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加強社會福利企業管理的若干規定

山東省加強社會福利企業管理的若干規定

《山東省加強社會福利企業管理的若干規定》意在加強社會福利企業(以下簡稱福利企業)的管理,促進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和國家有關政策,結合山東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並於本土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加強社會福利企業管理的若干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7-12-25
  • 生效日期:1987-12-25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12-25
【生效日期】1987-12-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加強社會福利企業管理的若干規定
(1987年12月25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社會福利企業(以下簡稱福利企業)的管理,促進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和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國營和集體福利企業。
第三條福利企業是為安置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員就業而興辦的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特殊企業。
安置的殘疾人員是指盲人、聾啞人、肢體殘缺和智力缺損人員。
凡安置殘疾人員達到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企業,均為福利企業。
第四條新辦福利企業須向所在地的縣、市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並向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實後,發給福利企業證書。
改變福利企業的性質,撤銷或併入其他企業,須徵求民政部門的意見。
第五條縣、市(區)以上民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福利企業的辦廠方向,維護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
向轄區內的福利企業提取社會福利基金,並負責管理和使用;協調各方面的關係,落實國家對福利企業的保護、扶持政策。
第六條福利企業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具有法人資格。
福利企業較多的地方,可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設立經營服務型的福利企業公司。公司應是獨立的經濟實體,從事經營活動,為福利企業提供各種有償服務。
第七條福利企業按產品實行行業歸口管理。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對福利企業的扶持政策,幫助福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
(一)在調整產業結構和規劃生產布點時,要優先安排福利企業的生產,並不得隨意將產品轉走。
對適合殘疾職工生產且銷路較好的產品,應優先調劑和安排給福利企業生產。
(二)計畫和物資部門對福利企業生產、建設所需原料、燃料,要積極給予支持和照顧;
對生產國家和地方指令性計畫產品所需的計畫內原材料要保證供應;對計畫外緊俏原材料,按市場價格優先供應。
(三)要幫助福利企業搞好技術改造。技術改造項目按隸屬關係和計畫管理辦法納入地方計畫及行業規劃。
(四)對福利企業產品創優工作,要按照產品同其他企業同樣對待。
(五)對福利企業的流動資金貸款,要列上戶頭,積極扶持。
安排計畫時,要優先考慮福利企業,貸款利率要按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規定給予照顧。
(六)要為福利企業優惠開展技術服務和技術諮詢活動,解決技術難題。
(七)要根據福利企業的需要,每年分配適當數量的大、中專畢業生和技工學校畢業生,充實和提高福利企業的技術力量。
(八)要按國家政策規定,對福利企業給予減免稅照顧。
第八條福利企業要加強生產經營管理,逐步完善各項管理制度。
(一)逐步實行廠長負責制和廠長任期目標責任制,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實行民主管理。
(二)全面推行承包經營或租賃經營責任制。
(三)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制度,嚴格質量責任制,確保產品質量。
(四)積極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搞好新產品開發,提高經濟效益。
(五)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財經紀律,管好用好企業各項基金。
第九條福利企業利潤的免稅部分,民政部門可從中提取20%作為社會福利基金,用於發展福利生產和興辦福利事業,其餘部分全部留作企業生產發展基金。
鄉鎮辦福利企業實現的利潤免交稅前10%的支農及補助社會性支出;稅後利潤(不含免稅部分)分配比例,原則上按“六、二、二”或“五、二、三”安排,即60%或50%用於企業擴大再生產;20%上交鄉鎮政府主管企業的經濟組織用於統籌安排生產開發,20%或30%作為企業的福利和獎勵基金。
全民和其他集體福利企業稅後利潤的分配,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除此之外,任何部門不得再從福利企業中提取其他費用,不得在福利企業搞攤派。
第十條國營和縣以上集體福利企業招收新工人,按《山東省關於〈國營企業招收工人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魯政發[1986]127號文)的有關規定辦理。其他集體福利企業可自主決定。
第十一條福利企業應從工種安排和勞動定額等方面,對殘疾職工給予照顧,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十二條福利企業應在發展生產、提高經濟效益的基礎上,不斷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和福利待遇。福利企業職工的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可參照同行業的辦法和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福利企業的職工實行退休養老金制度(或稱退休保險金制度)。國營和縣以上集體福利企業,按《山東省國營企業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試行辦法》(魯政發[1987]55號文)的規定辦理。
其它集體福利企業,可參照當地社會統籌退休費用的提取辦法及標準,由福利企業按月提出,在銀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福利企業要積極開展文娛和康復活動,不斷增設娛樂、康復設施,以豐富職工的精神生活,提高職工的健康水平。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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