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國有林場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魯政字〔2016〕58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現將《山東省國有林場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5日
方案
山東省國有林場改革實施方案
為加快推進國有林場改革,促進國有林場科學發展,充分發揮國有林場在生態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印發〈國有林場改革方案〉和〈國有林區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中發〔2015〕6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國有林場苗圃改革與發展的意見》(魯政辦發〔2009〕8號)等有關檔案精神,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山東省國有林場的基本情況
山東省現有國有林場155處(包括泰安、臨沂2個改革試點市42處)。按經營類型分:生態公益型林場150處,混合經營型林場5處;按地形分:山區林場108處,平原林場47處;按財政支持情況分:全額拔款68處,差額拔款40處,自收自支47處。經營總面積252.81萬畝,有林地面積209.66萬畝。職工12984人,其中,在職7702人,離退休5282人。全省國有林場總計債務154165.97萬元,其中,拖欠職工工資46216.27萬元,拖欠職工社會保險費5201.02萬元,拖欠職工住房公積金5249.39萬元,造林營林護林債務18325.35萬元,二三產業經營等債務79173.94萬元。據統計,近5年全省國有林場職工年人均工資僅3.56萬元左右,全省國有林場總體處於低水平運行狀態。
二、國有林場改革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大力實施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圍繞保護生態、保障職工生活兩大目標,推進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實現管護方式和監督管理體制創新,推動國有林場發展模式由木材生產為主轉變為生態修復和建設為主、由利用森林獲取經濟利益為主轉變為保護森林提供生態服務為主,建立有利於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改善生態和民生、增強發展活力的國有林場新體制,形成國有林場可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發揮國有林場在綠化國土中的帶動作用,為發展現代林業、建設綠色山東、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作出新貢獻。
(二)基本原則。
———堅持生態導向、保護優先。以維護和提高森林資源生態功能作為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實行最嚴格的國有林場、林地和林木資源管理制度,確保國有森林資源不破壞、國有資產不流失,為堅守生態紅線發揮積極作用。
———堅持改善民生、保持穩定。立足國有林場實際,穩步推進改革,切實解決好職工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確保國有林場穩定。
———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施策。以“因養林而養人”為方向,根據各地林業和生態建設實際,探索不同類型的國有林場改革模式,不強求一律,不搞一刀切。符合條件的生態林場在各地自願的基礎上,按照審批程式,可以納入國有林場管理序列,參加國有林場改革。
———堅持分類指導、分級負責。省政府對國有林場改革負總責,在政策和資金上給予支持,市、縣(市、區)政府對所屬的國有林場改革具體負責,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改革實施方案。
(三)總體目標。到2017年12月底,全面完成國有林場改革任務。
———生態功能顯著提升。通過科學營林、嚴格保護等多措並舉,國有林場森林蓄積量明顯增加,森林質量有效提升。
———生產生活條件明顯改善。通過完善國有林場管理體制、多渠道加大對林場基礎設施的投入和完善社會保障機制,切實改善職工的生產生活條件,使職工就業有著落、基本生活有保障。
———管理體制全面創新。通過定性定編,完善管護機制,基本形成功能定位明確、人員精簡高效、森林管護購買服務、資源監管分級實施的林場管理新體制,確保政府投入可持續、資源監管高效率、林場發展有後勁,國有林場發展活力有較大提高。
三、國有林場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界定國有林場的生態責任和森林資源培育管護方式。將國有林場主要功能明確定位於保護培育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與功能定位相適應,明確森林資源保護的組織方式,合理界定國有林場屬性。原為事業單位的國有林場,主要承擔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等生態公益服務職責的,繼續按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管理,從嚴控制事業編制;基本不承擔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主要從事市場化經營的,要推進轉企改制,暫不具備轉企改制條件的,要剝離企業經營性業務。目前已經轉制為企業性質的國有林場,原則上保持企業性質不變,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實現公益林管護,或者結合國有企業改革探索轉型為公益性企業,確有特殊情況的,可以由政府根據實際合理確定其屬性。國有林場的人員工資、機構經費等事業性支出,按照單位性質和綜合預算原則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職工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各類社會保險;國有林場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納入同級政府投資項目三年滾動計畫,其造林、撫育、護林、採伐以及其它生產性項目引入市場機制,通過契約、委託等方式,由政府面向社會力量購買公益林管護服務,逐步建立以購買服務為主的公益林管護機制。在保持林場生態系統完整性和穩定性的前提下,按照科學規劃原則,鼓勵國有林場、社會資本、林場職工發展森林旅遊和林下經濟等特色產業,有效盤活森林資源。鼓勵社會公益組織和志願者參與公益林管護,提高全社會生態保護意識。
