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皮革製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是山東省政府針對產品售後出台的一個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皮革製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 地點:山東省
- 性質:責任規定
- 內容:皮革製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
第一條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皮革製品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三包)的責任和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皮革製品生產、銷售、修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皮革製品是指皮鞋(用各種天然皮革、人造革、合成革及其它合成材料加工生產的鞋類,包括運動鞋類、旅遊鞋、休閒鞋、時裝鞋等)、皮件(用各種天然皮革、人造革、合成革及其它合成材料加工生產的包件類,包括腰帶、票夾、手套、旅行箱等)、皮革服裝、皮革家具、裘皮製品等產品。
第四條皮革製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契約,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五條本規定中的指標是履行皮革製品三包規定的最基本的要求,銷售者和生產者可制定嚴於本規定的三包實施細則。
第六條銷售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銷售者應當對銷售的皮革製品實行三包規定。
(二)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標註、標識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製品,不得銷售。
(三)皮革製品出售時,應當場檢驗,並介紹產品的皮革材質及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及修理單位,提供銷售發票和由山東省皮革行業協會、山東省消費者協會統一制定的三包信譽卡,銷售發票和信譽卡應明確標明與標識對應的皮革材質。
(四)銷售者(生產者)自行設定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隨產品向消費者提供由山東省皮革行業協會、山東省消費者協會統一制定的三包信譽卡,提供修理單位的名單、地址、聯繫電話等。
(五)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並提供服務。
第七條修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擔修理服務業務。
(二)在產品三包期內免費修理和更換配件。
(三)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不得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不符的原輔材料和零配件,認真記錄故障、維修起止日期及修理後產品的質量狀況,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四)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五)接受消費者有關產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第八條生產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必須具有:營業執照和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廠名、廠址及主要皮革材質等標識。皮革材質標識必須真實標明是頭層革、二層革、貼膜革、絨面革、二層絨面革,還是人造革或合成革。
(三)皮革製品特有的標註必須符合規定:
1、佩掛“真皮標誌”的產品,必須具有中國皮革工業協會統一印製和統一發放的標牌和真皮標誌使用資格證書,並符合真皮標誌的三個條件。
2、是國家或省級名牌的產品,必須具有國家質檢總局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獲獎證書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四)明確三包方式,執行三包規定。
(五)對高檔皮革製品或有特殊性能的商品(包括淺色皮革製品),應附加使用注意事項以及清洗、保養的方法。
(六)向負責修理的銷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術資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訓,提供修理費用,保證在產品停產後兩年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七)妥善處理消費者直接或間接的查詢,並提供服務。
第九條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
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及三包信譽卡辦理修理、換貨、退貨。
第十條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質量問題或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契約辦理。
第十一條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質量問題或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同等價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契約辦理。
