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系大家族

母系大家族是由共同始祖母的若干代後裔及其女成員的配偶所組成的,按女方計算世系的原始共同體。它以對偶家庭為組織細胞,從而使在典型氏族制度下分別處於不同氏族的夫妻雙方,能同處於一個社會經濟組織之中,從族外群婚中產生對偶婚,並由望門居的對偶婚轉為從妻居的對偶婚,是母系大家族形成的關鍵。其經濟基礎是原始農業的一定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母系大家族
  • 時期:母系氏族社會的繁盛時期
  • 特徵:始終以母系血緣關係為紐帶
  • 發展時期:中石器時代開始
母系之家族,基本概述,特徵,發展,早期形成,後續發展,

母系之家族

基本概述

由共同始祖母的若干後代及其女成員的配偶所組成,的,按女方計算世系的原始共同體。它以對偶家庭為組織細胞,從而使在典型氏族制度下分別處於不同氏族的夫妻雙方,能處於一個社會經濟組織之中,從族外群婚中產生對偶婚,並由望門居的對偶婚轉為從妻居的對偶婚,是母系大家族形成的關鍵。其經濟基礎是原始農業的一定發。母系大家族產生後,逐步代替了氏族曾為基本的社會經濟單位。
在其內部一般實行原始共產制故又成為母系家族公社。母系制在中大約開始於5萬年前。從已經發現的原始文化遺存來看,廣西的柳江人,四川的資陽人、北京周口店的山頂洞人、以及內蒙、寧夏河套地區的河套人,都已在不同程度上進入了母系氏族社會,距今大約六、七千年,黃河流域的許多氏族部落,已達到母系氏族社會興盛時期的面貌,並向父系制過度。在特殊的條件下,母系大家族中也能產生個體家庭,直接向私有制為基礎的社會過度。

特徵

母系氏族婚姻和氏系基本特徵為:始終以母系血緣關係為紐帶。婚姻形式在早期是群婚。由於實行外婚制,夫妻分居在各自的母系氏族中,婚姻生活採取丈夫走訪妻子的形式,子女從母居,屬母方氏族,世系和財產繼承從母系計。到了母系氏族繁榮期,由於對偶婚的出現和逐步鞏固,丈夫遷到妻方氏族從妻居。(也有很多國外學者認為,沒有確切考古證據表明群婚制度在50萬年前~3萬年前一直廣泛存在,子隨母姓是一種可能,但不表明可以得出群婚的推論,此點不嚴謹)

發展

早期形成

自中石器時代開始,母系氏族社會進入發展時期。中石器時代是舊石器時代向新石器時代的過渡階段。有關中石器時代的考古資料還比較缺乏。
新石器時代,人類在打制石器的基礎上摸索出磨製石器的新技術,又發明了農業、畜牧業、制陶業和紡織業,皮革加工和縫紉技術也有進步。人類除利用天然洞穴居住之外,又開始營建房舍。在河谷台地水源便利之處,逐漸形成村落。
生產力的顯著發展,使母系氏族社會進入繁盛時期。母系氏族社會的結構和制度日臻成熟。磁山——裴李崗文化距今約8000年,仰韶文化距今約7000年至5000年,大汶口文化早期距今約6300年至5500年,河姆渡文化距今約7O00年至5300年,上述黃河、長江流域的考古學文化大體處於這一歷史發展階段。
氏族是血緣組織,通過母系血統維繫。在群婚的形態下,子女只能確認生母,而不知生父。《公羊傳》說:“聖人皆無父,感天而生”。《史記·殷本紀》說:“三人行路,見玄鳥墮其卵,簡狄取吞之,因孕生契。”是為殷商先祖。《史記·周本紀》說,周始祖后稷名棄,其母出野,“見巨人跡,必忻然說,欲踐之。踐之而身動如孕者,居期而生子。”《史記·秦本紀》也說:“玄鳥損卵,女脩吞之,生子大業”,即秦之先祖。所謂“無父”,“感天而生”,實際是母系制婚姻形態的反映。
因為子女從母親居住,由母親撫養,並屬於母親所在的氏族,所以子女的血統世系是按照母系計算的。氏族的祖先是女性,由女性世代相傳。即由母祖傳給母親,母親傳給女兒,再由女兒傳給孫女,依次類推,長久綿延。雲南永寧納西族仍保留了濃厚的母系制傳統習俗。當地以女為貴,認為有女不算斷根,但是只生兒子則是斷根,必須過繼女繼承人。
同一氏族的成員都是同姓的,子女也從母姓。《說文·女部》:“姓,人所生也。古之神聖人母感天而生子,故生天子,因生以為姓。”說明從生母而姓。《說文·女部》所列的古姓,如婚、嬴、媯、妘、姺、燃、妞、娸、媀、■、妄、娥、娃、姒、婤、始、■、嫪、姜、姬、■等,皆從女,可知是母系氏族的姓。
古代文獻關於親屬稱謂制度的記載中,也保留了母系氏族制的痕跡。《爾雅·釋親》:“男子謂姊妹之子為出,女子謂晜弟之子為侄,謂出之子為離孫,謂侄之子為歸孫”。母系氏族實行族外婚,一個氏族可以同其他許多氏族通婚,或在兩個氏族之間通婚。《爾雅》中所說的就屬於後者。因姊妹之子必須離開自己的氏族到對方氏族中去婚配,故曰出。出之子,不生於己族,但是以輩份而論為孫,故曰離孫。因兄弟婚配至對方氏族,與對方氏族女子所生之子,又要回到兄弟的氏族來婚配,故曰侄。侄之子又生於己族,所以稱歸孫。

