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的通知

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06〕25號),結合我省實際,就做好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有關問題特發此通知。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06〕25號),結合我省實際,就做好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的重要意義
國有農場是我省農業和農村經濟的重要組成分,在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推動農業現代化建設、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2005年以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通過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免農業稅、落實各項惠農政策等一系列措施,減輕了國有農場職工(以下簡稱農工)負擔,促進了國有農場發展和農工增收。但是,由於國有農場管理體制不完善、農場與農村稅費改革不同步等原因,農工負擔偏重的問題仍很突出。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對於減輕農工負擔,進一步發揮國有農場的作用,從體制上解決束縛國有農場發展的主要障礙,促進國有農場的發展和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各級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指導和協調有關部門深入研究改革的重點和難點問題,準確把握政策方向,認真做好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工作。
二、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國有農場管理體制改革,消除束縛農場發展的體制障礙;規範國家、國有農場與農工之間的分配關係,切實減輕農工負擔,推動國有農場發展。
總體要求:全面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並實現“三個確保”:一是全面取消國有農場的農業稅,將農工承擔的土地承包費(管理費或租金)中類似農村“鄉鎮五項統籌”(九年義務教育、計畫生育、優撫、民兵訓練和鄉村道路建設等五項)的收費全部免除,確保農工負擔明顯減輕。二是分離農場辦社會職能,轉換經營管理機制,提高農場經濟效益,確保農工負擔減輕後不反彈。三是規範國家、國有農場與農工之間的分配關係,保障農場和農工的合法權益,調動農場和農工的生產積極性。
三、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的範圍和內容
凡是從事種植業生產並由場內職工承包耕地、交納土地承包費的國有農場,納入國有農場稅費改革範圍。
(一)減輕農工負擔
1.全面落實取消農業稅政策。2006年,對農場農工自行繳納和農場統一繳納的農業稅、農業特產稅一律取消。對在土地承包費內由國有農場統一繳納的農業稅,2005年沒有落實到農工承包戶的,2006年通過核減土地承包費的形式落實到承包土地的農工。
2.免除農工承擔的類似農村“鄉鎮五項統籌”的收費。從2006年起,對國有農場通過收取土地承包費等形式由農工承擔的類似農村“鄉鎮五項統籌”的收費全部免除,並全部落實到承包土地的農工。2006年已經向農工收取的類似農村“鄉鎮五項統籌”收費,於2007年如數抵退給農工。
3.清理和規範國有農場對農工的其他收費。對涉及農工負擔的各種收費項目進行全面清理。農場在規定的項目和標準之外不得向農工收費。農場對農工的生產經營服務性收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收費標準,實行有償服務。清理規範收費工作由省農業廳會同省政府糾風辦、財政廳等有關部門負責。
4.規範國有農場與農工的分配關係。國有農場稅費改革後,承包土地的農工只負擔農工自身受益和農場共同生產兩項費用。農工自身受益按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標準由農工自行交納,或由農場統一收取後交納。農場共同生產費用,經農場職工代表會議通過後,向農場承包土地的職工籌資解決。農場要按照財務公開的原則定期公布資金的來源和用途,接受農場職工的監督。向農工發放負擔明白卡,建立農工負擔社會監督機制。
(二)分離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以2005年年底人員(包括離、退休人員)、資產等數據為基礎,將國有農場所辦的學校、醫院等社會職能移交給當地政府,被移交單位使用的資產實行整體無償移交,移交單位的直接債權、債務一併移交;與類似“鄉鎮五項統籌”收費相對應的轉移支付相應劃撥給接收地政府。
國有農場自辦的中國小(包括離、退休人員)全部移交給所在地政府管理,編制部門按照2005年年底中國小在校生人數核定教職工編制,超編人員和不符合政策的人員不予劃轉。教育和農場主管部門負責認定教師資格,人事、編制、勞動保障部門按職能分工,依照當地政府中國小同類人員政策負責人員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審核、落實資金。對異地農場自辦的中國小,移交給學校所在地政府,並比照以上政策進行移交。
國有農場自辦醫院的移交,按下列辦法進行:凡符合當地區域衛生規劃的,將醫院的資產、人員(包括離、退休人員)整建制移交,由當地政府統一管理。當地政府接收有困難的,農場可按照企事業單位聯合辦醫方式組建獨立的法人單位。凡不符合當地區域衛生規劃的,要停辦或改建為農場內設的衛生所。農場自辦醫院分離後,實行自負盈虧。國有農場醫院(衛生所)承擔的公共衛生服務職能移交給當地政府,實行統一管理。國有農場所辦學校、醫院移交後,當地政府要按照同類性質的學校、衛生事業單位進行管理,確保教育質量不下降、衛生服務水平不降低。
國有農場所轄行政村仍按現行辦法管理。行政村的經費支出,參照農村稅費改革政策和當地的實際支出水平,通過轉移支付撥付給國有農場,由國有農場支付到村。
