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實施方案

2006年11月7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06〕95號印發《山東省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實施方案》。該《方案》分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的範圍和主要內容、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的配套措施、我省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工作的組織實施4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實施方案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發〔2006〕95號
  • 印發時間:2006年11月7日
通知,實施方案,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魯政辦發〔2006〕95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實施方案

山東省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實施方案
為積極穩妥地搞好我省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進一步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6〕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06〕25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國有農場是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為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推動農業現代化建設,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採取的又一重大舉措。搞好這項改革,對切實減輕農工負擔,促進國有農場改革、發展和穩定,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一)指導思想。
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及十六屆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構建和諧社會的總要求,大力推進國有農場管理體制改革,消除束縛農場發展的體制障礙,規範國家、國有農場與農工之間的分配關係,切實減輕農工負擔,推動國有農場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促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目標的實現。 (二)基本原則。
1.統一政策、規範分配。全面落實農村稅費改革各項政策規定,規範國有農場與農工的分配關係,保留必要的土地承包費,切實保障農工合法權益。
2.各負其責、適當補助。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工作的組織實施,由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按各國有農場隸屬關係分別負責。國有農場由於深化稅費改革而減少的收入,由各級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3.因地制宜、積極穩妥。各市可結合實際,有針對性地採取改革措施和辦法,並在實踐中不斷總結完善,紮實推進。
(三)總體要求。
各市要在2006年內全面實施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並實現“三個確保”:一是取消國有農場的農業稅,並將農工負擔的土地承包費(管理費或租金,下同)中類似農村“鄉鎮五項統籌”(即九年義務教育、計畫生育、優撫、民兵訓練和鄉村道路建設等)的收費全部免除,確保農工負擔有所下降。二是推進國有農場內部管理體制和各項配套改革,確保農工負擔不反彈。三是逐步理順國家、國有農場與農工之間的分配關係,確保國有農場經營有序、生產發展、社會穩定。
二、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的範圍和主要內容
根據國辦發〔2006〕25號檔案精神,我省國有農場凡是從事種植業生產並由農場職工承包耕地、交納承包費的,均納入國有農場稅費改革範圍。國有林場、原(良)種場、園藝場、種畜場等參照執行。
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全面落實取消農業稅政策。2006年,全省全面取消農業稅。各地要將國有農場納入取消農業稅政策的實施範圍,對在土地承包費外由農工自行繳納的農業稅,一律取消;對在土地承包費內由國有農場統一繳納的農業稅,應通過核減土地承包費的形式落實到承包土地的農工。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統一部署,及時繳銷農業稅相關憑證,並按中央要求妥善處理往年農業稅尾欠。
(二)免除農工承擔的類似農村“鄉鎮五項統籌”的收費。從2006年起,對國有農場通過收取土地承包費等形式由農工承擔的類似農村“鄉鎮五項統籌”的收費全部予以免除。各國有農場要採取切實措施,將免除的類似農村“鄉鎮五項統籌”收費的好處全部落實給承包土地的農工,確保農工負擔有明顯減輕。對取消的農業稅和免除的類似農村“鄉鎮五項統籌”的數額,要核定到戶,張榜公布,接受農工監督,嚴禁通過其他形式變相加重農工負擔。2006年已經通過承包費(管理費或租金)等形式向農工收取的類似農村“鄉鎮五項統籌”收費,應於年底前退還給農工。
(三)規範國有農場與農工的分配關係。國有農場稅費改革後,農場可以向農工收取必要的土地承包費。交納承包費的上限,是改革前農工負擔總額扣除取消農業稅和免除類似“鄉鎮五項統籌”費用後的餘額。國有農場農工應按國家規定參加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其中,按規定由單位負擔部分,國有農場從農工上繳的土地承包費中列支;農工個人負擔部分,按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標準自行繳納,或由農場統一收取後繳納。國有農場要加快調整內部組織結構,減少管理層次和非生產性人員,降低管理成本,逐步降低土地承包費,切實減輕農工負擔。