第十二條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同等價格的產品或者按本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退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契約辦理。
第十三條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規定時間(見附表)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同等價格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契約辦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過規定時間(見附表)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同等價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第十四條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銷售者因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願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產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有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願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本規定收取折舊費(見附表)。
折舊費計算自開具發票之日起到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時間。
第十五條換貨時,凡屬殘次產品、不合格產品或者修理過的產品均不得提供給消費者。
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票或有效證件背面加蓋更換章並提供新的三包信譽卡或者在三包信譽卡背面加蓋更換章。
第十六條在三包有效期內,除因消費者使用保管不當致使產品不能正常使用部位,其他由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材料費和工時費)。
對應當進行三包的大件產品,銷售者應當提供合理的運輸費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或供貨者追償,或者按契約辦理。
第十七條在三包有效期內,對大件產品(如:皮沙發等)提倡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上門提供三包服務。
第十八條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實行三包,但可以實行收費修理:
(一)消費者因穿著、使用、保養不當造成損壞的;
(二)無有效發票或有效憑證的;
(三)三包信譽卡上標明的型號與修理產品的型號不符合或者塗改的;
(四)非承擔三包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六)標明“處理品”、“等外品”的。
第十九條本著誰經銷誰先行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負責產品的修理,其費用由生產者提供,具體的支付形式和辦法由銷售者和生產者雙方協商約定。
第二十條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檯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檯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第二十一條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破產、倒閉、兼併、分立的,其三包責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消費者因產品三包問題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發生糾紛時,可以向各級消費者協會、山東省皮革行業協會投訴。如果消費者要求對產品進行性能檢測或鑑定,消費者協會、山東省皮革行業協會應委託具有檢驗資格的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或鑑定,然後根據檢測報告處理。
第二十三條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執行三包的,消費者可以向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由上述部門責令其按三包規定辦理。消費者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皮鞋、包件、服裝、旅行箱三包信譽卡。
皮鞋(旅遊鞋)三包信譽卡
一、修理範圍:開膠、嚴重跳針;鞋跟變形、裂、斷或掉;鞋墊不牢固;跟面脫落;裝飾品出現損壞、脫落,應免費給予修理,修理時間不超過規定期限。
二、換、退範圍:幫面裂,幫腳裂,嚴重返硝,明顯變色、脫色;前幫明顯松面,塗飾層脫落或龜裂,幫面接觸地面磨損;主跟或包頭變形;勾心軟、斷或鬆動;外底或內底裂、斷或凹凸不平影響穿用;鞋內露釘尖(頭)、鞋內不平服影響穿用;或因兩隻鞋碼大小不一、順腳,應給予包換、包退。
三、三包期限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應扣除修理占用時間和無零配件待修時間;退、換貨時要收取折舊費(折舊費計算方法:原銷價×折舊率×購買天數)。經雙方協商,可以一次性作價處理,不再實行三包。
四、三包期限、免費修理時間、折舊率規定如下:
產品價格(元) | 三包時間(天) | 修理時間(天) | 折舊率(%) |
100元以下 | 60 | ≤15 | 0.50 |
100(含)-300元 | 90 | ≤30 | 0.40 |
300(含)-500元 | 120 | ≤30 | 0.35 |
500元(含)以上 | 180 | ≤40 | 0.25 |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實行三包,但可以實行收費修理:
