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鄉村文明行動建設示範工程資金管理辦法

《山東省省級鄉村文明行動建設示範工程資金管理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於2017年11月28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省級鄉村文明行動建設示範工程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文明辦
  • 發布時間:2017年11月28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辦法解讀,

辦法發布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鄉村文明行動建設示範工程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財文資〔2017〕53號
各市財政局、文明辦,各縣級現代預算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縣(市、區)財政局、文明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的意見》(魯政發〔2017〕30號)、《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鄉村文明行動的實施意見》(魯辦發〔2016〕58號)等有關規定,我們研究制定了《山東省省級鄉村文明行動建設示範工程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省級鄉村文明行動建設示範工程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鄉村文明行動建設示範工程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的意見》(魯政發〔2017〕30號)、《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鄉村文明行動的實施意見》(魯辦發〔2016〕5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鄉村文明行動建設示範工程資金(以下簡稱鄉村文明建設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開展鄉村文明行動建設示範工程,推動加快美麗鄉村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鄉村文明建設資金由省財政廳、省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文明辦)共同管理,按照“目標明確、分配科學、管理規範、績效優先”的原則分配、管理和使用。
省財政廳負責鄉村文明建設資金年度預算編制、分配和撥付工作,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評價管理。
省文明辦負責鄉村文明建設資金使用規劃或實施方案的編制,研究提出資金分配意見,會同省財政廳下達年度工作任務(任務清單),指導、推動和監督開展鄉村文明建設工作,對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具體負責組織開展績效目標制定、績效監控、績效評價、信息公開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範圍及方式
第四條 鄉村文明建設資金支持對象主要是鄉村文明行動建設示範村(居),以及承擔培訓、建設、調查、宣傳等工作的單位。
第五條 鄉村文明建設資金主要用於:
(一)省級“鄉村文明家園”示範村(居)建設相關項目支出補助。
(二)開展“新農村新生活”培訓、移風易俗等活動。
(三)統計調查、宣傳、會議培訓等相關工作。
(四)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鄉村文明建設資金不得用於興建樓堂館所和辦公、生活、接待以及人員福利支出等與鄉村文明建設無關的支出。
第七條 鄉村文明建設資金主要採取直接補助、政府購買服務、以獎代補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支持條件和申報程式
第八條 鄉村文明建設示範村(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鄉村文明行動各項工作紮實推進,成效突出,變化明顯。
(二)村莊垃圾桶、保潔員配備齊全,生活垃圾日產日清,村容村貌衛生整潔,人居環境日益改善;村規民約健全完善,民眾評議會、紅白理事會等民眾組織健全並發揮作用,移風易俗成效顯著,村風民俗文明健康向上。
(三)建立善行義舉四德榜,廣泛開展文明信用戶、好媳婦好婆婆評選等民眾性創建活動,傳承優秀家風家教,倡樹文明和諧的道德風尚。
(四)“新農村新生活”培訓經常開展,農戶庭院居室整潔,農民生活方式科學衛生健康。
(五)治安防控體系健全,農村社會治安秩序優良。
(六)文化惠民項目建設到位,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利用充分,文體活動活躍,村民精神文化生活豐富。
(七)村內文化宣傳陣地健全,逐步達到“十個一”的標準(休閒文化廣場、健身廣場、休閒長廊、鄉村文明宣傳街、LED顯示屏、科普欄、道德講堂、文化牆、宣傳欄、鄉村文明家園標識),突出鄉村文明行動各項宣傳內容,綜合反映鄉村文明行動各項工作。
第九條 鄉村文明建設資金申報程式:
(一)省文明辦會同省財政廳根據省文明委工作安排,確定省級項目整體規劃方案,制定項目年度實施計畫,並向各地下達項目建設控制數指標及工作任務(任務清單)。
(二)各市根據省下達的項目建設控制數指標,制定本地建設規劃,並確定分縣(市、區)具體計畫。縣(市、區)文明辦、財政局提出本地支持名單,並附項目申報書等材料,經市文明辦、財政局審核確認後報省文明辦、省財政廳備案。
第四章 預算編制和資金分配
第十條 省文明辦要編制中長期鄉村文明建設發展規劃,根據規劃確定年度工作任務、資金需求和績效目標,並列出任務清單,隨下年度部門預算申請報送省財政廳。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根據發展規劃和財力狀況,編制年度鄉村文明建設資金預算草案,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程式審查。
第十二條 鄉村文明建設資金分為省級管理使用資金和對下分配資金兩部分。省級管理使用資金由省文明辦會同省財政廳研究提出分配意見。對下分配資金採用因素法分配。主要依據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和工作成效等因素,根據任務特點、政策目標等選擇具體因素和權重測算分配資金。工作成效主要以績效評價結果為依據。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根據年度預算和經審核確定的鄉村文明建設資金年度分配方案,向各用款單位下達資金。按因素法下達到市縣的資金,市級財政部門會同市文明辦,在規定時間內分解下達,儘快落實到位。
第十四條 分配省級部門單位的資金,按照有關管理制度、實施方案等使用管理。縣級及以下使用管理的資金,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的部署要求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五條 鄉村文明建設資金資助修繕的場所、設施器材和宣傳內容,應當在顯著位置標識“鄉村文明家園”字樣。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 各級文明辦、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鄉村文明建設資金分配、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七條 鄉村文明建設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各級文明辦、財政部門要加強鄉村文明建設資金預算績效管理,按規定做好績效目標管理、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結果運用等工作。由縣級及以下使用管理的鄉村文明建設資金,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的部署要求進行綜合績效管理。
第十八條 省文明辦、省財政廳按照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的原則,健全完善鄉村文明建設資金信息公開機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省文明辦、省財政廳按管理職責負責公開除涉密內容外的資金管理辦法、申報指南、績效評價和分配結果等。
第二十條 各級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或項目)分配資金,或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鄉村文明建設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文明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山東省鄉村文明行動“百鎮千村”建設示範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財行〔2015〕18號)同時廢止。

