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修正)

1991年10月15日甘政發[1991]189號文發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號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修正)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1.10.15
  • 實施時間:1991.10.15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審 批,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第四章 管理機構,第五章 保護扶持,第六章 企業管理,第七章 勞動工資,第八章 財務管理,第九章 法律責任,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社會福利企業管理,保護其合法權益,推動城鄉福利生產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以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福利企業是為安置城鄉殘疾人員勞動就業而興辦的具有社會福利性質的特殊企業。
第三條 社會福利企業安置的殘疾人員,是指身體狀況達不到現行勞動就業體檢標準,而又有一定勞動能力的視力殘疾者、聽力語言殘疾者、肢體殘疾者和智力殘疾者(具體標準按《社會福利企業招用殘疾職工的暫行規定》執行)。
第四條 國家對社會福利企業實行保護、扶持政策,鼓勵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興辦社會福利企業,就地、就近安置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聯合會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應積極動員社會力量舉辦福利企業,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五條 各級民政部門負責對各類社會福利企業實行統一管理。

第二章 審 批

第六條 社會福利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安置殘疾人員達到生產人員總數的35%以上;
(二)生產和經營的項目為國家法律、政策所允許,適合殘疾人生產勞動或經營;
(三)具備生產和經營所必需的資金、設備、廠房(場所)和其它物質條件;
(四)企業中每個殘疾職工應具有適當的勞動崗位;
(五)有適合殘疾人生理狀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措施;
(六)有比較完善的企業管理制度。
第七條 凡領取了營業執照的企業,須經縣(市、區)以上(含縣級,下同)民政部門審核認定其社會福利性質,經同級有關部門覆核,由地、市、州民政部門申報省民政廳發給《甘肅省社會福利企業證書》,企業憑《甘肅省社會福利企業證書》享受減免稅收、銀行貸款、物資分配等優惠待遇。
安置殘疾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超過10%,而未達到35%的企業,經縣以上民政部門核實殘疾人員比例後,發給有關證明,稅務部門審查核實符合減稅條件的,可享受相應的減稅待遇。這類企業應積極創造條件,更多地安置殘疾人員,逐步達到社會福利企業的標準。
第八條 企業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甘肅省社會福利企業證書》,應提交下列檔案:
(一)營業執照副本或經原發照機關同意的複印件;
(二)上級主辦單位審查同意的檔案;
(三)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報告;
(四)本企業章程;
(五)殘疾人員就業登記表。
地、縣民政部門應逐級向省民政廳提交下列檔案:
(一)社會福利企業註冊登記表;
(二)社會福利企業驗收審批表;
(三)申請發證的報告。
第九條 縣(市、區)以上民政部門會同當地稅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對所管轄地區的社會福利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社會福利企業應當提供檢查所需要的檔案、帳冊、報表及其它有關資料。
第十條 社會福利企業的合併、分立、轉讓等重大變更事項,需經民政部門審查同意,並由變更企業向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社會福利企業自行終止的,應由企業管理委員會或職工代表大會作出決議,企業主辦單位和民政部門同意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企業經註銷登記後,由民政部門收回《甘肅省社會福利企業證書》,並報省民政廳備案。企業主辦單位和有關部門應負責做好善後工作。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社會福利企業是依法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具有法人資格,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批准的範圍內,享受下列權利:
(一)有權選擇業務內容,安排生產社會需要的產品或為社會提供服務;
(二)有權按國家有關政策來確定適應本企業情況的工資形式和獎懲辦法;
(三)有權享受國家和各級地方政府及部門制定的優惠待遇;
(四)有權享受其他企業所享受的各項權利;
(五)有權進行各種技術協作和聯合;
(六)有權依照國家和民政部門有關規定錄用、辭退職工;
(七)有權拒絕一切非法攤派和收費。
第十三條 社會福利企業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和為殘疾人謀福利的辦廠宗旨;
(二)服從民政部門的統一管理,按規定要求及時匯報生產經營情況。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稅務、銀行、物價、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以及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
(三)完成國家下達的指令性計畫,履行依法訂立的契約;
(四)依法繳納國家規定的稅收和有關費用;
(五)按有關規定及時繳納管理費和福利生產發展基金;
(六)確保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對消費者和用戶負責;
(七)妥善安排殘疾職工的生產和生活,不斷改善殘疾職工的勞動條件和福利設施,積極開展文娛活動和康復活動;
(八)加強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強企業的精神文明建設,開展扶殘助殘活動;
(九)採取多種形式,做好職工的文化培訓和職業技術培訓工作,提高職工素質;
(十)其他必須履行的各項義務。

