檔案。
第三十八條 做好閱卷、講評工作。考試結束後及時閱卷,並進行統計分析,全面診斷教與學的情況。精心設計並上好測試講評課,提高講評的針對性、實效性,認真實施矯正教學,鞏固學習成果,提高學習能力。
第三十九條 合理使用考試結果。學校和教師應對考試結果進行認真分析,了解學生知識掌握和能力發展情況,反思矯正日常教育教學的得失,不斷改進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學生考試成績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應單獨反饋給學生,並及時準確地記入學生成長(綜合素質評價)檔案。不得按學生考試成績對教師和學生排列名次,不得作為評價、獎懲教師和學生的主要依據。
第四十條 建立學生成長檔案。收集學生的課堂表現、實踐活動記錄、標誌性成果等全面反映學生學習過程的資料,不斷豐富學生成長記錄。
第七章 教學研究
第四十一條 加強業務學習。定期組織教師學習教育政策法規、教育理論和學科課程標準,關注教育教學新進展,科學解決教育教學實踐中的實際問題。
第四十二條 規範教研活動。教研組(備課組)每周組織教研活動,每次活動須有主題、有中心發言人,每學期每位教師擔任活動主講不少於一次。加強對學科教學重要問題的研究,每學期開展不少於三個主題研究活動,每次活動要做好活動記錄,學校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四十三條 重視校本教研。校本教研要以提高教師專業素養為根本,以提高教學效率、提升學生素質為中心,以研究課標、教材和教法為重點。教務處、教研組(備課組)等要積極組織教學研究活動,不斷完善校本教研製度。
第四十四條 健全聽評課制度。不滿三年教齡的青年教師每學期聽評課20節以上;三年教齡以上的教師每學期聽評課15節以上;校長和負責教學的中層及以上幹部,每學期聽評課30節以上。做好聽課筆記和評議記錄,加強與執教教師的交流研討。鼓勵開展校際間聽評課活動。
第四十五條 積極開展課堂教學研討活動。按照深入開展“一師一優課”和“一課一名師”活動的要求上好研究課,開展曬課、觀課、評課、研課活動。每位教師每學年至少上好一個研究課。35歲以下的青年教師每學期要上一堂研討課,齊魯名師、特級教師、教學能手、學科帶頭人和骨幹教師每年要上一堂示範課或觀摩課。
第四十六條 積極開展課題研究。教師要結合教育教學實際,針對教學問題積極開展小課題研究,切實解決教學實踐中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提倡合作研究,積極撰寫教學札記、案例、論文、論著等。
第八章 組織保障
第四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要指導和監督中國小校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教育教學工作的政策法規,對違反教育法規、政策的行為,要依據《山東省對違規從事普通中國小辦學行為責任追究辦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八條 各市、縣(市、區)教研部門要加強對學校教學常規管理情況和教師教學常規執行情況的檢查與指導。
第四十九條 教育督導部門會同教研部門定期開展中國小教學工作專項督導檢查。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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