辦法解讀

主要內容共5個方面:
(一)政策依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的意見》、省委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鄉村文明行動的實施意見》(魯辦發〔2016〕58號)等法律法規。
(二)主要用途
省級“鄉村文明家園”示範村(居)建設,“新農村新生活”培訓,移風易俗、統計調查、宣傳、會議培訓、調研等相關工作,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其他工作。
(三)資金申請
在資金管理辦法中制定明確的“鄉村文明家園”建設示範村(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省文明辦、省財政廳根據省文明委工作安排,確定省級項目年度實施計畫,制定項目整體規劃並向各地下達項目建設控制數指標等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各市根據省級下達的項目建設控制數指標,制定本地建設規劃。縣(市、區)文明辦、財政局提出本地申報名單,並附項目申報書等申報材料,經市文明辦、財政局審核後,上報省文明辦、省財政廳備案。
(四)資金分配
按照涉農資金整合工作統一要求,做出相應調整。將鄉村文明建設資金分為省級管理使用和縣級及以下管理使用兩部分。省級管理使用的資金由省文明辦會同省財政廳研究提出分配意見。縣級及以下管理使用資金主要採用因素法進行分配。資金分配的主要依據包括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和工作成效等因素。根據任務特點、政策目標等選擇具體因素和權重測算分配資金。工作成效主要以績效評價結果為依據。
(五)資金管理
按照涉農資金整合工作統一要求,縣級使用管理的資金,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的部署要求統籌安排使用。
(六)績效管理
按照涉農資金整合工作統一要求,涉農資金由單項資金績效考核向綜合績效考核轉變。僅在資金管理辦法中規定,鄉村文明建設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各級文明辦、財政局應當加強鄉村文明建設資金預算績效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做好績效目標管理、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結果運用等相關工作。由縣級使用管理的鄉村文明建設資金,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的部署要求進行綜合績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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