第四章 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民政直屬社會福利企業,由民政部門直接領導,其他社會福利企業,由主辦單位和民政部門實行雙重領導。
第十五條 各級民政部門管理社會福利企業的主要職責是:
(一)加強對福利企業的巨觀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發展規劃和相應的實施辦法。
(二)指導、監督社會福利企業堅持正確的辦廠方向,維護企業和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審批和檢查各類社會福利企業,做好扶持資金的投放和回收工作;
(四)協調有關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對社會福利企業的各項保護、扶持政策;
(五)為社會福利企業的生產經營提供服務;
(六)加強社會福利生產宣傳工作,及時總結典型經驗,表彰先進。
第十六條 各級民政工業公司是政企分設、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其主要任務是:
(一)幫助社會福利企業疏通產供銷渠道;
(二)指導直屬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企業管理;
(三)協助社會福利企業解決資金、原輔材料等具體困難;
(四)為社會福利企業提供信息諮詢等服務工作,協助進行技術改造,做好其它方面的協調服務工作;
(五)開展一定的自營業務。

第五章 保護扶持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要把福利企業的生產納入當地國民經濟發展計畫,組織協調各部門、各行業貫徹落實國家對福利企業的保護扶持政策,推動福利生產的健康發展。
第十八條 國家對社會福利企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具體按照國家和省稅務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社會福利企業在不改變其隸屬關係的前提下,按產品實行行業歸口管理。各地在調整產業結構和規劃生產布點時,要根據社會福利企業的特殊性予以照顧。對適合殘疾人生產、工藝相對簡單、銷路比較穩定且社會福利企業具有生產優勢的產品,應優先調劑和安排給社會福利企業生產,逐步劃定某些產品為社會福利企業專產專營。
第二十條 各級計畫、物資和行業歸口部門對社會福利企業生產、建設所需原輔材料、能源、技術等要給予積極扶持和特殊照顧;對生產國家和地方指令性調撥計畫產品所需的原輔材料,要納入地方和行業計畫,保證供應;對計畫外緊缺原輔材料,要按市場價格照顧供應。
第二十一條 興辦社會福利企業所需資金,要依靠社會力量多渠道、多途徑籌集。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予以扶持。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和幫助社會福利企業搞好技術改造。技術改造項目應按隸屬關係和計畫管理體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地方計畫及行業規劃。社會福利企業所需的流動資金和技術改造貸款,各專業銀行要優先照顧安排,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有關規定予以優惠。
第二十二條 各地計畫、財政、稅務、銀行、民政、物資、工商行政管理、勞動、及各行業歸口部門,都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和規定,對社會福利企業在科技諮詢、技術服務、人才培訓、水電供應、產品創優、進等升級和產供銷方面盡力支持,切實幫助社會福利企業解決困難。
第二十三條 對安置盲人較多的社會福利企業應在物資、資金、勞動保險、產業政策等方面,給予特殊照顧。

