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偶婚制,或稱
對偶家庭,是指一男一女在長或短的時間內保持相對穩定的偶居生活的婚姻形式。它是
群婚制向一夫一妻的個體婚制轉變的過渡形態或中間環節,產生於
原始社會蒙昧時期和野蠻時期的交替階段,盛行於
野蠻時代,即原始社會晚期。
簡介
對偶婚,亦稱對偶家庭。指
原始社會時期,不同氏族的成年男女雙方,在或長或短的時間內實行由一男一女組成配偶,以女子為中心,婚姻關係不穩固的一種婚姻形式。
對偶婚為一種兩相情願、不受約束而稍有固定的成對同居形式。從多
偶婚(伙婚)向
單偶婚過渡的一種形式。
對偶婚不像多偶婚那樣根本無固定的
性夥伴,但又不像單偶婚那樣有嚴格而固定的單一性夥伴。對偶婚最初萌發於關係形成的伴侶。一個女人可以有多個穩定的伴侶,但男方只有在女方家過夜權而無約束權,女人的伴侶可以更換。同樣,男性也有幾個伴侶,也可更換伴侶。雖然對偶婚男、女的多個伴侶中,有相對穩定的一個,但雙方不成嚴格的固定關係,未形成
個體所有制的家庭經濟。這樣的經濟條件決定了夫妻間仍無
排他性和嫉妒心,夫或妻可以和其他的異性交媾。
子女仍然屬於母系的氏族,與本氏族成員關係親密的原因是由經濟上的聯繫造成的。對偶婚以族外群婚作為自己的母體,是向
一夫一妻制過渡的橋樑和媒介。它在不同地域的人類歷史上都流行過,必須克服群婚的強大惰性,跨越群婚設定的重大障礙,因而歷程顯得漫長而曲折。它產生於母系氏族的全盛時期,直至個體家庭經濟出現才告終結。
形成
對偶婚制的典型表現形式是成對配偶在一定時間內保持較穩定的
兩性同居生活,即一個男子在許多妻子中有一個主妻,一個女子在許多丈夫中有一個主丈夫,主夫妻之間一定程度地脫離群體過著相對穩定的
同居生活。這種成對配偶相對穩定的結合演變為常態化的對偶婚制,經歷了一個漫長的形成發展過程。早在
群婚制時期,對偶婚現象即有萌芽,並時有發生,但在當時的社會條件下並沒有成為一種普遍實行的婚姻制度。所以在
原始社會的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對偶婚和群婚是並存的。即使在對偶婚盛行時,其表現也並不總是單一的,有時是複雜的、交叉的,即一個男子與幾個女子或一個女子與幾個男子分別的牢固結合,社會也沒有施以增強這種結合的有力規範。它仍然是介於群婚和個體婚之間的過渡形態,帶有雙重特點或過渡性質。
背景
對偶婚基礎上的對偶家庭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家庭,它不可能脫離氏族而獨立。在氏族家庭式的公有經濟的基礎上,對偶家庭不成其為一個經濟單位,不能作為當時社會的一個細胞組織;當時的經濟單位依然是以
母權制為中心的氏族。我國
原始社會的
對偶婚制大約確立於仰韶文化晚期。上個世紀西南一些少數民族中殘存的“
走婚”、“
望門居”、“
不落夫家”等習俗,反映了對偶婚制的歷史遺風。
與族外群婚制
在
原始社會中的
母系氏族時代末期,出現了相對穩定的
對偶婚制之後,都是“男到女家”——也就是男子婚後都成為女方氏族大家庭的一個成員。由於一男一女的對偶婚已經相對穩定,故其所生子女知母亦知父,只是
其姓隨母而不隨父罷了。其時,這種無數的小家庭已有單獨的住屋。
在中國,距今七八千多年左右正是由畜牧狩獵進入農耕生產、私有制度產生,人類社會發展處於一個翻天覆地大變革的歷史時代。例如,在
仰韶文化、青蓮崗和
大汶口文化的一些遺址中,其村落房屋布局都是中央為大型房屋,周圍為小型房屋圍繞。其小型房屋的門都朝著村中央的大型房屋開設,
西安半坡遺址的情況就是如此。稍後,房屋的造型、布局就出現了變化,由原先的圓型變成了長方型,如河北省
蔚縣三關遺址長方型房屋,是三間聯結在一起的,屋門的開設不是朝向一個中心點,而都是
坐北朝南開門,並且有火煻,有灶址,證明其一家一戶完全過著獨立的生活。河南鄭州
大河村的遺址也是如此。這些,反映出了
對偶婚制不僅逐步走向了穩定,私有制度出現,也證明家庭在
氏族社會中越來越具有很大程度上的獨立性。
