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實施辦法

2013年3月27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13〕8號印發《山東省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實施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評估內容、實施、附則4章14條,由山東省政府教育督導室負責解釋,自2013年5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實施辦法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發〔2013〕8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3年3月27日
  • 施行時間:2013年5月1日
  • 失效時間:2018年5月1日
通知,實施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評估內容,第三章 實 施,第四章 附 則,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實施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發〔2013〕8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市、縣(市、區)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教育督導工作的領導,把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作為考核各級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的重要內容,足額安排經費,保障督導工作順利進行,確保到2015年年底全省基本實現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目標。教育、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形成協力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工作機制。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3月27日

實施辦法

山東省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省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促進教育公平,根據《教育督導條例》(國務院令第624號)、《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48號)、《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暫行辦法》(教督〔2012〕3號)等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要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嚴格評估標準和工作程式,嚴禁弄虛作假;要堅持科學性原則,在廣泛收集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對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程度作出基本判斷;要堅持指導性原則,既要找準薄弱環節,提出改進建議,又要總結推廣典型經驗,整體推進義務教育均衡優質發展。
第三條 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必須在縣(市、區)所轄義務教育學校達到《山東省普通中國小辦學條件標準化建設計畫實施情況評估方案》要求的基礎上,並經市級複評通過後進行。督導評估由省政府教育督導室負責組織實施。評估對象為縣級人民政府。

第二章 評估內容

第四條 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主要包括縣域內義務教育校際間均衡狀況評估和對縣級人民政府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工作評估兩個方面。
第五條 縣域內義務教育校際間均衡狀況評估內容:
重點評估縣級人民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資源情況。以生均教學及輔助用房面積、生均體育運動場館面積、生均教學儀器設備值、每百名學生擁有計算機台數、生均圖書冊數、師生比、生均高於規定學歷教師數、生均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教師數8項指標,分別計算國小、國中差異係數,評估縣域內國小、國中校際間均衡狀況。
第六條 對縣級人民政府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工作評估內容:
(一)入學機會
1.將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就學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納入財政保障體系;
2.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社會各方面廣泛參與的留守兒童關愛體系;
3.視力、聽力、智力三類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率統算不低於95%;
4.優質普通高中招生名額分配到縣域內國中的比例不低於60%,並逐步提高。
(二)保障機制
1.建立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責任、監督和問責機制;
2.義務教育經費在財政預算中單列,近3年做到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教師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3.推進學校標準化建設,財政性教育經費向薄弱學校傾斜;
4.財政預算內教育經費占財政支出的比例達到規定要求,並保持穩定增長;
5.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做到足額徵收,足額及時撥付用於教育;
6.從國有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10%教育資金,從地方分成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於教育。
(三)教師隊伍
1.全面實施義務教育績效工資制度,落實特殊教育教師崗位津貼;
2.義務教育學校學科教師配備合理,按省定編制標準和編制管理辦法配備和管理教師隊伍;
3.建立並有效實施了縣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校長和教師定期交流制度;
4.城鄉學校教師職稱結構比例基本一致;
5.落實教師培訓經費,加強教師培訓。
(四)質量與管理
1.按照國家規定的義務教育課程方案開齊開足課程;
2.國小、國中年鞏固率分別達99%、98%以上;
3.國小、國中學生體質健康及格率達到90%以上;
4.義務教育階段不存在重點學校和重點班,公辦義務教育擇校現象得到基本遏制;
5.中小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得到有效減輕。
第七條 對縣級人民政府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工作評估得分在85分以上(總分為100分)、國小和國中義務教育學校校際間差異係數分別小於或等於0.65和0.55的縣(市、區),方可通過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認定。同時參考公眾滿意度調查結果。

第三章 實 施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按要求進行自評,撰寫自評報告,並填寫《全國義務教育發展基本均衡縣(市、區)申報表》。自評達到要求的,由設區市人民政府複評後,形成複評報告,報省政府教育督導室驗收。
第九條 省政府教育督導室評估前向社會發布公告,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公眾滿意度調查,可通過問卷、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縣域內學校校際間辦學條件差距、縣域內校際間教師隊伍的差距、縣域內義務教育擇校情況以及政府在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方面的努力程度等。調查的對象主要包括當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學生家長等。其中,學生家長的比例不低於50%,其他各類調查對象數量大體相當。
公眾滿意度調查方案由省政府教育督導室制定。
第十一條 通過督導評估驗收的義務教育發展基本均衡縣(市、區),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審核認定。認定合格的,由教育部公布並授牌,省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存在弄虛作假行為、區域內發生違反教育法律法規並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不予督導評估,並在全省範圍內通報。
第十三條 建立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監測和複查制度,對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進行監測,對已經認定的義務教育發展基本均衡縣(市、區)進行複查。對主要指標不能達到本辦法標準的,責成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報請教育部撤銷其義務教育發展基本均衡縣(市、區)稱號。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教育督導室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13年5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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