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

為切實減輕國有農場辦社會負擔,鞏固國有農場稅費改革成果,進一步理順政企、事企、社企關係,促進國有農場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 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有關精神,2012年3月15日,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以國農改〔2012〕4號印發《關於開展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基本原則、主要內容、配套措施、組織領導6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開展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
  • 總的要求是:通過改革努力實現四個目標
  • 國有農場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重的要組成部分
  • 地區:新疆
基本信息,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基本原則,主要內容,配套措施,組織領導,

基本信息

關於開展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
國農改〔201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
國有農場是我國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確保國家糧食和國土生態安全,推動農業現代化建設,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2006年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取消了國有農場的農業稅和農場職工(以下簡稱農工)承擔的類似農村“鄉鎮五項統籌”收費,減輕了農場和農工的負擔,促進了農場發展和農工增收。但是,國有農場承擔大量辦社會職能,國有農場和農工的負擔仍然較重,由此引發了不少矛盾。一些地方自主進行的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也因缺乏統一政策指導、地方財力不足等原因,改革工作不夠徹底。因此,為了切實減輕國有農場辦社會負擔,鞏固國有農場稅費改革成果,進一步理順政企、事企、社企關係,促進國有農場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 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有關精神,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就開展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試點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開展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試點,加大公共財政支持力度,切實減輕國有農場和農工負擔,逐步實現國有農場政企、事企、社企分開,消除束縛國有農場發展的體制機制性障礙,促進國有農場經濟和社會發展,推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目標任務

總的要求是,通過改革努力實現四個目標:一是將應由政府承擔的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納入公共財政保障範圍,促進國有農場社會事業健康發展,改善農工生產生活條件;二是減輕農場和農工負擔,增加農工收入,保障農工權益,促進農場經濟發展;三是統籌規劃,提高社會公共資源利用效率,促進國有農場與周邊地區平衡協調發展,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四是與管理體制改革和經營機制創新相結合,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國有農場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2012年選擇內蒙古、遼寧、河南、湖北、海南、貴州、寧夏和新疆8個省份以省(自治區)為單位開展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試點,以後年度逐步擴大試點範圍,用3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試點工作。

基本原則

(一)區別情況,分類指導。根據不同地區、不同國有農場的具體情況,在改革範圍、改革進度、改革方式上區別對待,因地制宜、分類指導。
(二)統一政策,分散決策。改革的政策和要求由中央統一制定,改革的具體實施步驟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和中央有關部門根據國有農場實際情況,充分考慮財力狀況和各方面承受能力自主決定。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試點的政策要與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改革、國有農場稅費改革、國有農場體制改革等有關政策相銜接。
(三)積極穩妥,逐步分離。在改革步驟上採取先地方後中央、分步實施的辦法,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一步改革到位,暫不具備全面推進辦社會職能改革條件的,可以分步、分項推進,逐步到位。
(四)各負其責,適當補助。按照隸屬關係,中央直屬墾區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由中央主管部門與地方政府共同組織實施,改革成本由中央財政予以適當補助。地方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改革成本原則上由地方財政承擔,中央財政參照國有農場稅費改革的補助原則,考慮國有農場的特殊性,通過轉移支付予以適當補助,重點支持中西部地區,兼顧東部地區。對先行改革地區本著“不讓先改革者吃虧”的原則,按照統一政策給予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主要內容

(一)改革範圍。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的範圍,主要包括國有農墾企業、監獄農場、勞教(戒毒)農場、國有農牧漁良種場(小三場)等,不包括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華僑農場和國有林場。
(二)主要政策。將國有農場承擔的屬於政府職能範圍的事務,包括義務教育、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社區管理等職能,移交給當地政府承擔和管理。對個別具有戰略地位或遠離城鎮等客觀條件不具備將辦社會職能交由當地政府管理的國有農場,以及分離後管理成本更高的,可以不進行分離,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適當補助,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各地和有關部門應在規定的範圍內,根據具體情況,因地制宜,確定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的具體內容。
(三)做好資產移交工作。對國有農場移交給地方政府管理的辦社會職能機構,其資產原則上以移交前一年國有農場財務決算數為依據,整體移交,無償劃轉,並妥善處理好債權債務關係。鼓勵競爭性辦社會職能機構通過市場化改革進行分離。
(四)妥善安置有關人員。各地要按照以人為本的原則,認真研究制定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人員安置政策,妥善做好相關人員安置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五)統籌社會事業發展。地方各級政府要充分考慮民眾生產生活的需要,將國有農場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統一規劃,加強社會事業經費保障,合理調整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布局,提高社會事業整體效益,推進各項社會事業全面協調健康發展。

配套措施

(一)推進國有農場政企、事企、社企分開。對與地方政府實行“一套班子,兩塊牌子”管理體制的國有農場,實行政企、事企、社企分開,將應由各級財政開支的黨政機構、人員與國有農場分離;暫不具備政企、事企、社企分開條件的國有農場,要實行內部分開。
(二)深化國有農場管理體制改革。逐步理順國有農場管理體制,精簡國有農場管理機構,減少管理層次和人員,降低管理成本,防止管理費用膨脹侵蝕辦社會職能改革帶給國有農場和農工的好處。促進國有農場產業化、股份化、市場化和企業化發展,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提高國有農場市場競爭力。對於不具備條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農場,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併入周邊鄉鎮或單獨設鄉鎮和管理區。
(三)進一步減輕農工負擔。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後,要相應免除由農工承擔的辦社會職能費用,確保改革的好處落實到廣大農工頭上。涉及農工負擔的項目和標準應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按隸屬關係報國有農場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國有農場要嚴格執行涉及農工負擔公示制度,接受農工和社會監督,防止加重農工負擔,侵害農工利益。
(四)加強試點工作監督檢查。在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試點中,要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監督機制,確保改革試點工作順利進行。各級農村綜合改革、財政、農業(墾)、監察、人社、機構編制等部門要對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試點工作中的資產劃轉、人員移交工作進行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要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後相結合,監督檢查和重點抽查相配套的監管體系,確保財政補助資金使用規範、安全和有效。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套取補助資金、造成資金損失等行為,要追回補助資金。對改革試點中的違法違紀行為,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制定改革試點實施方案。試點地區和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深入調查研究,抓緊制定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試點的實施方案。地方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制定,中央直屬墾區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試點方案由中央主管部門與地方政府共同研究確定,分別報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批覆後組織實施。

組織領導

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是國家、國有農場和農工利益關係的一次重大調整,事關國有農場的發展和穩定,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情況複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站在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立足農村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切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領導。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負總責,建立健全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制度,協調好各方利益關係,明確目標任務,精心組織實施,及時化解各種矛盾和問題。各級農村綜合改革、財政、農業(墾)、監察、人社、機構編制等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加強指導,確保改革政策全面貫徹落實。要與接收地政府加強協調配合,確保移交工作順利進行。要做好宣傳工作,加大改革工作的透明度,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確保改革工作順利推進和社會和諧穩定。試點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上級報告。
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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