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於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築的要求,指導裝配式建築示範工程建設,推進綠色建造和綠色發展,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十三五”裝配式建築行動方案》《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國辦發〔2016〕71號檔案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築的實施意見》《山東省省級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裝配式建築示範工程項目(以下簡稱示範工程)是指採用裝配式混凝土結構、鋼結構、現代木結構以及各類裝配式混合結構、組合結構的新建建築,主要包括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
第三條 示範工程採用的技術體系應先進、可靠,安全、節能、綠色、環保等性能優異,在設計標準化、生產工廠化、施工裝配化、裝修一體化、管理信息化、套用智慧型化等方面能起到良好的示範帶動作用,具有較好的性價比,有利於實現社會效益、環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有機協調。
第四條 示範工程的項目申報、評審認定、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示範工程優先享受國家、省相關支持政策,擇優推薦申報住房城鄉建設部示範項目。各地在制定優惠政策時,應向示範工程傾斜。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六條 申報主體原則應為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由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技術研發、設計、施工、裝修、部品部件生產等單位聯合申報。
第七條 申報程式:
(一)申報主體經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向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地區示範工程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擇優推薦上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第八條 項目申報條件:
(一)應符合建設工程管理程式,已取得立項批文、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征地批覆檔案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等前期建設手續;
(二)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和鋼結構單體建築面積原則上不低於5000平方米,住宅小區等群體項目示範面積原則上不低於50000平方米,木結構建築面積原則上不低於1000平方米;
(三)項目技術策劃選定的裝配式建築技術體系應先進、合理,裝配率等指標應達到國家《裝配式建築評價標準》A級以上要求;
(四)住宅示範工程應在項目方案設計階段進行申報;其他示範工程可在方案設計階段申報,也可在初步設計等階段進行申報。
第九條 申報材料:
(一)示範工程申報表;
(二)項目立項、土地使用等審批檔案;
(三)示範工程實施方案;
(四)裝配式建築技術策劃檔案(含技術策劃報告、技術配置表、經濟評估等);
(五)方案設計檔案或初步設計檔案。
第三章 評審認定
第十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評審專家委員會,對各設區市推薦上報的示範工程進行評審。評審應在施工圖審查之前進行。評審分為方案評議和技術審查,初步設計階段申報的僅進行技術審查。按規定需要進行初步設計等審查的工程,技術審查宜同步並聯進行。
第十一條 方案評議內容主要包括技術策劃方案與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結構類型、技術體系、標準化設計、建築圍護系統、內裝體系和技術配置、經濟性評估等。
第十二條 技術審查內容主要包括建築設計、結構設計、內裝專項說明相關內容,設計圖紙應表示採用裝配式建築設計技術的內容,預製構件分布情況與技術相關說明、結構典型連線方式、施工吊裝、臨時支撐要求及建築電氣設備、管線敷設等。
第十三條 評審專家委員會一般由5~7名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應客觀、公正,遵循迴避原則,並對評審結果負責。
第十四條 通過評審的,在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上公示5日;經公示無異議的,予以認定和公布,並按規定納入省級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範圍;不符合示範條件的,不予認定。
對符合相關規定的示範工程一併納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科技計畫項目管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示範工程的施工圖設計審查應落實方案評議和技術審查要求的內容,通過施工圖設計審查後的施工圖等技術資料應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十六條 示範工程應當採用工程總承包和全過程工程諮詢模式組織建設,積極探索建立適合工程總承包和全過程工程諮詢模式的發包承包等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第十七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示範工程,裝配率符合有關規定的,可採用邀請招標方式;對需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專有技術建造的,依法可不進行招標。
第十八條 示範工程應採用建築信息模型(BIM)技術,實現全專業、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開發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建立基於BIM的服務平台,推進BIM在工程設計、生產、運輸、裝配、運維、管理等全生命周期的共享和套用,實現各參與方在各階段、各環節的協同。
第十九條 示範工程各參建單位應嚴格按照設計檔案和實施方案等組織實施,及時總結完善設計、施工、部品生產等套用技術;示範工程實施單位應定期向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統計報表等進展情況。
第二十條 示範工程施工、監理、部品部件生產等參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編制關鍵工序、關鍵部位質量安全控制資料和專項方案,落實各方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示範工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應按照《山東省裝配式混凝土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導則》等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要求,對參建主體質量安全行為和實體質量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鼓勵通過信息化管理實現工程項目全過程質量安全管理和質量責任追溯。在資質管理、造價定額、質量安全監管、竣工驗收、裝配式建築工人培訓、技能評價等方面進行探索改革,創新完善相關制度;加強對示範工程的調度,及時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確保順利實施。
第二十二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或其委託的第三方專業機構,應加強全省示範工程實施全過程的指導檢查,在主體工程施工期間進行一次中期檢查;對示範工程的工作目標、主要任務、技術審查落實情況和計畫安排的完成情況等進行抽查,並通報中期檢查、抽查結果。
第二十三條 鼓勵示範工程按照綠色建築二星級或以上標準進行設計。鼓勵與被動式超低能耗建築示範、百年建築示範、國家康居工程示範、住宅性能認定、BIM技術套用示範及綠色施工示範等相結合,打造綜合示範工程,實現建造方式與建築性能整體提升與發展。
第二十四條 示範工程竣工後,經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同意,由示範工程實施單位向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進行評估核驗。
第二十五條 中期檢查、抽查發現存在問題或未通過評估核驗的示範工程,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商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責令限期整改,在規定整改期限內仍不能達到要求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撤銷其示範工程認定。
組織實施過程中,因違反國家、省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管理及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等有關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撤銷其示範工程認定。
第二十六條 示範工程組織實施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年,並應在工程總承包建設契約約定的期限內竣工。如因特殊原因需延期或變更的,實施單位應提出書面延期或變更申請,經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原省建築產業現代化試點工程項目竣工後,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專家進行評估核驗,經評估核驗,達到省裝配式建築示範工程要求的,認定為省示範工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