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關於推進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政府關於推進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 發布文號:魯政發[2001]128號  
  • 發布日期:2001-12-30  
  • 生效日期:2001-12-3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5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魯政發〔2001〕128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林權制度改革是林業改革的核心和關鍵,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推動林業發展的根本措施。近年來,我省許多地方在林權制度改革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取得了明顯成效。為進一步加快我省造林綠化進程,實現林業發展目標,必須在全省範圍內推進林權制度改革,增強林業發展活力。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林權制度改革的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林權制度改革的目標。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可以採取林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經營方式,明確林地所有權,放活林地使用權,鼓勵森林、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流轉,促進林業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林業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建立投資、經營主體多元化的責、權、利相統一的經營管理新機制,加快林業建設,促進全省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林權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堅持有利於森林資源的持續穩定增長,有利於提高林業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有利於調動全社會造林營林積極性的原則。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施策,根據不同的林地類型和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改革的內容和形式,從實際出發,不搞一刀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自願、互利,林權制度改革的內容和程式要公開,公平競爭,公正操作,充分尊重民眾意願,禁止暗箱操作、以權謀私。堅持依法管理,依法規範林地流轉程式,依法確定林地、林木權屬,依法保護林地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監督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活動。保持林業政策的相對穩定。己落實林業承包責任制、經營管理效果比較好的,要保持穩定,不能隨意變動。
二、林權制度改革的範圍和基本形式
(一)林權制度改革的範圍。
1.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2.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荒山荒地、退耕還林地、農田林網、道路兩側、城鎮村綠化用地的使用權;
4.按規定批准的成片防護林、特種用途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權。
(二)林權制度改革的基本形式。
鼓勵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跨行政區域、跨所有制、跨行業,通過下列形式投資經營林業。
1.競價拍賣林地使用權。林地所有者可採取競價拍賣方式,公開拍賣林地使用權,競買者出資買斷一定年限內林地的使用權。
2.招標承包。發包方確定標價,實行公開招標承包,承包方一次或定期向發包方上交承包金,或按林木林果收益與發包方比例分成。
3.租賃經營。出租者與承租者協商確定租金和租賃期限,承租者按照契約約定交納租金,依法經營管理森林、林木和林地。
4.股份合作。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資金、土地、苗木、技術等要素入股合作,按章經營,風險共擔,收益共享。
林權制度改革要結合本地實際,採取切實有效的方法,真正達到活化機制,增強活力,促進發展,提高效益的目的。
三、林權制度改革的程式和主要環節
在林權制度改革過程中,要嚴格按程式規範操作,穩步推進。
(一)搞好規劃,落實林地。各市、縣(市、區)要按照全省林業發展目標,搞好本地區的林業發展規劃,依法劃定林業用地,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實施。
(二)明晰權屬,確權發證。劃定林業用地後,要明確四至界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建立檔案,核發林權證書,確認林地、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改制前的林地、林木權屬要清楚明確;權屬不明晰的,必須先確權,後改制。
(三)搞好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合理確定底價。改制前,應按照有關規定,由林地林木所有者委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對森林資源資產價值進行評估,確定合理的流轉底價。底價應以林地綜合生產能力、林木價值為依據,並考慮林地所有者收益、林木管理費用及投資回報率等因素綜合測算而定。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搞好監督檢查,發現顯失公正的要及時予以糾正。
(四)因地制宜,搞好林權流轉。在保證國家和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運用市場機制,搞活林地使用權和森林、林木所有權的流轉。根據有關各方的意願和契約約定,林權可進行再流轉。
林地使用權的轉讓,期限宜長不宜短,應按照經營目的、成材年限、結果情況合理確定。農田林網、用材林一般不應低於一個輪伐期,經濟林一般不應低於盛果期;轉讓面積規模要適度,應根據立地條件和當地經濟發展狀況確定。
森林、林木所有權轉讓,國有林的轉讓方案要逐級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集體林的轉讓方案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後,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個人所有的林木,可自主轉讓。
(五)簽定契約,變更林權。林權流轉的雙方必須簽定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流轉契約,明確各方的權利與義務。契約簽定後1個月內,應到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林權變更登記手續。
四、加強管理,搞好服務
林權制度改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事關林業事業的長期穩定發展和廣大林農民眾的切身利益,各級政論和有關部門要加強管理,搞好服務,確保改革取得實際成效。
(一)規範林業契約管理。縣級以上林業契約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契約法律、法規的要求統一規範林權流轉契約文本,簽訂契約要明確權屬關係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契約仲裁委員會負責林業承包契約的糾紛仲裁,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承包契約的嚴肅性。
(二)嚴格回收資金管理。林權制度改革中回收的資金,歸林權所有者所有。屬國家所有的,全額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林業建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取的拍賣金、租賃費和承包費等,必須納入集體資金管理,優先用於林業建設。林業、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在林權制度改革中,要明確林地的使用性質,確保按規劃用於林業生產,並按契約規定如期完成綠化任務,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要建立健全管護隊伍,落實管護措施,加強依法治林,禁止亂砍濫伐。
(四)搞好配套服務。要重視和加強基層林業服務體系建設,壯大基層林業技術力量。要積極主動地為林業經營者提供技術、信息等方面的服務。鼓勵林業科技人員到生產第一線開展技術承包、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搞好生產示範。
五、切實加強對林權制度改革的領導
林權制度改革是發展林業的一項重大舉措,是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政論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林業、農業、國土資源、財政、水利、交通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精心組織,積極推進,使林權制度改革有計畫、有步驟地紮實開展。
林權制度改革後,各級財政對林業的投入不能減少,有關林業項目和林業扶持政策保持不變,對用於林業的土地不得重複計征農業稅或農業特產稅,金融部門要繼續給予中長期優惠貸款。對利用荒山荒灘造林的,政府要給予一定的苗木補助;對造林護林所必需的基礎設施,要統一規劃,統一組織建設。
各地要搞好調查研究,總結典型經驗,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林權制度改革的具體辦法,並認真組織實施,確保林業產權制度改革工作順利進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