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涉外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1995年12月15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12-15
【生效日期】1996-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涉外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境外來魯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涉外服務機構的收費行為,促進我省開放型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一切有涉外服務收費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涉外服務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涉外服務收費,是指向外國人及台、港、澳、僑胞提供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省及其以下各級物價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外服務收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涉外服務收費,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一律實行同質同價、按質論價的定價原則。嚴禁提供同種服務對不同消費者規定不同的收費標準。
第六條涉外服務收費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均以人民幣標價和計價結算。
第七條各涉外服務單位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接受社會監督。嚴禁按人種和國別(地區)標價。
第八條對違反本辦法者,由各級物價檢查機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和《山東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九條凡與本辦法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條本辦法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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