(四)清理和規範國有農場對農工的其他收費。堅決取消對農工的各種亂收費,嚴格控制和清理國有農場面向農工的其他收費項目和標準。確屬必要的收費項目,嚴格按照國辦發〔2006〕25號檔案的規定辦理。改革後,由各市統一印製農工負擔手冊,凡手冊之外的收費,農工均可拒付。清理規範國有農場收費工作,由省農業廳會同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負責。
(五)對國有農場稅費改革予以補助。對國有農場因取消農業稅和免除類似農村“鄉鎮五項統籌”收費而減少的收入,各級要參照農村稅費改革財政轉移支付有關政策,充分考慮國有農場的管理體制等歷史因素,給予一定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三、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的配套措施
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地在全力抓好改革的同時,要統籌兼顧搞好各項配套工作。
(一)加快分離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既要積極、又要穩妥”的原則,制定符合當地實際的工作計畫,因地制宜,積極創造條件,加快分離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要按照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的改革方向,按照政企分開、最佳化布局、單獨核算的要求進行改革,在機構、人員、管理上做到精幹高效,切實減輕農場的社會負擔和農工負擔。
(二)創新機制,進一步深化國有農場管理體制改革。認真落實中央和我省關於事業單位改革的精神,積極穩妥地推進國有農場體制改革。加快調整國有農場組織機構,減少管理層次和人員,降低管理費用和成本。全面推行國有農場財務預算管理制度,規範各項支出,嚴格控制管理費用增長,防止管理費膨脹侵蝕稅費改革帶給農工的好處。進一步深化國有農場勞動、人事、分配製度改革,積極推行全員勞動契約制,按照精幹、高效的原則,實行競爭上崗、擇優錄用。
(三)全面落實各項惠農政策。實行稅費改革後,各級要加大對國有農場內水、電、路、文體設施等公益事業建設的支持力度,將國有農場納入當地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統一規劃當中。要將國家的各項支農惠農政策,切實落實到國有農場及種地農工。對國有農場範圍內的義務教育、社會保障、救災救濟、優撫撫恤等事業,也要逐步納入政策範圍,統籌考慮安排。國有農場要繼續增加對農場內公益事業建設的投入。國有農場可以按照中央和省“一事一議”政策有關規定,由農工籌資籌勞進行公益事業建設。要根據農工收入水平和負擔能力,統籌考慮毗鄰地區農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限額標準,合理確定農工“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最高限額。
(四)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所屬國有農場稅費改革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和檢查,確保稅費改革政策得到認真執行。逐步建立和完善農工負擔監督機制,切實防止國有農場通過提高承包費、增加管理費等方式變相增加農工負擔。要借鑑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做法和經驗,對國有農場實行涉農負擔公示制度,按照場務公開、財務公開的要求,公布農工負擔的具體項目、標準和數額,接受農工和社會監督。今後,未經省政府批准,各級、各部門和單位不得自行出台涉及向國有農場、農工收費的項目。對加重農工負擔的行為,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中辦發〔2002〕19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實施細則〉的通知》(魯辦發〔2002〕9號)的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四、我省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工作的組織實施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工作的領導,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負總責。要抓緊調整充實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成員,並抽調得力人員具體負責這項工作。繼續實行分級包乾負責制和聯繫點制度,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妥善處理好改革過程中遇到的各種矛盾和問題,確保改革順利實施。
(二)搞好部門配合。為確保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措施落到實處,各級要把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工作任務分解細化,實行部門分工負責制。各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國有農場改革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新情況,解決新問題。要把國有農場稅費改革與推進農村綜合改革結合起來,進一步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
(三)完善政策,紮實推進。各市要根據《山東省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實施方案》,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改革方案,於2006年11月底前報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備案。各級要加強政策宣傳,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切實抓好方案的實施工作。從2006年夏糧徵收開始,一律執行新的國有農場稅費政策。各級對國有農場稅費改革工作及配套措施落實情況,要及進行時督導和檢查,重大問題及時向省政府報告。年底前,各級要對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工作進行總結,並向上一級政府寫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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