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管理辦法

《山東省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山東省無居民海島保護與利用管理,規範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查批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1月25日,山東省海洋局印發《山東省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25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海洋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山東省海洋局關於印發《山東省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海發〔2024〕1號
沿海各市海洋主管局、行政審批服務局:
為加強無居民海島使用管理,進一步規範我省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工作,我局制定了《山東省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海洋局
2024年1月25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山東省無居民海島保護與利用管理,規範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查批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人民政府用島審批許可權內,非經營性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活動申請、審查、審批適用本辦法。同一海島有兩個及兩個以上意向使用人的除外。
第三條 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應遵循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省級海洋主管部門負責省級人民政府審批許可權內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受理、審查、批准有關工作。
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涉及使用海島周邊海域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海域使用手續。
第五條 單位或個人申請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應向省級海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書;
(二)無居民海島使用坐標圖;
(三)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
(四)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論證報告;
(五)用島性質為非經營性的相關證明材料;
(六)存在利益相關者的,應當提交解決方案或協定;
(七)相關資信證明材料:
1. 申請人身份證明。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本人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其他有效證明檔案(企業法人提交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2. 授權委託書。當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辦理時提交,應當明確代理許可權。
3. 代理人身份證明。代理人應當提交本人身份證明。
第六條 編制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和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論證報告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
用島單位或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或委託有關機構編制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和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論證報告。
第七條 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核包括初步審查、申請公示、業務審查、現場勘查、專家評審、徵求意見、集體決策等環節。
第八條 省級海洋主管部門受理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申請材料後,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格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二)申請的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活動是否屬於省級人民政府審批許可權;
(三)依據公開信息核實申請人資質和身份。
申請材料不符合有關要求的,應告知申請人修改完善。
第九條 省級海洋主管部門應對用島申請進行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公示期限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應同時在省級海洋主管部門官網、海島臨近的鄉鎮現場進行。
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名稱、項目名稱、性質、位置、面積、坐標、類型、期限等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信息,以及公示期限、意見反饋方式、聯繫方式等內容。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省級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複查,並將複查結果書面告知異議人。經複查所提出異議屬實,導致用島申請不符合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要求的,省級海洋主管部門應終止審核,並將審查結果和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異議人、利害關係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第十條 省級海洋主管部門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活動是否屬於非經營性;
(二)用島面積、界址是否清楚,是否存在權屬爭議;
(三)具體方案和項目論證報告是否按照規定程式和技術標準編制,是否切實可行;
(四)項目用島是否符合海岸線保護利用要求;
(五)申請使用的海島是否已設定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是否計畫設定其他無居民海島使用權;
(六)存在利益相關者的,是否已提交解決方案或協定。
第十一條 省級海洋主管部門在受理用島申請後應結合實際情況組織現場勘查,並形成現場勘查書面材料。勘查內容包括海島及其周邊海域自然資源環境條件、開發利用現狀等情況。
第十二條 省級海洋主管部門自行或委託技術單位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和論證報告進行評審,就開發利用具體方案是否科學合理、論證報告結論是否可信、項目用島是否可行出具明確意見。
經專家評審,認為用島不可行的,由省級海洋主管部門將用島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並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條 項目論證報告、開發利用具體方案通過專家評審並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完善後,省級海洋主管部門徵求有關部門、單位和設區市人民政府意見。徵求意見內容主要包括:
(一)項目用島是否與國家有關產業政策相協調;
(二)項目用島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及其專項規劃、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用規劃等有關規劃,是否遵循生態保護紅線的有關要求;
(三)申請使用的區域歷史上是否發放過林地、土地等權屬證書;
(四)存在違法用島行為的,是否已依法查處。
涉及領海基點、國防用途海島及其周邊軍事設施和艦艇航道安全等用島,還應徵求軍事機關意見。
第十四條 省級海洋主管部門海島管理機構綜合有關部門(單位)意見和專家評審結論,提出用島審核意見,按程式報省級海洋主管部門行政辦公會議研究,作出同意用島申請、退回重新審查或不同意用島申請的決定。
第十五條 經省級海洋主管部門行政辦公會議審定同意用島申請的,委託中介機構開展無居民海島價格評估,並形成出讓價。
出讓價作為申請審批出讓底價的參考依據,不得低於最低價。
第十六條 省級海洋主管部門按程式將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附以下材料:
(一)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書;
(二)設區市人民政府意見;
(三)有關部門和單位意見;
(四)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報批稿)、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論證報告(報批稿)及專家評審意見;
(五)省級海洋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六)公示、異議覆核和聽證結果材料;
(七)存在利益相關者的,提交解決方案或協定。
第十七條 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省級海洋主管部門印發用島批覆檔案,並抄送有關部門、設區市人民政府。批覆內容包括:
(一)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人、項目名稱、使用海島的面積、位置、用途、類別、性質、期限;
(二)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要求;
(三)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明細。
第十八條 經批准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的,申請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繳納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用島活動符合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免繳條件的,應分別向省級財政、海洋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徵收、繳納及減免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申請人憑用島批覆檔案和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繳納憑證(或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免繳批覆檔案),按照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有關規定,到當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領取不動產權屬證書。
第二十條 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涉及建設、安全、消防、環保等法律法規要求需要履行其他審批手續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無居民海島使用權人應當按照批准的開發利用具體方案合理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不得擅自改變用島類型、性質、用途、範圍。需要改變開發利用具體方案的,應當報省級海洋主管部門重新履行報批程式,並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無居民海島使用最高期限,參照海域使用權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受省級人民政府委託行使省級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許可權的單位,轄區內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審查、審批,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9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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