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等學校住宿費收費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學生住宿費收費管理,維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而制定的辦法。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山東省高等學校住宿費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發改成本〔2019〕804號
各高等學校:
為規範我省高等學校住宿費收費管理,維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經省政府同意,我們對《山東省高等學校住宿費收費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教育廳
2019年9月11日
山東省高等學校住宿費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學生住宿費收費管理,維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向學生提供公寓收取住宿費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高校學生公寓建設與管理堅持“經濟實用、方便學生”的原則,既要滿足學生的基本需求,又要有利於教育資源的合理利用,促進學生住宿條件的改善。
第四條高校學生公寓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單幢公寓人均建築面積原則上不低於5平方米,每間住宿不超過8人,配備床、桌、椅(凳)、櫥櫃、電風扇、電源插座、供暖設備、網路連線埠等生活用品及設施;
(二)樓層設有衛生間及盥洗設施;
(三)有健全的安保、衛生、服務等管理制度,有專人管理。
第五條公辦高校住宿費每生每學年最高收費標準如下:
(一)7-8人間人均建築面積低於6平方米的600元,帶獨立衛生間700元;超過6平方米(含)800元,帶獨立衛生間900元;
(二)5-6人間1000元,帶獨立衛生間1100元;
(三)3-4人間1200元,帶獨立衛生間1300元;
(四)碩士、博士1-2人間1400元,帶獨立衛生間1500元;
(五)安裝空調的房間可按每房間400元加收住宿費,每人具體加收費用標準按房間住宿人數分攤。學校應明確費用分攤、未啟用空調等情況的收費管理規定;
(六)對家庭貧困學生應減收住宿費用,減收幅度由學校自主確定。
第六條民辦高校住宿費標準由高校自主確定。成人教育(包括進修、培訓)、訪學、交流學生住宿費標準由高校自主確定。
第七條高校安排公寓,應充分考慮學生實際情況,便於學生學習生活,又有利於高校統一管理。
第八條公辦高校住宿費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取時應使用“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通過“山東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系統”全額上繳財政。
第九條學生住宿費按學年或學期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學生因故退學或提前結束學業的,高校應當根據其實際住宿時間,按月計退。
第十條對寒暑假期間未離校的學生,高校應當妥善安排住宿,不得加收住宿費。學生外出實習或訪學、休學一學期以上,不返校住宿且辦理退宿手續的,期間不收取住宿費。
第十一條高校印發招生簡章和錄取通知書,應當註明學生公寓類別和收費標準。
第十二條高校應在學校入口網站、收費地點公示收費標準,接受發展改革、財政、教育等部門和社會監督。發生價格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三條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黨校等其他研究生招生單位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