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林業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山東省林業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是山東省林業廳關於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規定檔案。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山東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廳字〔2014〕16號),設立山東省林業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下放的職責。
取消、下放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承接國家林業局下放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事項。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對林業工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強化林業行政許可事中事後監管。
2.加強對森林城市建設的指導,強化濕地保護和管理。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林業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相關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指導性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省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擬訂相關標準、規程並監督執行;負責造林、營林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發展工作;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指導森林城市建設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擬訂全省防沙治沙規劃,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沙塵災害應急處置;承擔省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三)承擔全省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編制全省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審核、審批林地的徵用、占用;承擔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省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省森林、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擬訂濕地保護規劃,指導、監督濕地的保護和合理利用,組織、協調有關國際濕地公約在我省的履約工作。
(五)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提出全省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調整建議;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等工作;監督管理全省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承擔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省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審批工作。
(六)負責國有林場、苗圃和森林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林木種苗質量監督管理,審定林木良種;負責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古樹名木、珍貴樹木和林業方面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七)承擔推進全省林業改革和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組織、指導和監督退耕還林工作。
(八)承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專業森林撲火隊伍建設工作;指導全省森林公安和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指導林業重大案件的查處;承擔省政府森林防火與林業有害生物防控總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九)負責指導林業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負責管理省級林業資金並監督國家和全省林業資金的使用;管理省級國有林業資產;審核重點林業建設項目;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省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負責全省林業統計工作。
(十)組織、指導林業系統科技、教育培訓、產業發展、外事和引用外資工作。
(十一)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林業廳設8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應急值班、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安全、保密、信訪、建議提案辦理和綜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指導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相關工作。
(二)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等工作,組織、指導全省林業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
(三)造林綠化處。
組織、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並組織檢查驗收;承擔全省造林、營林質量監督與管理;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發展;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指導森林城市建設工作;指導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指導、協調跨地區、跨部門重點綠化工程的實施;指導、監督古樹名木、珍稀樹木的保護和管理;承擔省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四)資源和林政處(掛政策法規處牌子)。
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指導林業普法、宣傳工作;組織開展全省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評估,統一發布相關信息;編制全省森林採伐限額,管理、監督林木憑證採伐與運輸;負責木材檢查站的規劃、報批與管理;組織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承辦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的審核、審批工作;承擔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協調林業行政執法;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相關工作;牽頭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相關工作,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辦理和組織協調工作;指導全省林政管理隊伍建設。
(五)規劃財務處。
組織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指導性計畫;審核重點林業建設項目,提出省級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建議;指導林業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監督管理省級林業資金和國有林業資產;監督全省林業基金的管理、使用;編制省級林業部門預決算,提出林業財政預算資金安排建議;負責廳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廳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廳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指導林業系統財務、統計工作。
(六)科學技術處。
擬訂全省林業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組織、指導開展林業科學研究、技術創新、成果轉化與推廣工作;承辦重大林業科技項目的申報、組織實施工作;組織、指導林業標準化、林業技術監督有關工作;指導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林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與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指導林業科技隊伍建設;組織、指導林業先進技術與智力引進。
(七)濕地保護處。
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濕地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濕地保護規劃,提出省重要濕地名錄和保護範圍;承擔濕地自然保護區和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全省濕地資源普查和濕地資源調查,建立濕地資源檔案,發布濕地資源狀況公報;組織協調有關國際濕地公約在我省的履約工作;負責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指導森林、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
(八)林業改革與產業發展處。
擬訂全省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與發展意見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和林地、林權流轉交易;組織調處契約糾紛,協同調處林權權屬糾紛;組織、指導林下經濟發展工作;指導、監督政策性森林保險、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擬訂林業產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組織、指導林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審查林業國際合作與交流項目;指導境外森林資源開發與合作的有關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廳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廳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處承擔。
四、人員編制
省林業廳機關行政編制69名(含專職黨務工作人員),配備廳長1名,副廳長4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0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3名。
五、部門職責分工
(一)關於不動產登記管理。
省林業廳負責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管理省級國有林業資產;組織編制全省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依法承擔徵用、占用林地的審核、審批工作,指導林地林木承包經營及有關契約管理、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林權流轉交易,調處契約糾紛,協同調處權屬糾紛等。協同省國土資源廳指導市、縣(市、區)林權登記等工作。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指導監督全省林地登記、草原登記等不動產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制定不動產權屬爭議的調處政策;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台建設。
(二)關於食用林產品(含乾果和管轄範圍內的水果)監督管理。省林業廳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疫源疫病監測,負責食用林產品從種植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管,以及職責範圍內的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管。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食用林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的質量安全監管。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三)關於野生動物管理。省林業廳負責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省海洋與漁業廳負責全省漁業資源、水生生物濕地、水產種質資源和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
(四)關於行政複議工作。省法制辦負責統一受理、審理省級行政複議案件。省林業廳負責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為的相關證據及行政複議答覆材料,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六、其他事項
省森林公安局(省公安廳森林警察總隊)為省林業廳直屬行政機構,處級建制。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指導全省森林公安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監督全省森林公安機關查處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及森林火災的各類案件,協調組織跨省、跨市重特大案件的查處;負責森林火災預警預報等監測信息的發布工作;組織、協調森林火災撲救工作;承擔省政府森林防火與林業有害生物防控總指揮部辦公室的有關工作。內設指揮中心、政工室、刑偵與治安支隊、森林消防支隊,均為科級建制。省森林公安局(省公安廳森林警察總隊)政法專項編制35名(含省森林公安局藥鄉林區派出所編制8名),配備局長(總隊長)1名(副廳級)、政委1名、副局長(副總隊長)2名,指揮中心、政工室各配備主任1名(副處級)、副主任1名,刑偵與治安支隊、森林消防支隊各配備支隊長1名(副處級)、副支隊長1名。省森林公安局藥鄉林區派出所為省森林公安局(省公安廳森林警察總隊)的派出機構,科級建制,配備所長、指導員、副所長各1名,負責維護藥鄉林區治安秩序,查處林區治安案件,協助林場指導轄區內森林防火工作。
七、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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