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會議審批制度的通知所屬類別是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政府辦公廳
- 通知:關於印發會議審批制度的通知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10-20
【生效日期】1990-10-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會議審批制度
(一)擬請市政府、地區行署負責人參加的。
(二)擬請市地部門負責人參加、與會人員超過五十人的。
書面申請應說明開會理由、會議主要內容、與會人數、開會時間地點、會議開支標準和所需經費等。
書面申請一般應提前兩個月報送省政府(可徑送辦公廳綜合二室)。
(一)會議報批材料由省政府辦公廳綜合二室負責受理並提出初步意見;
(二)經秘書長辦公會議集體審議確定傾向性意見;
(三)擬請市政府、地區行署負責人參加的會議,提請省長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省長審定,重要會議由省長辦公會議決定;擬請市地部門負責人參加、與會人員超過五十人的會議,提請分管副省長審定。
開會申請每兩個月集中審理一次。特殊情況確需緊急召開的會議,由綜合二室提出初步意見,經秘書長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秘書長審查同意後,報省長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省長審定。
(四)省政府常務會議或省長辦公會議確定同意召開的會議,由會議主辦部門補報開會申請,辦理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