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企業管理獎管理辦法

2009年11月3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09〕128號印發《山東省企業管理獎管理辦法》。該《辦法》共23條,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企業管理獎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發〔2009〕128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9年11月30日
  • 施行時間:2009年11月30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企業管理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發〔2009〕128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企業管理獎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9年11月30日

管理辦法

山東省企業管理獎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引導和激勵廣大企業進一步加強管理,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增強核心競爭力,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作出更大貢獻,根據《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工業調整振興的意見》(魯發〔2009〕7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管理工作的意見》(魯政發〔2008〕71號)精神,省政府設立企業管理獎。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山東省企業管理獎”是省政府在企業管理領域設立的最高獎項,分別授予為我省企業管理工作作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企業及管理創新成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以我省工業企業為主體,兼顧其他行業企業;本辦法所稱管理創新成果,是指我省企業運用現代管理思想及理論,借鑑國內外先進管理經驗,從企業實際出發,在管理理念、組織與制度、管理方式、管理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所進行的成功探索。
第四條 省企業管理獎分別設企業和管理創新成果2個獎項,企業獎項設10個名額,管理創新成果獎項設20個名額。
第五條 省企業管理獎每2年評選1次。
第六條 省企業管理獎的推薦、評審工作堅持科學、客觀、真實、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
第七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負責省企業管理獎評選的組織管理工作,聘請政府機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負責制定具體評審指標體系,並組織開展評審工作。
第八條 省企業管理獎主要是對企業申報獎項前3年企業管理業績的綜合評價。獲獎的企業6年後可以再次提出申請。
第九條 授予“山東省企業管理獎”的企業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認真貫徹科學發展觀,堅持可持續發展,走新型工業化道路,近年來發展速度快、效益好,企業資產、營業收入、利潤、上繳稅金等主要指標居全國同行業領先地位,具有較強的核心競爭力。
(二)企業多年來一直高度重視企業管理工作,具有健全的企業管理體系和制度,企業基礎管理、生產管理、市場行銷管理、質量管理、財務成本管理和安全生產管理等工作紮實,形成了獨具特色的管理模式和企業文化,對本行業或其他行業企業具有廣泛借鑑價值,成效顯著,管理對企業發展的貢獻率大。特別是國際金融危機以來,積極應對,強化精細化管理,練內功、挖潛力、增效益,成績突出。
(三)認真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切實加強戰略管理,主業突出,核心競爭力強。大力推進技術創新、技術改造和結構調整,技術開發費和技術改造投入較大,近3年企業每年據實列支的技術開發費原則上達到銷售收入3%以上(高新技術企業達到5%以上);原則上擁有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和中國馳名商標或中國名牌產品。
(四)大力推進節能管理,發展循環經濟,防治環境污染,完成了節能減排指標和任務。
(五)企業勞動關係和諧,積極創造就業機會,職工全員簽訂勞動契約,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無拖欠職工工資,未發生欠繳“五險一金”等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
(六)重視企業文化建設,凝聚力強,企業能夠依法按照職工工資額的1.5%足額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加強在職職工的技能提升、培訓,擁有一支高素質企業經營管理者、科技人員和職工隊伍。
(七)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依法、守法、誠信經營,照章納稅。
(八)近3年內無重大的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
第十條 授予“山東省企業管理獎”的管理創新成果原則上從全省歷屆企業管理現代化創新成果中評選,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特色突出、創新性強、層次水平高,得到了國內外公認。
(二)實用性強,在企業中經過了2年以上的實際套用,經過科學評估、測定與計算,確實提高了企業管理水平,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導向性和可操作性強,在本行業或其他行業企業中具有較高的推廣套用價值或在其他企業推廣後取得了明顯的經濟效益。
第十一條 省企業管理獎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政府有關部門和直屬機構。
駐魯中央企業獎勵項目由省政府相關部門推薦。
第十二條 具備評選條件的企業可向第十一條所列單位提出申報,並提交省企業管理獎申報表及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將推薦材料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推薦單位對推薦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對推薦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後,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組織評審委員會進行評選,提出獎項候選名單,並在省級新聞媒體上公示。根據公示結果,提出省企業管理獎建議名單,報省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省政府向獲獎企業及成果頒發榮譽證書、獎牌和獎金。
第十六條 省企業管理獎獎金數額如下:每個獲獎的企業獎金10萬元,每個獲獎的管理創新成果獎金10萬元,獎金由省財政統一安排。
第十七條 參評企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參加評獎的資格;已經獲獎的,撤銷已獲獎項並繳回獎勵資金,6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評選。
第十八條 推薦單位參與騙取企業管理獎勵的,省政府給予通報批評;評審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九條 評獎的次年,評審委員會組織對獲獎的企業進行覆核,對覆核不合格的,撤銷已獲獎項並繳回獎勵資金,6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評選。
第二十條 獲獎企業要不斷追求卓越,創新實踐,持續改進;獲獎企業有義務宣傳、交流其管理工作先進經驗和成果,發揮典型推動和示範作用。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設立市級企業管理獎。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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