(二)創新國有林場管理體制機制。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創新管理方式,減少對國有林場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加強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標準等制定和實施,落實國有林場法人自主權。在穩定現行隸屬關係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區位、規模和生態建設需要等因素,合理最佳化國有林場管理層級。對同一行政區域內規模過小、分布零散的林場,根據機構精簡和規模經營的原則重組整合為較大林場。推行“場圃一體化”管理,使國有林場與苗圃資源共享、技術互補的優勢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根據工作性質、經營規模和管護難度等因素,科學核定事業編制,用於聘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骨幹林業技能人員。強化對編制使用的監管,新進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幹部人事許可權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都要實行公開招聘。國有林場從事的經營活動要實行市場化運作,對商品林採伐、林業特色產業和森林旅遊等暫不能分開的經營活動,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納入單位部門預算並優先用於林場基礎設施建設和林業生產活動。林場定期上報財務報表,紀檢、財政、審計等部門定期審核監督,確保資金合理使用。加強資產負債的清理認定和核查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健全責任明確、分級管理的森林資源監管體制。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監管有效的森林資源產權制度,建立健全林地保護制度、森林保護制度、森林經營制度、監督制度和考核制度。國有林場林地等資源由省政府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具體由省林業廳負責實施,並根據隸屬關係實行分級管理和省、市兩級資源聯動監管機制。保持國有林場林地範圍和用途的長期穩定,嚴禁林地轉為非林地。建立制度化的監測考核體制,加強對國有林場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情況的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綜合評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主要領導政績的重要依據。加強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監測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檔案,由當地政府定期向社會公布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狀況,接受社會監督,對國有林場場長實行離任審計。實施以提高森林資源質量和嚴格控制採伐量為核心的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經營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利用國有林場森林資源開展森林旅遊的,應當與國有林場明確收益分配方式;經批准占用國有林場林地的,應當按規定足額支付林地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植被恢復費和職工社會保障費用。對國有林場與周邊林地、林木權屬有爭議的,各級政府要做好調處工作,在尊重歷史和現實的基礎上,按照有關法規、程式及時發放權屬證明,保護國有林場合法權益。
(四)完善社會保障體制和妥善安置富餘職工。按照國家和省相關政策規定,加大社會保障資金籌措力度,切實解決好國有林場職工的參保和續保問題,實現全覆蓋。按照“內部消化為主,多渠道解決就業”和“以人為本,確保穩定”的要求,妥善安置國有林場富餘職工,主要採取“以時間換空間”的自然減員方式,不搞強制性買斷,不搞一次性下崗分流,確保職工基本生活有保障。主要通過以下途徑進行安置:一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從事森林管護撫育;二是由林場提供林業特色產業等工作崗位;三是加強有針對性的職業技能培訓,鼓勵和引導部分職工轉崗就業;四是穩妥分流安置。將全部富餘職工按照規定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範疇,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將符合低保條件的林場職工及其家庭成員納入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切實做到應保盡保。改革後的國有林場需要招用人員時,優先招用富餘職工。
四、完善國有林場改革發展的政策支持體系
(一)加強對國有林場的財政支持。對拖欠的工資,按照隸屬關係由政府根據林場改革前性質等因素,分類研究解決,中央財政安排的國有林場改革補助資金,主要用於解決國有林場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和分離林場辦社會職能問題;省級財政安排資金,統籌解決國有林場改革成本問題。採取整合現有各種涉林資金,引導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等途徑廣泛籌集資金,保障國有林場改革的資金需求。具備條件的支農惠農政策適用於國有林場,對生態區位特別重要地區的國有林場給予適當傾斜。將國有貧困林場扶貧工作納入各級政府扶貧工作計畫,加大扶持力度。加大對林場基本公共服務的政策支持力度,促進林場與周邊地區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二)加強國有林場基礎設施建設。各級政府要加大對林場飲水安全、森林防火、管護站點用房、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將國有林場道路按其屬性納入相關公路網規劃和建設。加快國有林場自供電網移交大電網和改造升級。積極推進國有林場生態移民,將位於生態環境極為脆弱、不宜人居地區的場部逐步就近搬遷到小城鎮,提高與城鎮發展的融合度。落實國有林場職工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按照行政隸屬關係,經當地政府批准,依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標準和要求,允許國有林場利用自有土地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並依法依規辦理土地供應和登記手續。
(三)加強對國有林場的金融支持。對國有林場所欠金融債務,按照平等協商和商業化原則積極進行化解。對於正常類金融債務,到期後應當依法予以清償;對於國有林場因營造公益林產生的不良金融債務,待國家有關部門出台具體政策後妥善進行化解;其他不良金融債務,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償還的,經審核後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貸款展期等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符合呆賬核銷條件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核銷。嚴格審核不良債務,防止借改革逃廢金融機構債務。開發適合國有林場特點的金融產品,拓寬林業融資渠道,加大林業信貸投放,大力發展對國有林場職工的小額貸款。完善林業信貸擔保方式,完善林業貸款財政貼息政策。