人類社會中最原始的禮儀,也就是從這飲食男女、家庭親情關係中產生的,它體現的是一種自然規律,是一種道德:由於異性相引而有男女相愛成為配偶,又由於事物存在同性相斥規律,第三者插足於一對配偶之間,就會對婚姻家庭造成傷害。人們為避免此類事情的發生,就發明了婚禮。首先男女相愛決定結為伴侶,就要交換信物,作為定親之禮。結婚之際,要舉行婚禮,其隱含的作用,就是以此婚禮的舉行,廣泛地告訴社會上的人們:這一對男女結為夫婦了,這種關係大家都要尊重,不能有所侵犯,侵犯就是不道德的,要受到懲罰;當母系氏族伴隨著戰爭過渡到男權社會之後,男人們就不願意再“出嫁”到女方氏族中去了,他們就可能會用一種強迫性的手段改變原來的習俗,將準備與之結為伴侶的女子“搶”到自己的家中來。在中國北方有些地方還保留著娶親中的一種“
搶婚”儀式:屆時男方帶一批小伙子到女方去搶新娘,女方則準備一批人打新郎及幫其搶親者……這應該是對婚姻變革的一種歷史記憶。
從上面分析盾出,族外群婚應該是對偶婚的一種外在表現形式。
文化
對偶婚是在
母系族外群婚的基礎上,不同氏族的成對男女長期或短期在一起同居,構成相對固定的婚姻關係。在這種婚俗中,一個男子在許多妻子中有一個正妻,而這個正妻在她的許多丈夫中把這個男子視為她的主夫。只有正妻和主夫之間可以同居,而其它婚姻同伴之間可以發生性的關係,但不能在一起同居。
對偶婚是指一對配偶締結了相對穩定的婚姻關係而言的,在對偶婚姻生活中,子女的生父的確實性越來越清楚,而男子也開始比較有把握地辨認出自己的親生骨肉,兒女也有可能知道了誰是他們的親生父親。故隨著對偶同居生活次數的增加和時日的延長,加上在共同養育兒女過程中產生的兒女情長,婚姻關係逐漸鞏固。久而久之,這種屬於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過渡形態便會實現真正的過渡。
主要習俗
走婚
走婚是“母系”家庭中重要組成部分。成年男子“走婚”是一個傳宗接代繁衍後裔的途徑,只是不同於其他民族夫婦長年生活在一起。他們是日暮而聚,晨曉而歸,暮來晨去。
摩梭人走婚有兩種方式:一種叫“
阿注”定居婚;一種叫“阿夏”異居婚。不管那種
婚俗都得舉行一個古老的儀式,叫“藏巴啦”,意思是:敬灶神菩薩和拜祖宗。在女方家舉行這個儀式,時間一般在半晚,不請客、不送禮,朋友們也不參加。這個禮儀是由男方家請一證人把求婚者領到女方家,當然是男女青年早已有了感情了,不存在媒妁之言,母舅之命。他(她)們的母親及舅舅們也了解和默認後才舉行,男方家根據自己的經濟狀況把帶來的禮品按規矩放在火塘上方鍋樁的平台上及經堂里的神台上,向祖宗行禮,向鍋樁行禮,再向長輩及媽媽、舅舅、姐姐行禮,然後接受長輩們及姐妹們的祝福。送去的禮品按尊長、老少各有一份。你的心上人“
阿夏”必須按
摩梭人裝飾,從頭到腳精心打扮。男方會得到女方精心用摩梭麻布親手織成有摩梭特色的花腰帶。女方家決不會向男方家攤派錢物。
他們認為男女相愛是平等的,比什麼都重要,感情是摩梭人“
走婚”的重要因素。當證人向“阿夏”有母親、舅舅們交待完後,從此男女雙方就公開化了,“阿夏走婚”不請客,不操辦,這種古老的風俗又可儉樸、又省事,整個儀式一個小時即可完成。摩梭男女青年通過“走婚”儀式後或從男女雙方家搬出居住在一起,或男方到女方家居住,也有女方到男方家居住的,但後兩者並不多見,他們長年相守、生活在一起,撫養著下一代。這種定居婚為“
阿注”定居婚。
望門居
母系氏族制早期流行的一種婚姻居住形式。男女結為配偶後,並不住在一處,而分別居住在自己母親的
氏族公社里,男子通過拜訪女子的方式實行偶居,女子很少去拜訪男子。通常稱這種婚姻為望門居住婚或分開居住婚。結為配偶的雙方無共同經濟生活。婚姻關係不穩定,易合易離。偶居中所生子女屬於女方。這種婚姻形式在印度的哈齊人,
北美洲的
印第安人和
大洋洲的
密克羅尼西亞人中曾經存在。中國雲南省
寧蒗彝族自治縣永寧納西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通行的阿注婚即為其中一種。
望門居住婚的殘餘還保留在某些已經實行從夫居住婚的民族中,其表現形式有的是新娘婚後需暫住
娘家,由丈夫去娘家拜訪妻子,直到妻子留住娘家期滿始移居夫家;有的是夫妻先過一段
