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4日,國家海洋局以國海島字〔2013〕14號印發《關於簡易項目使用無居民海島審批的意見》。該《意見》分適用範圍、簡化內容、管理要求3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海洋局關於簡易項目使用無居民海島審批的意見
- 印發機關:國家海洋局
- 文號:國海島字〔2013〕14號
- 印發時間:2013年1月4日
2013年1月4日,國家海洋局以國海島字〔2013〕14號印發《關於簡易項目使用無居民海島審批的意見》。該《意見》分適用範圍、簡化內容、管理要求3部分。
2013年1月4日,國家海洋局以國海島字〔2013〕14號印發《關於簡易項目使用無居民海島審批的意見》。該《意見》分適用範圍、簡化內容、管理要求3部分。簡述2013年1月4日,國家海洋局印發《關於簡易項目使用無居民海島審...
無居民海島有償使用的意見》,國家海洋局海島管理司對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招拍掛”出讓政策進行研究,對於無居民海島的有償使用,早在2010年3月頒布實施的《海島保護法》中有明確規定:“經批准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的,應當依法繳納使用金...
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的具體方案由省級海洋主管部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三、申請審批程式 (一)申請 無居民海島使用項目申請人應向海島所在市縣海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1.無居民海島使用申請...
國土資源部門4項:農用地轉用審批、土地徵收審批、供地方案審批、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床審批。 水利部門3項:農業灌排影響意見書、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檔案審批。 海洋部門3項:海域使用權證書核發、無居民海島開...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和使用管理,促進無居民海島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財政部國家海洋局關於印發〈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44號)和《浙江...
國土資源部門4項:農用地轉用審批、土地徵收審批、供地方案審批、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床審批。 水利部門3項:農業灌排影響意見書、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檔案審批。 海洋部門3項:海域使用權證書核發、無居民海島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