1、因消費者穿著、使用、保養不當造成損壞的;
2、非承擔三包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
3、無有效發票或有效憑證的;
4、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5、超出三包期限的;
6、標明“處理品”、“等外品”的。
山東省消費者協會、山東省皮革行業協會制
經銷單位 購買時間 年 月 日
產地(廠名) | 品名 | 規格 | 材質 | 單價 | 換貨日期 | 修理日期 | 修理項目 |
皮革包件三包信譽卡
一、修理範圍:包體大面、前蓋出現嚴重跳線,面料之間縫合不牢固,背帶邊沿漆邊裂口,金屬配件破損、生鏽,拉鏈掉牙、錯位、拉合不滑順;零部件、裝飾件安裝不牢固,應免費給予修理,修理時間不超過規定期限。
二、換、退範圍:形體不飽滿,貼上不平服;天然皮革表面出現裂面、裂漿、脫色;人造革、合成革面層材料出現明顯印道、凹凸、疙瘩;皮革撕裂強度不合格,應給予包換、包退。
三、三包期限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應扣除修理占用時間和無零配件待修時間;退、換貨時要收取折舊費(折舊費計算方法:原銷價×折舊率×購買天數)。經雙方協商,可以一次性作價處理,不再實行三包。
四、三包期限、免費修理時間、折舊率規定如下:
產品價格(元) | 三包時間(天) | 修理時間(天) | 折舊率(%) |
100元以下 | 60 | ≤15 | 0.50 |
100(含)-300元 | 90 | ≤30 | 0.40 |
300(含)-500元 | 120 | ≤30 | 0.35 |
500元(含)以上 | 180 | ≤40 | 0.25 |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實行三包,但可以實行收費修理:
1、因消費者穿著、使用、保養不當造成損壞的;
2、非承擔三包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
3、無有效發票或有效憑證的;
4、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5、超出三包期限的;
6、標明“處理品”、“等外品”的。
山東省消費者協會、山東省皮革行業協會制
經銷單位 購買時間 年 月 日
產地(廠名) | 品名 | 規格 | 材質 | 單價 | 換貨日期 | 修理日期 | 修理項目 |
皮革服裝三包信譽卡
一、修理範圍:縫製針碼出現空針、漏針、跳針和嚴重歪斜及皺趔;底邊出現脫膠、起趨、不平服;拉鏈出現錯位、掉牙、拉合不滑順,拉鏈頭脫落損壞,應免費給予修理,修理時間不超過規定期限。
二、換、退範圍:用料不當,色澤不一致;整件周身不平服、起皺、鬆緊不適,門襟不平直,長短誤差大於 3mm ,服裝革有嚴重異味,塗層脫色,撕裂強度不合格,裘皮服裝脫毛、僵板、酥皮、嚴重異味、脫色、撕裂強度不合格,應給予包換、包退。
三、三包期限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應扣除修理占用時間和無零配件待修時間;退、換貨時要收取折舊費(折舊費計算方法:原銷價×折舊率×購買天數)。經雙方協商,可以一次性作價處理,不再實行三包。
四、三包期限、免費修理時間、折舊率規定如下:
產品價格(元) | 三包時間(天) | 修理時間(天) | 折舊率(%) |
1000元以下 | 360 | ≤30 | 0.15 |
1000(含)-2000元 | 360 | ≤30 | 0.15 |
2000(含)-5000元 | 360 | ≤50 | 0.15 |
5000(含)元以上 | 360 | ≤60 | 0.15 |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實行三包,但可以實行收費修理:
1、因消費者穿著、使用、保養不當造成損壞的;
2、非承擔三包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
3、無有效發票或有效憑證的;
4、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5、超出三包期限的;
6、標明“處理品”、“等外品”的。
山東省消費者協會、山東省皮革行業協會制
經銷單位 購買時間 年 月 日
產地(廠名) | 品名 | 規格 | 材質 | 單價 | 換貨日期 | 修理日期 | 修理項目 |
旅行箱類三包信譽卡
一、修理範圍:拉鏈出現錯位、掉牙、不滑順;金屬配件起泡、起皮或生鏽;配件安裝不牢固,出現歪斜;衣箱走輪安裝不牢固,出現脫落、損壞,拉桿拉合不順暢,應免費給予修理,修理時間不超過規定期限。
二、換、退範圍:箱體出現歪斜,天然革面料脫色,人造革、合成革面料再現明顯印道、疙瘩,紡織面料色澤不相稱,配件、箱鋁口出現毛刺,箱鋁口與箱幫角裝配不緊密、不周正影響使用,應給予包換、包退。
三、三包期限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應扣除修理占用時間和無零配件待修時間;退、換貨時要收取折舊費(折舊費計算方法:原銷價×折舊率×購買天數)。經雙方協商,可以一次性作價處理,不再實行三包。
四、三包期限、免費修理時間、折舊率規定如下:
產品價格(元) | 三包時間(天) | 修理時間(天) | 折舊率(%) |
100元(含)以下 | 90 | ≤30 | 0.5 |
100-300(含)元 | 120 | ≤30 | 0.4 |
300-500(含)元 | 150 | ≤40 | 0.35 |
500元以上 | 180 | ≤40 | 0.25 |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實行三包,但可以實行收費修理:
1、因消費者穿著、使用、保養不當造成損壞的;
2、非承擔三包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
3、無有效發票或有效憑證的;
4、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5、超出三包期限的;
6、標明“處理品”、“等外品”的。
山東省消費者協會、山東省皮革行業協會制
經銷單位 購買時間 年 月 日
產地(廠名) | 品名 | 規格 | 材質 | 單價 | 換貨日期 | 修理日期 | 修理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