望門居婚姻生活,待生下第一個孩子後舉行婚禮,然後妻子到夫家居住。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
布朗族保留著前一種習俗,
基諾族保留著後一種習俗。
不落夫家
“
不落夫家”又稱“坐家”。是中國西南一些少數民族中至今還在流傳的習俗。這種習俗在
婚俗中是比較特殊的。
“不落夫家”是一種很古老的習俗。在中國廣西、貴州、雲南等地的一些民族中普遍流行。這一婚俗的表現形式是:婚後新娘不在夫家居住,而是回到娘家長住。只是在農忙或節日期間返回夫家,幫助乾一些農活,過後又回到娘家。這種“不落夫家”的生活。一直要堅持到懷孕或生了第一個孩子後,才回到夫家。
“不落夫家”的習俗,在漢族中也曾流行。50年代前後,中國福建省和廣東省的許多漢族地區,就流行這一習俗。如福建
惠安地區的婦女,出嫁後的第三天即返回娘家長住。只在逢年過節時到夫家暫時居住。以後如果懷孕才可長住夫家。 “不落夫家”盛行的漢族地區,大都受
封建思想的影響很深。所以民間尚未出嫁的姐妹常建立自己的女兒組織,如“十姐妹”、“金蘭會”、“
自梳妹”等組織,如
壯族、
侗族、
苗族、
布依族、
仡佬族、
彝族、
哈尼族、
阿昌族、
普米族、布郎族等。
形成原因
下面來分析一下促使人類婚姻從族外群婚發展到對偶婚的原因。
先來說一下什麼是對偶婚,對偶婚是指在
原始社會時期一男一女暫時同居在一起的一種婚姻形態。由對偶婚形成的對偶家庭有兩個突出特點:“一是男女雙方同居前沒有貞操觀念,同居後也沒有相互的獨占可以自由離異。二是男女雙方及其子女組成的小家庭沒有獨立的家庭經濟,它很不穩定又過於軟弱不足以應付生活的艱難,只能依附於某一方面的親族組成較大的
家庭公社,依然實行共產制家庭經濟。”——丁文著《家庭學》
山東人民出版社 1997年版 第445頁。
對偶婚有兩種形態,一種是“
從妻居”,產生於母系氏族社會晚期。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男子逐漸取代了女子在社會生產中起主要作用的地位,人類社會進入
父系氏族社會階段以後,對偶婚便變成“
從夫居”的對偶婚。
考古學的資料表明,人類社會在新石器時代普遍存在著異常的男女
性別比,平均達到將近2:1,其原因學術界尚無定論。在這種情況下實行族外群婚的原始氏族兄弟姊妹又都居住在一起,不可避免地會有較多血親相奸的事發生。即使氏族中沒有異常的男女性別比,為了更進一步控制“血親相奸”原始氏族中的族外群婚也會試圖向對偶婚轉變,只不過這一轉變需要一先決條件。
如何才能儘可能地避免因血親相奸而繁殖有不健康的後代?人們自然會想到將氏族家庭中的男子或女子一成年後便分開出去居住。如何來實現這一想法呢?
原始社會里的人們可能最開始是將本氏族中成年後的男子與外氏族的男子進行一對一的對換。
這種一對一的對換後來慢慢地發展成為各氏族都將成年後的男子或女子嫁出去,“娶”進外氏族成年的男子或女子以配本氏族中的女子或男子。
當人們都將本氏族中的成年男子或女子“嫁”出去,“娶”進外氏族家庭的成年男子或女子以配本氏族家庭中的女子或男子後,人類的婚姻是什麼樣子呢?可以想像人類婚姻這時便發展成為了類似於
普那路亞群婚那樣的以姊妹為中心的集團與另一群男子互為夫妻或以兄弟為中心的集團與另一群女子互為夫妻的
伙婚制。
摩爾根認為普那路亞群婚是族外群婚的典型形式,人們普遍認為普那路亞群婚是母系氏族瓦解時期族外群婚的殘餘形式。這兩種認識都是不正確的,普那路亞群婚應該是族外群婚發展到對偶婚的過渡形態,在上世紀早期有一位英國學者也持類似觀點。
為什麼這么說呢?拿“
從妻居”來說,有外來男子“嫁”到本氏族家庭後,這一氏族家庭中照顧懷孕期女子以及幼小子女的任務自然主要是落到了外來男子的頭上因為女子在生產中起主要作用。而如果是“伙婚”,將會因是由誰來照顧的問題而容易產生矛盾,只要男女比例趨於平衡必然會形成對偶婚。
根據前蘇聯學者
謝苗諾夫的研究
剩餘產品的出現是對偶婚形成的必要條件。而前面所說的一對一的對換,由於不同個體有著勞動能力的差異,只有在用剩餘產品消除了這種差異才有可能得以普遍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