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名牌產品評價管理辦法

山東名牌產品評價管理辦法》是為推進實施名牌戰略,規範山東名牌產品的評價管理工作,促進山東名牌產品的發展壯大,提高山東省產品質量水平和市場競爭力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名牌產品評價管理辦法
  • 外文名:Management evaluation of brand-name products in Shandong
  • 區域:山東
  • 主管業務:品牌評價
  • 發文號:[2000]40號
  • 屬性:行政法規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第三章 申報條件,第四章 評價指標,第五章 評審程式,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實施名牌戰略,規範山東名牌產品的評價管理工作,促進山東名牌產品的發展壯大,提高我省產品質量水平和市場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關於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12號局長令)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魯政發[1998] 11號文、魯政發[2000]40號文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山東名牌產品,是指實物質量在國內同類產品中處於領先地位、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同行業前列、用戶滿意度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按本辦法認定公布的產品。
第三條 山東省境內依法成立和滿足申報條件的各類生產企業均可申報山東名牌產品。
第四條 山東名牌產品評價工作建立以市場評價為基礎,以政府推動、引導、監督管理為保證,以用戶滿意為宗旨的總體推進機制。
第五條 山東名牌產品的評審原則:
(一)企業自願申報;
(二)市場評價、專家評審、產品質量檢驗和用戶滿意度調查;
(三)科學、公開、公正、公平;
(四)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
(五)動態管理,不搞終身制。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根據省政府賦予的職責,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組織山東名牌產品的評價管理工作。
第七條 山東省名牌產品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評審委),具體負責山東名牌產品的評價工作。並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的統一部署,負責山東產品申報中國名牌的材料初審和推薦工作。
第八條 省評審委由質量技術監督、經貿、科技、信息產業、出入境檢驗檢疫、農業、海洋與水產、環保、工商行政管理和省各行業管理部門及省質量管理協會、省工業經濟聯合會、省\'消費者協會、山東質量檢驗協會等社團組織的代表及有關方面專家組成。..
第九條 省評審委根據工作需要,設生產資料、消費類產品等若干專家組。專家組根據本辦法第四章規定的評價指標,分別制定各類產品的評審實施細則,並承擔該類產品的評價工作。
第十條 山東省名牌產品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評審辦)設在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質量處,承擔省評審委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匯總和提報年度評審項目計畫;
(二)組織擬定評審細則;
(三)推薦產品質量檢驗機構;
(四)認定各專家評審 組;
(五)組織實施具體評審工作;
(六)組織質量跟蹤和用戶滿意度調查;
(七)推薦預審產品名單。
第十一條 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轄區內所屬企業的申報和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 申報山東名牌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環保政策、質量政策的規定;
(二)產品技術水平和工藝水平先進。產品實物質量在同類產品中處於全國領先水平,市場占有率、出口創匯率、品牌知名度居全省乃至全國同類產品前列;
(三)產品採用國際標準或具有國內先進水平的標準組織生產;
(四)有完善的計量檢測體系和計量保證能力;
(五)質量管理體系健全並有效運行;
(六)具有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用戶滿意度高;
(七)年銷售額、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居省內同行業前列;
(八)產品質量長期穩定,近三年在質量監督檢查中均為合格;出口商品連續三年檢驗合格。
第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報山東名牌產品。
(一)列入生產許可證、出口質量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及計量器具製造許可證等管理範圍尚未獲證的;
(二)用戶、消費者投訴率高、反映質量問題突出的;
(三)近三年內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四)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章 評價指標

第十四條 建立以市場評價、質量評價為主,兼顧效益評價和發展評價內容的評價指標體系。
第十五條 市場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產品的市場占有率、用戶滿意度和出口創匯率三項指標。市場占有率、用戶滿意度反映消費者(用戶)對申報產品的認可和接受程度。出口創匯率衡量產品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和程度。
第十六條 質量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產品的實物質量水平和持續保證能力。評價產品實物質量水平主要是與國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的比較;質量保證能力則反映企業穩定保持相應質量水平、不斷進行質量改進的能力,體現企業質量管理的有效性等。
第十七條 效益和發展評價主要評價企業的持續發展能力。效益評價重點選擇企業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水平和總資產貢獻水平等方面進行評價;發展評價重點選擇企業技術開發水平和企業規模水平,評價指標向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核心技術的產品適當傾斜。

第五章 評審程式

第十八條 山東名牌產品的評審按計畫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申報企業在自願的基礎上如實填寫《山東名牌產品申請表》並提供有效材料(見申請表附屬檔案),在規定的期限內報送企業所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也可按照省評審委公布的網址,直接上網申報和查詢。
第二十條 各市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具體負責受理山東名牌產品的申請,組織本地有關部門進行材料初審。著重對企業申報的產品範圍和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查,並寫出推薦意見,在規定的期限內報送省評審辦。
第二十一條 省評審辦組織用戶質量跟蹤和市場調查;委託有關質檢機構對申報產品進行質量檢驗,提出預審名單分送各專家組進行預審。
第二十二條 各專家組對申報企業產品的質量、市場、效益、發展等方面指標,按照產品評審實施細則進行綜合評價,並確定山東名牌產品預選名單,在規定的期限內,報送省評審辦。
第二十三條 省評審辦對各專家組提出的預選名單,匯總分析並提交省評審委全體委員會審定,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布。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山東名牌產品實行動態管理。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前三個月可重新申請。
第二十五條 經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布的山東名牌產品的標誌是質量標誌,依法受到保護。獲得山東名牌產品的企業在有效期內,可在廣告宣傳、產品包裝物和說明書上使用統一規定的山東名牌產品標誌,但必須註明所獲得稱號的有效期間,並限定使用在被認定公布的產品型號和規格上,不得擴大使用範圍。
第二十六條 獲得山東名牌產品的企業,不得擅自轉讓山東名牌產品證書和標誌。未獲得山東名牌產品的企業,不得冒用山東名牌產品證書和標誌。違者,由質量技術監督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 獲得山東名牌產品的企業,應於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評審辦報送名牌產品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情況。
第二十八條 山東名牌產品在有效期內,符合免檢條件的,免於省以下各級政府部門的質量監督檢查。對符合出口免檢有關規定的,依法優先予以免檢。
第二十九條 按有關規定對在實施名牌戰略、爭創名牌產品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三十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停或者撤銷山東名牌產品稱號:
(一)產品質量下降,消費者反映強烈的;
(二)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
(三)質量保證體系運行出現重大問題的;
I(四)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五)弄虛作假騙取山東名牌產品稱號的。
第三十一條 參與山東名牌產品評審工作的機構和人員,要嚴格遵守評審原則和評審紀律,嚴守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保護智慧財產權;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由省評審辦通報批評,並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除按本辦法組織進行山東名牌產品的評審外,各地、各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開展名牌產品的評價活動。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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