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質量興省戰略,引導我省產業集群企業加強質量管理,提高產品質量,培育區域品牌,發展區域經濟,增強市場競爭力,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質監局、省中小企業辦《關於創建優質產品生產基地的意見的通知》(魯政辦發[2009]22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優質產品生產基地,是指產品質量穩定可靠、質量管理和質量控制體系健全、技術工藝水平先進、龍頭骨幹企業帶動和輻射作用突出、產業鏈和配套服務體系完善、產業規模居全省乃至全國前列的產業集群。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龍頭骨幹企業,是指在生產基地範圍內,具有規模優勢、技術先進、龍頭帶動作用突出、集聚效應強,形成了以其為核心的緊密型配套產業的優勢企業。
第四條 創建山東省優質產品生產基地的認定範圍以縣(市、區)為基本申請地域。
第五條 創建山東省優質產品生產基地工作堅持促強扶弱、動態管理、典型推動、合格一個認定一個的原則。
第六條 創建山東省優質產品生產基地和龍頭骨幹企業考核認定工作重在培育和創建,每年考核認定一次,龍頭骨幹企業在創建優質產品生產基地的基礎上考核認定。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省質量興省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協調優質產品生產基地的培育和創建工作,質量興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創建山東省優質產品生產基地的日常工作。其具體職責是:
(一)制定全省創建山東省優質產品生產基地培育規劃和年度檢查計畫;
(二)組織制定創建山東省優質產品生產基地管理辦法和考核工作細則;
(三)建立創建山東省優質產品生產基地審查專家檔案庫;
(四)受理各地培育創建山東省優質產品生產基地申請材料;
(五)組織制定現場考核和評審工作程式;
(六)協調各有關部門組成檢查考核組,對創建山東省優質產品生產基地工作進行檢查和考核。
第八條 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省中小企業辦公室成立山東省優質產品生產基地考核審查部(以下簡稱考核審查部),負責組織協調創建山東省優質產品生產基地的考核工作。
第九條 省級相關行業部門(協會)具體承擔以下工作:
(一)參與制(修)訂創建山東省優質產品生產基地考核工作細則;
(二)依據優質產品生產基地考核範圍,推薦審查專家;
(三)對各地優質產品生產基地推薦材料提出初審意見;
(四)參與優質產品生產基地審查;
(五)依據本行業發展特點,做好優質產品生產基地的培育工作,提出推進優質產品生產基地建設政策建議。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申請“創建山東省優質產品生產基地”稱號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當地政府高度重視創建山東省優質產品生產基地工作,制定出台了創建山東省優質產品生產基地工作規劃,在科技創新、質量管理、品牌建設、財稅金融、倉儲流通、土地使用等方面有相應的扶持政策,並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建立了政務服務、質量檢測、貸款擔保、教育培訓、人才引進、行銷物流、電子信息等公共服務平台。
(三)符合產業、環保和能源政策法規,能夠較好完成國家和省里提出的安全生產、節能減排任務,三年內無嚴重違法行為,各項指標居全省同行業前列。
(四)各有關部門各負其責,形成了質量監管的長效機制,嚴格落實質量和打假工作責任制,近三年內未發生區域性制假售假事件和突出質量問題,對生產基地質量狀況能夠實施有效監控。
(五)產業集聚度較高,形成了較為完整的產業鏈,有一定產業配套能力,當地配套率達50%以上。
(六)生產基地內企業有較強的質量意識,建立了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健全的計量測量管理體系。食品企業HACCP認證通過率、危化品生產企業職業健康安全認證通過率、高污染企業環境管理體系認證通過率均達到50%以上。
(七)生產基地內企業近三年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無不合格記錄;出口商品檢驗無不合格記錄,出口產品沒有因產品質量問題遭到國外索賠;生產基地內的主導產品質量顧客滿意率達到90%以上。
(八)生產基地內企業要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組織生產,應積極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要制定產業聯盟標準或企業標準,並嚴格按照產業聯盟標準和企業標準生產。鼓勵生產基地內企業制定聯盟標準。
(九)生產基地內企業對當地政府扶持產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及落實情況滿意率達95%以上。
(十)生產基地內企業的質量和品牌意識強烈,能夠全面落實企業質量主體責任,共同維護區域品牌聲譽,建立了基地內企業共同參加的質量聯保制度。生產基地內企業擁有2個以上(含2個)龍頭骨幹企業,龍頭骨幹企業要擁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名牌產品或馳(著)名商標。鼓勵基地內企業參加產品質量保險。
(十一)基地內企業涉及特種設備管理的,不得存在無證生產、非法使用特種設備的情況。
第十一條 申請“創建山東省優質產品生產基地龍頭骨幹企業”稱號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申請或已認定的“創建山東省優質產品生產基地”內企業中產生。
(二)銷售量(額)、出口額、納稅總額分別占生產基地內企業總額的20%以上或位於前列。
(三)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能對直屬企業及相關配套企業質量管理實施有效控制,對配套產業鏈條內企業實施供應商體系驗證。
(四)符合計量測量管理體系認證要求,企業標準體系建設達到AAA級標準化良好行為要求,制定了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企業內控標準。鼓勵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五)企業擁有技術研發科技創新平台。主導產品具有專利或獲得省級以上科技進步獎等榮譽,具有引領同行業發展的先進技術和工藝。
