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會議審批制度的通知

山東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會議審批制度的通知所屬類別是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政府辦公廳
  • 通知:關於印發會議審批制度的通知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10-20
【生效日期】1990-10-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會議審批制度的通知
(1990年10月2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現將經省長辦公會議批准的《會議審批制度》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會議審批制度
一、以省政府名義和省政府部門召開的下列會議,須經省政府批准:
(一)擬請市政府、地區行署負責人參加的。
(二)擬請市地部門負責人參加、與會人員超過五十人的。
二、須經省政府批准召開的會議,由主辦部門向省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書面申請應說明開會理由、會議主要內容、與會人數、開會時間地點、會議開支標準和所需經費等。
書面申請一般應提前兩個月報送省政府(可徑送辦公廳綜合二室)。
三、開會申請按下列程式審理
(一)會議報批材料由省政府辦公廳綜合二室負責受理並提出初步意見;
(二)經秘書長辦公會議集體審議確定傾向性意見;
(三)擬請市政府、地區行署負責人參加的會議,提請省長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省長審定,重要會議由省長辦公會議決定;擬請市地部門負責人參加、與會人員超過五十人的會議,提請分管副省長審定。
開會申請每兩個月集中審理一次。特殊情況確需緊急召開的會議,由綜合二室提出初步意見,經秘書長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秘書長審查同意後,報省長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省長審定。
(四)省政府常務會議或省長辦公會議確定同意召開的會議,由會議主辦部門補報開會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四、經批准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由省政府秘書長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秘書長簽發,辦公廳印發開會通知;經批准省政府部門召開的會議,由部門印發開會通知。
五、會議主辦部門必須嚴格控制會議規模和經費開支。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憑省政府辦公廳的會議審批單核銷會議經費,凡未經批准的會議開支或因擴大規模、提高標準而超支的部分,不予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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