(四)加強國有林場人才隊伍建設。在國有林場出現空崗、空編,引進發展急需的管理技術和林業技能人才時,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適當放寬報考條件,並要明確最低服務年限。建立公開公平、競爭擇優、能上能下的用人機制,營造良好的人才發展環境。各級國有林場主管部門要加強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溝通協調,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林業局印發的《關於國有林場崗位設定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54號)精神,做好國有林場崗位設定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結合國有林場特點和改革發展需要,適當放寬艱苦地區國有林場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條件,適當提高國有林場林業技能崗位結構比例,改善人員結構。加強國有林場領導班子建設,加大林場職工培訓力度,提高國有林場人員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
五、改革的基本步驟
(一)學習宣傳(2015年5月底前)。組織廣大林業幹部職工認真學習中發﹝2015﹞6號檔案精神,讓每一位林業幹部職工做到掌握檔案精神、了解熟悉政策。通過在林場張貼標語、發放解讀本、“明白紙”等形式,把改革的總體思路和政策措施以及有關檔案精神傳達到全體林場職工,讓廣大職工理解改革、參與改革、支持改革。通過各種媒體加大改革宣傳力度,努力在全社會形成有利於改革的良好氛圍。
(二)制定方案(2015年12月底前)。各市、縣(市、區)要組織力量,對所屬國有林場的基本情況開展全面調查摸底和核實,廣泛聽取包括林場職工在內的各方面意見,在此基礎上編制市、縣級國有林場改革實施方案,明確改革的指導思想、目標、原則、主要內容及政策措施等。在各市國有林場改革實施方案基礎上形成省級改革實施方案報國家國有林場和國有林區改革工作小組。
(三)動員部署(2016年4月底前)。本實施方案待國家批覆後,組織召開全省國有林場改革動員大會,全面部署國有林場改革工作。
(四)組織實施(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底)。按照國家批覆的省級改革實施方案,完善各市、縣(市、區)國有林場改革實施方案,經省政府批准後實施。其中,縣級國有林場改革實施方案須經市級政府審核。各地要認真部署,精心組織,抓好改革過程中的每個環節,紮實推進改革。省直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加強對改革全過程的指導,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五)總結驗收(2017年11月底前)。改革工作基本完成後,各地要及時進行總結,並做好有關資料的整理和歸檔,省推進國有林場改革工作小組組織評估驗收。
六、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各項任務
(一)強化工作責任。省政府對全省國有林場改革負總責,成立由省編辦、省發展改革委、省林業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和山東銀監局等部門參加的省推進國有林場改革工作小組,統籌協調推進國有林場改革工作。省推進國有林場改革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省林業廳。各成員單位的主要職責是:省林業廳承擔工作小組辦公室日常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省編辦負責國有林場改革中有關單位的編制調整等工作;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國有林場改革的配套支持政策以及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計畫等,並與省林業廳共同做好綜合協調工作;省財政廳負責安排國有林場改革補助資金,統籌解決國有林場改革成本問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落實國有林場職工社保、工資、人才引進、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崗位設定、就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等工作;省民政廳負責落實國有林場職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協調國有林場救災工作和扶貧濟困等;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落實國有林場職工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政策,將國有林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納入本地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規劃;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牽頭組織各地按照國有林場道路的屬性類別,將其統籌納入本轄區農村公路網規劃,並根據規劃按政策予以資金支持;省水利廳負責指導國有林場場部、管護站(護林點)安全飲水和國有林場“水滅火”工程建設規劃與政策的落實;山東銀監局負責協調轄內銀行業機構加強對國有林場改革支持工作。各成員單位要按工作職責,對接國家配套支持政策,密切配合,加強協作,抓好相關政策、制度和實施方案的落實。
市、縣(市、區)政府是國有林場改革的責任主體,要加強對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研究解決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統籌協調推進改革,按時完成改革任務。
(二)嚴格依法推進。國有林場改革涉及到廣大國有林場職工的切身利益,各級、各部門要切實統一思想,認真做好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紮實穩妥推進每一步改革;要堅持依法依規,公開、公平和公正,切實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要防止借改革之機破壞國有森林資源的違法行為,及時解決好改革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切實處理好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係,確保國有林場健康持續發展。
(三)加強監督檢查。各級、各部門要加強對改革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掌握改革動態。對改革不到位或政策執行有偏差的應及時糾正;對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積極研究探索解決的辦法和途徑,重大問題及時報告;對改革中好的做法和經驗,要及時總結和推廣,確保改革任務的圓滿完成。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6年3月1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