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名牌產品標誌管理辦法

《山東名牌產品標誌管理辦法》意在為了推進名牌戰略的實施,統一規範山東名牌產品標誌的使用管理,維護山東名牌產品信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辦法》、《產品標識標註規定》、《山東名牌產品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名牌產品標誌管理辦法
  • 適用地區:山東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名牌戰略的實施,統一規範山東名牌產品標誌的使用管理,維護山東名牌產品信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辦法》、《產品標識標註規定》、《山東名牌產品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名牌產品標誌適用於《山東名牌產品評價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獲得山東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山東名牌產品標誌是質量標誌。
第三條 獲得山東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在有效期內,可以在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統一規定的山東名牌產品標誌,並註明有效期。
第二章 標誌及標誌使用
第四條 山東名牌產品標誌由標準圖形(含標準字型)及標準色(三色)構成,共有二種標誌供企業選用。
山東名牌產品標誌及標準色、山東名牌產品標誌尺寸、山東名牌產品標誌標準字型見附屬檔案。
第五條 獲山東名牌產品稱號的生產企業可自行負責製作、印刷在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的山東名牌產品標誌。
第六條 企業使用山東名牌產品標誌,圖形必須準確,並根據規定的式樣,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不得更改圖形的比例關係和色相。
第七條 山東名牌產品標誌,一般應印刷在白色或淺色物體上,其底色不得影響標誌的標準色相,不得透疊其他色彩和圖案。
企業在選用標誌時,推薦使用第一種山東名牌產品三色標誌。
第八條 山東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統一製作、印刷和管理具有防偽功能的山東名牌產品標誌,供山東名牌產品生產企業選用,並收取製作成本費。
第三章 標誌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對山東名牌產品標誌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各市、縣(縣級市、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域內山東名牌產品標誌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 山東名牌產品標誌只能使用在與獲得山東名牌產品稱號相一致的產品規格、型號或品種上,不得擴大使用範圍。
第十一條 山東名牌產品應在有效期滿的當年第二季度,重新申請複評山東名牌產品並獲得通過,方能繼續使用山東名牌產品標誌。
第十二條 在有效期內使用山東名牌產品標誌的產品,可免於省及省以下質量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未獲得山東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不使用山東名牌產品標誌;
被暫停或撤銷山東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獲通過的產品,不得繼續使用山東名牌產品標誌;
禁止轉讓、偽造山東名牌產品標誌及其特有的或者與其近似的標誌。
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冒用質量標誌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山東名牌產品標誌同時廢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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