(六)近三年來未發生質量、安全生產、環保等事故,不得存在無證生產、非法使用特種設備的情況。
(七)近三年省級以上(含省級)產品監督抽查合格率達100%,出口商品檢驗無不合格記錄,出口產品沒有因產品質量問題遭到國外索賠。
(八)有較高的品牌影響力,獲得省級以上(含省級)名牌產品或馳(著)名商標。
第四章 申請、考核、認定程式
第十二條 申請“創建山東省優質產品生產基地”稱號的,由生產基地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產品範圍填寫《創建山東省優質產品生產基地申請表》(一式兩份),向市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兩份):
1、創建山東省優質產品生產基地所屬企業列表
2、基地企業基本情況表
3、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承諾書
4、創建山東省優質產品生產基地主導產品生產工藝流程圖
5、創建山東省優質產品生產基地工作報告
6、創建山東省優質產品生產基地發展規劃
7、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制定出台的扶持政策彙編
8、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申請“創建山東省優質產品生產基地龍頭骨幹企業”稱號的,提交《創建山東省優質產品生產基地龍頭骨幹企業申請表》及相關附屬檔案(一式兩份),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蓋章同意後,向市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四條 市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質監、中小企業局(辦)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徵求環保、節能、稅務、工商、產業政策等部門意見後,向市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提出書面推薦意見。經市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同意蓋章後,由市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報送省質量興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五條 考核認定分為材料審查、現場核查和綜合評定三個環節。
第十六條 考核審查部負責對申請材料按產品的行業分類,將有關材料分送各相關行業協會,由行業協會按照要求時限對材料進行審查,並提出初審意見。
第十七條 考核審查部匯總有關部門(協會)意見,提出擬進入現場核查名單。
第十八條 根據本辦法和考核工作細則,由考核組到現場進行核查,並依據現場核查結果提出推薦名單。各考核組應由5-7名審查員組成,考核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十九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省中小企業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匯總上報名單,提出推薦意見,報省質量興省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按有關規定和程式進行公布和表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創建山東省優質產品生產基地”和“創建山東省優質產品生產基地龍頭骨幹企業”稱號的創建有效期為五年,五年後需進行複審,未提出複審申請的,取消有關稱號。
第二十一條 對已認定的“創建山東省優質產品生產基地”和“創建山東省優質產品生產基地龍頭骨幹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和年度檢查制度。
第二十二條 對在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式撤銷其“創建山東省優質產品生產基地”或“創建山東省優質產品生產基地龍頭骨幹企業”稱號,收回獎牌和證書。被撤銷稱號的,在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的;
(二)產品監督抽查不合格,整改後複查仍不合格或出現嚴重質量問題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違反國家產業政策,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產品;或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工藝;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節能、環保要求,違法生產的;
(四)產業集群嚴重萎縮或龍頭骨幹企業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失去示範帶頭作用的;
(五)弄虛作假,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榮譽稱號的;
(六)發生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獲得“創建山東省優質產品生產基地”稱號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向所在市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同意並在省質量興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後,在轄區的公路公告牌、媒體公益廣告和政府組織的宣傳活動中使用創建山東省優質產品生產基地專用標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質量興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