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

山東省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

2004年11月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以魯政發〔2004〕76號印發《山東省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該《意見》分理順省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和審批管理體制;強化各級政府及其國土資源部門的執法監察職能;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確保改革工作順利完成4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
  • 文號:魯政發〔2004〕76號
  • 印發時間:2004年11月1日
通知,意見,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
魯政發〔2004〕76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山東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意見

山東省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國家對國土資源的巨觀調控,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切實加強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推進依法行政,強化各級政府保護國土資源的職責,根據《國務院關於做好省級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4〕12號)精神,現就做好我省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理順省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
(一)調整市、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幹部管理體制,是加強市、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班子建設的重要舉措,是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調整工作具體事宜,要認真按照省委組織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市、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仍為同級政府的工作部門,其機構編制由同級政府管理。市轄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機構編制上收到市政府管理,改設為國土資源分局,為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
(三)縣(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原則上可按區域設定國土資源管理所,一般3?D5個鄉(鎮、街道辦事處)設定1個所,為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在轄區內依法履行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行政管理職能。國土資源管理所使用行政編制,編制員額控制在每個所10人以內,所需編制由各縣(市)在現有行政編制總額內自行調劑解決。各鄉(鎮)原設定的國土資源管理機構一律撤銷。
(四)進一步理順和規範礦產資源、測繪管理體制。市、縣(市、區)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工作均由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五)加強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經費和財務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應以編制部門核准的編制為依據,原則上以2004年決算數為基礎,考慮增資翹尾因素,進行經費基數劃轉,從2005年起將國土資源分局、國土資源管理所的經費納入市、縣(市)財政預算,確保正常工作支出。劃轉期間要保障經費的正常使用,並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避免資產流失。各地不得對鄉(鎮、街道辦事處)國土資源管理所硬性下達創收指標,從源頭上杜絕對農民亂收費的問題。
市、縣(市)政府要將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所屬事業單位的經費支出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工作的正常運轉。為搞好涉及國土資源的各項收入的徵收和管理工作,各級財政部門應按規定確保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經費足額到位,並根據工作需要保證專項工作經費。
二、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和審批管理體制
(一)各級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報批工作。除依法應報國務院審批的外,市、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修改或調整,一律報省政府批准。
(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審批前,必須將建設用地規模、新增建設占用耕地指標、基本農田保護指標、土地用途分區圖等規定內容,報省政府核定。規劃經設區市政府批准後,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或調整,涉及改變規劃規定內容的,必須報省政府批准。
(三)各級政府要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管理,維護規劃的法律地位,提高規劃的權威性,加強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嚴格保護耕地,確保規劃目標的實現。
三、強化各級政府及其國土資源部門的執法監察職能
(一)進一步建立健全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體系。省、市、縣(市、區)分別設立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總隊、支隊和大隊,隸屬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受上級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的業務領導。執法監察機構原則上使用行政編制,所需編制在現有行政編制總額內調劑解決。調劑有困難的,可使用事業編制。
(二)切實加大執法監察力度。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省以下各級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違法占用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破壞浪費礦產資源、損害人民民眾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要立案查處;對不執行和不遵守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要依照法紀嚴肅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三)切實加強執法監察隊伍建設。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充實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力量,提高執法人員素質,改善裝備條件。要認真落實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報告備案、動態巡查等各項制度,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制止並予報告,將問題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階段。
四、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確保改革工作順利完成
(一)提高認識。改革省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是黨中央、國務院為保障國民經濟平穩運行,解決國土資源管理特別是土地管理中的突出問題作出的重大決策。改革的目的是強化省級政府保護國土資源的職責,理順工作關係,強化執法權威,保證令行禁止。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深化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意義,把思想統一到國務院檔案精神上來,紮實有效地做好工作,確保改革工作順利實施。
(二)加強領導。全省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在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工作,切實加強領導,成立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組織、人事、編制、財政、監察、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改革工作的組織、協調、動員、方案制定和實施工作。
(三)嚴肅紀律。改革期間,要嚴格按照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等四部門《關於凍結省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人員編制等事項的通知》(魯人明電〔2004〕3號)精神,凍結省以下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幹部的任免、人員調入、固定資產調撥和資金劃轉,禁止突擊提乾、突擊進人。對違反紀律的,要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穩步推進。全省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工作要自上而下、分步實施、穩步推進,2004年底前全部完成。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堅持積極穩妥的方針,妥善處理體制改革和日常工作的關係,做到一手抓體制改革,妥善處理各方面的問題;一手抓當前工作,保證正常的工作秩序,確保改革和工作兩不誤,切實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亂、工作不斷,保證國土資源各項工作規範、平穩運行。
各市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結束後,要向省政府寫出專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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