(三)精減農場管理人員,嚴格控制管理費用
國有農場要完善內部管理機制,以土地規模、總人口、農工數量為依據,核定管理人員和費用標準。切實減少管理層次,壓縮管理人員,降低管理成本。農場稅費改革後管理費用應有大幅度下降,相關政策由農場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並落實。改革分流人員解除勞動關係的,按國家有關勞動保障政策執行。
四、積極落實各項配套政策
(一)對國有農場稅費改革予以補助。納入農村稅費改革範圍的國有農場,因免除類似農村“鄉鎮五項統籌”收費而減少的收入,參照農村稅費改革財政轉移支付有關政策,由中央和省級財政予以補助。分離農場辦社會所需資金,按照分級負擔原則,由同級財政負責解決,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二)切實維護農工權益。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隨意減少農工承包的土地,切實保障農工的土地承包權。國有農場職工退休後納入社會保障的,應交回原承包經營的土地。在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推進工業化過程中使用國有農場土地的,要按有關規定妥善安置好職工,並將失地農工納入地方養老、失業、醫療保險及再就業培訓體系,使農工社會保障水平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切實維護農工利益。
(三)依法保障國有土地資產不流失。國有農場土地是國有土地資產,是廣大農工賴以生存的生產資料。國有農場農用土地用途的改變,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農用地轉用計畫指標,並報經省國有農場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按有關程式報批。經法定程式依法批准占用的農場土地,要按有關政策規定,以不低於所在地徵用同等農村集體土地的標準向農場支付各種費用。
省國有農場主管部門要會同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制定國有農場土地管理辦法。
(四)全面落實各項惠農政策。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對國有農場內公益事業建設支持的力度,將國有農場納入當地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規劃。將國家的各項支農、惠農政策(如農業綜合開發、公路村村通工程、人畜飲水安全工程、農機補貼、良種補貼、綜合補貼等),認真落實到國有農場及種地農工。農場農工子女中的中小學生與農村中小學生一起享受“兩免一補”等政策。
各級民政部門要把農工納入農村低保、救災(濟)、優撫等政策範圍。
(五)加強監督管理,嚴防農工負擔反彈。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對國有農場農工負擔監督管理納入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範圍,嚴肅紀律,落實責任,確保農工負擔不反彈。各級國有農場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完善農工負擔監督管理制度。國有農場要實行涉農負擔公示制,實行場務公開、財務公開,公布農工負擔的具體項目、標準和數額,向農工發放負擔明白卡,建立農工負擔社會監督機制,接受農工和社會監督。
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加重農工負擔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省紀委(省監察廳)《違反農村稅費改革政策加重農民負擔行為黨紀政紀處分暫行規定》(豫紀發〔2005〕11號)嚴肅處理,確保國有農場稅費改革政策貫徹落實。
(六)妥善處理好國有農場社會事業性負債問題。農場在改革前因修路、興辦公益事業等相當於“鄉鎮五項統籌”而形成的債務,依照農村稅費改革政策執行,不得轉嫁給農工。
五、切實加強對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有農場稅費改革要在省政府統一領導下,按隸屬關係由各級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深入廣泛聽取農工意見,因地制宜,抓緊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各省轄市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要認真審核所轄國有農場的實施方案,編制本市的匯總方案並報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抄送省國有農場稅費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對各省轄市所報改革方案進行審批。審批後的方案,由各級政府印發各國有農場,政策落實到農工,並張榜公布。
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改革的組織領導,農業、人事、編制、教育、衛生、勞動、監察、財政等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妥善處理改革過程中的各種矛盾和問題。改革任務完成後,要及時將改革情況報告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對全省國有農場稅費改革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驗收。要嚴肅改革紀律,對違反改革政策,加重農工負擔的行為嚴肅查處,確保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工作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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