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名牌產品管理辦法

《山東名牌產品管理辦法》是一則檔案,為推進名牌戰略實施,規範山東名牌產品的評價管理工作,提高全省產品質量水平,增強山東製造國際國內市場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名牌產品管理辦法
  • 第一條:推進名牌戰略實施
  • 第二條:山東名牌產品
  • 第三條:山東名牌產品評價工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名牌戰略實施,規範山東名牌產品的評價管理工作,提高全省產品質量水平,增強山東製造國際國內市場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山東名牌產品是指山東省轄區內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企業)生產的品質優良,市場占有率和顧客滿意度高,質量信用好,經濟效益顯著,有廣闊發展前景,並按本辦法予以認定的產品。
第三條 山東名牌產品評價工作,以市場評價為基礎,以獨立的第三方機構為主體,堅持企業自願申請,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無償的原則。
第四條 山東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名推委”)統一組織實施山東省名牌戰略推進工作。省名推委由省有關部門組成。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名推辦”)設在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具體負責名牌戰略的推進實施和山東名牌產品評審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設區的市,下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協會等單位組成工作機構,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山東名牌產品的申報和推薦工作;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山東名牌產品生產企業實施監督;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積極參與對山東名牌產品的監督管理,並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六條 省名推辦日常工作由省質監局職能處室承擔,主要負責:
(一)根據質量發展目標、產業政策和工業調整振興規劃的要求,擬定山東名牌產品評價指導目錄並按程式公布;
(二)指導建立山東名牌產品評價標準技術委員會;
(三)委託第三方中介機構或技術機構對申報山東名牌產品進行顧客滿意度調查和品牌價值測算;
(四)委託第三方中介機構具體承擔山東名牌產品評審工作;
(五)指導制定山東名牌產品評審專家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情況;
(六)對第三方機構提報的山東名牌產品評審結果進行監督審核,並按程式送審。
第七條 有關技術機構按程式牽頭建立山東名牌產品評價標準技術委員會。技術委員會由有關部門、技術機構、高等院校、行業協會、龍頭企業等方面專家組成。具體負責:
(一)根據山東名牌產品評價指導目錄,組織制修訂《山東名牌產品評價標準》及分類評審細則,並按程式報批公布;
(二)對山東名牌產品評價標準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及時向省名推辦反饋;
(三)根據標準的執行情況和實際需求,適時修訂完善山東名牌產品評價指標體系。
第八條 省名推辦委託第三方中介機構,負責承擔山東名牌產品的評審工作(具體職責見第十四條)。第三方中介機構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合法註冊的法人單位,具有獨立、公正的第三方地位;
(二)在委託範圍內開展名牌產品評價,並接受省名推辦的監督,不得將委託事項再行委託;
(三)所需經費由財政撥款,不具有營利目的。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九條 申報山東名牌產品的企業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企業註冊成立五年以上;
(二)建立了完善、運行有效的質量、計量、標準等管理體系,質量管理工作水平高;
(三)具有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
(四)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誠實守信,無嚴重不良信用記錄,重視品牌戰略,有良好的社會形象。
第十條 申報山東名牌的產品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二)按照合法、有效的先進標準組織生產,產品質量達到全省同行業先進水平;
(三)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條件和工藝技術裝備,自主創新成效突出,具有較強的核心競爭能力;
(四)產品連續生產經營三年以上,並在企業註冊商標範圍內;
(五)市場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和顧客滿意度居省內同類產品前列;
(六)申報產品商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且商標所有權屬於山東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的企業。
第十一條 近三年內,有如下情況之一的,不能申報山東名牌產品:
(一)應獲得行政許可或強制性產品認證而未獲得的;
(二)申報產品有各級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企業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問題、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或者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四)違犯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被撤銷山東名牌產品稱號的;
(五)有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
(六)企業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章 評價程式
第十二條 凡產品在年度評價目錄、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報山東名牌產品。
第十三條 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並提出推薦意見。同意推薦的,應將申請書及相關申報材料報送省名推委辦公室委託的第三方中介機構。
第十四條 受委託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具體負責以下事項:
(一)受理各市申報的山東名牌產品申報材料;
(二)對申報產品生產企業主要經濟指標和資質證明材料進行公示;
(三)組織對申報產品進行資格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
(四)負責建立山東名牌產品專家評審隊伍。負責對評審專家的培訓、考核和使用。對評審專家實行動態管理和淘汰輪換制(山東名牌產品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五)組織成立山東名牌產品評審委員會,山東名牌產品評審委員會下設各個專家組,並依據《山東名牌產品評價標準》和《分類評審細則》,對本專業申報產品進行評審;
(六)提出需進行現場核查的企業名單,按評價標準、分類評審細則和現場審查作業指導書進行現場核查;
(七)在專家材料評審、顧客滿意度調查、現場核查的基礎上,形成評審報告,向省名推辦提報山東名牌產品預選名單。
第十五條 省名推辦負責對預選名單進行監督審核;提出山東名牌產品推薦名單,按程式提交省名推委全體委員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後,在有關媒體上公示。
第十六條 公示無異議的,由省名推委批准並公告。
第五章 名牌標誌
第十七條 山東名牌產品標誌由標準圖形(含標準字型)及標準色(三色)構成。山東名牌產品標誌及標準色、山東名牌產品標誌尺寸、山東名牌產品標誌標準字型見附屬檔案。
第十八條 獲得山東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可按照規定自行製作、印刷在其包裝、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但標誌圖形必須準確,並根據規定的式樣,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不得更改圖形的比例關係。
第十九條 獲得山東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在有效期內,應在廣告宣傳、產品包裝物和說明書上使用統一規定的山東名牌產品標誌,但必須註明有效期限。
第二十條 山東名牌產品標誌只能使用在與獲得山東名牌產品稱號品種、規格、型號相一致的產品上,不得擴大使用範圍。未獲得山東名牌產品的,不得冒用山東名牌產品證書或標誌;被暫停或撤銷山東名牌產品稱號、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的,不得繼續使用山東名牌產品標誌;禁止轉讓、偽造、變造山東名牌產品標誌及其特有的或者與其近似的標誌。
第二十一條 獲得山東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如在名牌產品有效期內發生變更,應向省名推辦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繼續使用山東名牌產品標誌。到期複評未通過的山東名牌產品,名牌標誌自到期之日起可延長使用90天,逾期不得再使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山東名牌產品實行動態管理。有效期為五年(食品類產品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前六個月可重新申請。
第二十三條 獲得山東名牌產品榮譽稱號的企業應按照規定向省名推辦報送企業生產經營與質量管理狀況;虛報或不按要求報送,情節嚴重的,有效期滿後取消其複評資格。
第二十四條 對在實施名牌戰略、爭創山東名牌產品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和個人可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對在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撤銷山東名牌產品稱號:
(一)發生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山東名牌產品稱號的;
(三)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
(四)產品質量下降,消費者反映強烈的;
(五)質量保證體系運行出現重大問題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參與山東名牌產品評審、監督管理工作的機構和人員,要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嚴守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者取消其評審資格;情節嚴重的,移交紀律檢查和司法機構處理。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對舉報情況及時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除國家和省政府規定外,各地區、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民間組織不得開展任何對產品或服務的綜合評價以及帶有排序、推薦性質的商業信息發布活動。有關部門對此要加強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山東名牌產品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山東名牌產品標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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