後續發展


據調查,海南島黎族的“合畝制”地區,雖然早已過渡到父系大家庭時期,但仍然保留從母居的母系氏族社會習俗④。女子出嫁後,她和娘家的關係仍十分密切。女子出嫁不久即回娘家,住居在“寮房”里,和其他不同血緣關係的男性來往,直至懷孕,才回夫家。丈夫死後,她就要回到娘家,和親生父母或兄弟一起生活。兒女除了年齡太小的以外,一般都不帶回娘家。親兄弟照顧死了丈夫的姊妹的生活,並認為是一種義務。在夫家時,婦女不為丈夫縫補衣服,卻為她的親兄弟縫補衣服,丈夫對此毫無怨言。黎族認為女子雖然出嫁,但她們仍然和娘家同一祖宗,即同鬼。婦女不和她的丈夫同一祖宗,即不同鬼。患病做鬼之時,巫師念的是婦女娘家祖先的姓名,而不是丈夫家祖先的姓名。病重臨死之前,必須抬回娘家,埋葬時由她的親兄弟抬棺,並埋在娘家的公共墓地。她的遺物也歸娘家的親兄弟所有。埋葬以後,娘家殺牛招待親屬喝酒。同一“合畝”的人,即有血緣關係的人,要停止生產。丈夫家雖然也殺牛宴請親屬,但隆重的程度遠比不上娘家。這是因為婦女與丈夫家不同鬼的緣故。
婦女在氏族裡居於領導地位,是母系氏族社會的重要特徵。婦女的地位不僅取決於氏族的母系血統,也取決於她們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
新石器時代社會經濟的顯著發展,首先應歸功於婦女。婦女是農業、畜牧業、制陶業、紡織業的主要發明者。農業、畜牧業給人類提供了較採集和漁獵遠為豐富的衣食之源。制陶業和紡織業則使人類的生活條件大為改善。而男子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停留在漁獵的生產領域,沒有突出的作為。此外,婦女在烹煮食物,管理雜務以及撫育子女等方面還承擔著繁重的勞動。婦女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主導地位,是崇尚女性的社會基礎。
每個氏族都以一位長者為首領。氏族首領是由全體氏族成員推選的,男女皆可擔任,但以女性居多。氏族長安排氏族成員的生產和生活。在氏族成員住居的大房子中,設有爐灶,供給全氏族的一伙食。由婦女首領掌握分配給大家。
古代文獻中對我國各民族婦女在生產和生活中占重要地位的記載甚多。如台灣高山族,“番族以女承家務,凡家務悉以女主之,故女作而男隨焉。番婦耕稼備嘗辛苦,或襁褓負於扶犁,男則僅供饁餉”⑤。再結合獠人的產翁習俗看,婦女在生產上占主要地位更是明顯。“南方獠婦,生子便起,其夫臥床褥,飲食皆乳婦,稍不保護,生疾亦如孕婦,妻反無所苦,炊爨樵蘇自若”⑥。據張慶長《黎歧紀聞》說:“黎婦多在外耕作,男夫看嬰兒養牲畜而已。遇有事,婦人主人之,男不敢預也”。以上材料都反映出母系氏族社會中的女權制。
母系氏族的女首領對於氏族內外的糾紛負有調解的責任,並具很大的權威性。《瓊崖黎歧風俗圖》說:“黎人習氣剽悍,與其同類一言不合,持弓矢標槍相向,有不可遏抑之勢,若得婦人從中一間,則怡然而解。”解放前,黎族合畝制地區還有這種習慣。雲南怒江的僳僳族氏族間發生械鬥也是由婦女出面調解講和,按照習慣對婦女不能加以傷害。
在母系氏族社會,生產資料,如土地,歸集體所有。人們共同勞動,平均享用所獲的產品。氏族長平時和氏族成員一樣地參加勞動,沒有什麼特權。如果氏族長不稱職,可以被罷免,另選賢能。氏族的財產屬集體所有,按母系傳遞,即由母祖傳給母親,母親傳給女兒。但是財產絕不能轉移至外氏族。
