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曲靖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5年11月21日曲靖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曲靖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 登記編號:雲府登137號
  • 施行時間:2006年1月1日
  • 執行部門: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7號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曲靖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保護其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福利生產和福利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民政部等七部委發布的《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社會福利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福利企業,是指按國家規定比例安置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集中就業的、具有社會福利性和生產開發性的特殊企業。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是指身體健康狀況達不到現行勞動就業體檢標準,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視力、聽力、語言、肢體殘疾和智力殘疾者。具體標準按國家民政部《社會福利企業招用殘疾職工的暫行規定》執行。
第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認真執行國家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根據本地區殘疾人就業需要和社會發展狀況,制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社會福利企業發展規劃,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則,最佳化社會福利企業的行業結構和空間布局,鼓勵和引導社會福利企業健康發展。
第六條 市和縣(市)區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福利企業,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稅務、工商、財政、勞動保障、經委、殘聯、環保、審計等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同民政部門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七條 社會福利企業除具備一般企業的必備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社會福利企業發展規劃;
(二)生產和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並適合殘疾人的就業特點;
(三)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總數的35%以上(含35%);
(四)有妥善安排殘疾職工的勞動工種、崗位,有適合殘疾人生理狀況的安全生產條件;
(五)非生產人員不得超過企業職工總數的22%。
第八條 申報社會福利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可行性報告;
(三)殘疾人員名冊及縣級以上殘聯部門簽發認可的殘疾證;
(四)殘疾人員崗位安排表;
(五)環保部門的環境批覆檔案;
(六)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及稅務登記證副本;
(七)企業章程。
第九條 申報社會福利企業,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提出初審意見,經市社會福利企業審核領導小組審核後,上報省民政廳審批。
第十條 社會福利企業因更名、合併、分立等原因發生變更的,由市民政局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報省民政廳換髮《社會福利企業證書》。
第十一條 企業被確認為社會福利企業後,可憑《社會福利企業證書》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社會福利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民政、工商、稅務、財政、勞動保障、殘聯、經委、環保、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三條 民政部門應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指導、監督、檢查,落實國家的各項扶持保護政策,研究制定規範社會福利企業管理的意見和措施,建立和完善社會福利企業年檢制度。
第十四條 社會福利企業要嚴格遵守《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切實維護殘疾人員的合法權益。招用殘疾人必須按規定辦理招用工手續,簽訂勞動契約;依法為殘疾人員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相關待遇。
第十五條 社會福利企業應根據殘疾職工的生理特點,在工種安排、勞動定額、勞保、福利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
第十六條 社會福利企業實行殘疾職工與正常職工同工同酬,殘疾職工的工資收入要與企業的經濟效益相掛鈎。對提供正常勞動的殘疾職工,由企業支付殘疾職工工資不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每月要向殘疾職工發放不低於60元的殘疾人補貼。
第十七條 實行最佳化勞動組合的社會福利企業,最佳化組合後富餘的殘疾人職工,由企業妥善安置。
第十八條 辭退、開除殘疾職工,須經企業職工大會討論決定,並報市或縣(市)區民政局備案。
第十九條 社會福利企業應對國家的退、減、免稅單獨列帳,實行專項管理。
退、減、免稅金用於擴大企業生產經營、技術改造、企業殘疾人職工集體福利及社會公益事業。
第二十條 社會福利企業技術改造及基本建設項目,應按固定資產投資的基本程式向有關部門核准或備案。納入地方行業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第二十一條 社會福利企業應從退、減、免稅中捐贈一定資金,建立社會福利及公益事業發展基金。基金專戶儲存,用於當地社會福利事業和社會公益事業,由財政、民政、審計等部門共同監管。
第二十二條 民政部門按照年檢的要求,在組織有關部門對社會福利企業進行年檢的同時,不定期對區域內的福利企業進行隨機抽查。
年檢及隨機抽查合格的社會福利企業,繼續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同時可申請國家對社會福利企業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土地等方面的優惠照顧。
年檢及隨機抽查不合格或未參加年檢的社會福利企業,有關部門應中止其享受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社會福利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並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吊銷《社會福利企業證書》:
(一)安置殘疾人員達不到生產人員總數35%的;
(二)侵犯殘疾人合法權益的;
(三)違反稅收減免金管理和使用規定的;
(四)隱瞞殘疾人就業比例、弄虛作假的。
第二十四條 社會福利企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由財政、工商、稅務、勞動保障、經委、殘聯、環保、審計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職能部門管理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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