第六章 企業管理

第二十四條社會福利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全面推行和完善各種形式的承包經營責任制。廠長(經理)的選舉、招聘或任免,凡屬民政部門直屬的企業,由民政部門組織進行,其他社會福利企業須報當地民政部門審查同意並備案。
第二十五條 廠長(經理)是社會福利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獨立負責地處理生產、經營、財務,分配、人事等方面的問題。主管部門要保護廠長(經理)的合法權益,保證他們依法正常行使職權。
第二十六條 社會福利企業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確立職工在企業中的主人翁地位。要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逐步建立殘疾職工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廠長必須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報告工作,自覺接受黨組織和職工民眾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社會福利企業中非生產人員不得超過職工總數的22%。
第二十八條 社會福利企業要關心殘疾職工的康復,建立健全殘疾職工檔案,以備治療、培訓、安排工作和有關部門檢查。
第二十九條 社會福利企業必須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勞動、物質消耗、物資儲備、資金、設備利用、管理費用等項定額,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第三十條 社會福利企業的供銷工作,要主動取得有關部門的支持和照顧,嚴格履行經濟契約,不斷開拓市場銷路。
第三十一條 社會福利企業要加強標準化、計量、檢測等項基礎工作,積極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嚴格實行質量責任制,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
第三十二條 社會福利企業要積極採用新技術、新工藝,加速企業的技術改造和新產品開發。
第三十三條 社會福利企業要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建立健全完全生產制度和責任制,裝備必需的安全生產設施。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要限期進行解決,以更好的保護國家和集體財產,保障職工的人身安全。搞好廠容廠貌建設,做到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七章 勞動工資

第三十四條 社會福利企業用工,應逐步實行勞動契約制。企業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錄用、聘用或辭退職工。辭退殘疾職工應徵求企業殘疾職工組織的意見,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決定,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社會福利企業的工資制度應體現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逐步實行工資總額與企業經濟效益掛鈎。職工的工資標準應根據企業效益,參照當地同所有制形式、同行業、同工種的工資標準,經同級勞動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六條 社會福利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和生活福利待遇、勞保用品、保健津貼等,亦應參照當地同所有制形式、同行業、同工種的規定執行。職工退職、退休及勞保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企業所有職工應參加養老保險或退休費用統籌。養老保險金的交納辦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
第三十七條 社會福利企業的殘疾職工在轉正、定級、調資和勞保福利等方面享受與健全職工同等待遇。不得排擠和歧視殘疾人。
第三十八條 社會福利企業在工種安排和勞動定額方面,應根據殘疾職工的生理狀況給予適當的照顧。

第八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九條 社會福利企業要加強財務管理,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財經法規、財經政策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財政、稅務、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條 社會福利企業要根據實際需要設立財務管理機構,配備熟悉業務、忠於職守、廉潔奉公、依法辦事的專職財會人員。加強財務計畫管理,合理安排資金,精打細算,專款專用,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努力降低生產成本。定期分析資金周轉和使用情況,公布財務收支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第四十一條 社會福利企業要嚴格利稅的管理使用。要把國家對社會福利企業減免的稅金,列為國家扶持基金單獨記帳,專項管理,民政、稅務、財政部門共同監督。
第四十二條 縣(市、區)以上民政部門可從其管轄的社會福利企業減免稅金中提取10%作為社會福利發展基金,用於發展社會福利生產。但是,虧損企業不得提取。具體提取和使用辦法按省稅務局、省民政廳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社會福利企業的減免稅金除民政部門提取部分外,其餘部分作為企業生產發展基金,用於擴大生產經營規模和技術改造(其中用於技術改造不得少於50%)。
第四十四條 管理社會福利企業的民政主管部門,其行政經費未納入預算的,可向轄區內所管理的集體社會福利企業提取一定的管理費,其比例另行制定。提取的管理費主要用於提交上級管理費,撥補下級管理費、支出行政經費、補償新產品試製失敗損失費、交出展品及樣品費等。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社會福利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市、區)以上民政部門應當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糾正;情節嚴重的可收繳《甘肅省社會福利企業證書》。
(一)安置殘疾人員達不到生產人員總數35%的;
(二)侵犯殘疾人合法權益的;
(三)違反減免稅金管理和使用規定的;
(四)隱瞞殘疾人就業比例,弄虛做假的;
(五)不按期歸還借貸資金的;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罰。
第四十六條 社會福利企業對當地民政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之內向上一級民政部門申請複議。上一級民政部門受理複議申請後,應在兩個月之內作出複議決定。企業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之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營和集體社會福利企業。
第四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安置殘疾人員達到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其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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