氏族裡設有議事會,這是氏族的最高權力機關。對內對外的重大事務,如氏族首領的選擇和更換,血親復仇等,都須經議事會決定。在母系氏族社會,沒有壓迫和奴役,也沒有凌駕於民眾之上的統治者,一切按照傳統習慣行事。這種傳統習慣具有相當大的約束力,是團結全體氏族成員,牢固地維護氏族的存在和發展所必需的。個人破壞了它,就是侵犯了整個氏族的集體利益,必然受到公眾的譴責和應有的懲罰,最嚴重的是逐出本氏族。但是,這種嚴重的事件是極為罕見的。
在氏族制度下,男女青年進入成年階段必須經歷一種成年儀式。由氏族首領主持,對將成年的人進行毅力和智力的考驗。只有通過成年儀式,青年人才具備充當氏族正式成員的資格,並被允許參加氏族會議。
母系氏族社會盛行圖騰信仰。原始人類認為某種動、植物與氏族有一定的血緣關係,並且是他們的祖先。圖騰既以氏族始祖的形象出現,因而是伴隨著母系氏族以及族外婚制產生的。
永寧納西族多以虎作為氏族的圖騰⑦。土司崇拜虎為根根。土司認為,虎是一種特殊的神,一般人是看不見的,虎的骨頭大,是土司的根根。既然圖騰是母系氏族的骨肉,當然被列為禁殺之列。誰打死了虎,不能自行處理,必須像抬死人似的,把虎抬進土司府。土司家如喪考妣,向老虎磕頭。打死了虎的獵人要受到鞭笞,輕者痛打三十大板,重者罰款,有的還要坐水牢。對虎的崇拜還有:土司以虎為姓,當地以虎為地名,以虎頭或虎為標誌等等。
納西族的圖騰決不限於老虎一種。在當地達巴口述的《創世紀》中,就有其它的圖騰遺蹟。其中有這樣一段敘述:“熱那甫的女兒多,不願把車紅吉吉美嫁給他,又想出了一個辦法,把他的女兒化了裝,有的變成了老虎,有的變成了豹子,有的變成了猴子,有的變成蛇,各種野獸都有了,叫從的呂一去捉,捉住哪個哪個就嫁給他”。這些女兒,就是由同一個氏族分衍下來的女兒氏族,化裝的野獸就是氏族的圖騰標誌。他們之間不能通婚,但是可以與從的呂一所在的氏族通婚。
氏族成員聚集而居,房舍多有大小之分。大房子供老年人和未成年者居住,也是氏族議事的場所。小房子則供婦女接待外氏族男配偶之用。
氏族有公共墓地。人們生前共同生活,死後也埋葬在一處。男子雖與外氏族女子婚配,但死後仍歸葬於本氏族的墓地。血緣紐帶始終維繫著氏族的所有成員。
部落由互相通婚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氏族組成。它是母系氏族社會最大的社會集團。有的部落與氏族之間還有胞族作為中介形態。胞族由氏族及其派生出的女兒氏族組成。氏族有自己的住地和活動區域。所以,各部落之間也有一定的界限。越界就會發生糾紛,甚至引起流血的戰爭。部落是自衛和進攻的軍事單位。各個氏族依靠部落,部落又保護各個氏族。部落有共同的防禦工事,村落四周多有寨牆、柵欄和壕溝。由於母系氏族社會時期尚無私有財產的觀念,各部落之間一般沒有尖銳的利害衝突,彼此之間的矛盾,多屬血親復仇的性質。部落也設議事會,由各氏族的長老、氏族長組成。部落酋長由議事會選舉產生,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其主要職權是處理部落內外的糾紛。
母系氏族社會的繁盛時期,氏族的結構較母系氏族社會初期又有所變化,突出地表現在氏族內部形成若干母系親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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